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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以及债权银行的腐败窝案。并且,横跨天津、辽宁两省市。
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通过查办当地合作银行一起职务犯罪案时,意外发现该案背后隐藏着一件跨省的法官寻租链条。
通过对这一链条的展示,可见天津市两级法院4名法官和一名法制办主任利用主审企业破产案件的机会,与清算所、拍卖行“默契配合”,大肆受贿。他们分别是天津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伟民、民二庭审判员秦立军、田长友,天津市一中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以及原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铁军。
无独有偶,两年前的2006年,深圳市中级法院5名法官在同样的“腐败链条”上,逐一落马。“破产庭”破产的消息亦由此震惊全国。
实际上,“南有深圳、北有天津”,这两地的法院正是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如此大面积出现法官沦陷现象,个中缘由发人深省。
在递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报告认为,应该补充、完善破产拍卖的制度法规,堵塞漏洞,同时强化法院系统内外对法官的监督,避免类似司法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可见,重溯天津破产法官的落马轨迹,意义非凡。
案发银行内部举报
2006年11月20日8时30分,盘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来自盘锦市商业银行职工的报案,称:2003年初至2004年底,居住在天津市的白连宝多次到盘锦以运作竞拍金摇篮商厦缺少资金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盘锦市商业银行中银信用社资金近千万元。”
2007年1月8日,盘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将案件移交盘锦市检察院反贪局。在“移交函”中表示,“经我支队审查,同时白连宝供认,2003年至2004年间白连宝利用中银资金进行了大量的行贿犯罪活动,其行为涉嫌行贿犯罪。”
盘锦市检察院反贪局受理此案后组成了一个专案组,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以盘锦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切入点,迅速查清案件基础事实。
2007年3月底,盘锦市检方人员初次抵津,先抓走涉及此案的律师姜志君、嘉利拍卖行的总经理张旭,并查抄了新生清算所和嘉利拍卖行的账册。不出10天,检方人员身带搜查令和拘留证再赴天津,带走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伟民。
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是,就在由天津返回辽宁的火车上,孙伟民交代出了近百万元贿款的来源。源此线索,盘锦专案组的成员又三下天津,再度将孙的同事——身为天津市高级法院审判员的田长友、秦立军抓获。
直到当年清明节后,有关孙伟民等高院法官落马的消息,才开始以秘闻在天津市司法界悄悄流传。
由于案件牵扯到天津市高级法院法官及有关人员,盘锦市检察院积极向省检察院汇报,取得支持。在辽宁省检察院的努力下,最高检察院于2007年3月决定启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将案件指定辽宁检察机关管辖。
在这之后,盘锦市检察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参与了这次由高检院组织协调、省院直接指挥的辽宁检察史上第一次跨省大规模侦查办案工作,并在短期内得到突破。检察机关现已起诉10人。
腐败大幕由此撕开一角。
两银行行长的地皮生意
天津高院三名法官落马的源头,均指向一个叫马兆军的盘锦个体老板,以及由其背负的一桩普通企业破产案。
时间回到1996年,来自辽宁的马兆军在天津市红桥区选中一商业地段。这位异乡个体户手头没有实力支付巨额的开发建设资金,他返乡找到了盘锦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王长富,并通过王认识了商业银行中银支行行长蔡焕柱。
在三人共同出席的一次酒宴上,马兆军请求两位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项目投资,并承诺挣到钱后给予高额回报。
王可谓蔡的顶头上司,蔡焕柱对他的话自然全力支持。
盘锦检方的起诉书称,蔡焕柱、王长富指使马兆军注册成立公司(即后来的宏商公司),将盘锦市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的资金,通过马兆军的公司转入天津市红桥区的项目——金摇篮商厦。
金摇篮商厦是红桥区政府极力推动的项目,然而,资金不足却是一直以来的短板。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王长富、蔡焕柱两位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以同业拆借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挪用公款,在马兆军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分三次给马兆军个人签发银行汇票3张,共计1250万元;
此后,蔡焕柱再次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马兆军的公司不具备信用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采取短期信用贷款的方式违法发贷4000万元。
作为回报,马兆军在1997年至2005年,分多次对王长富、蔡焕柱施以不同金额的贿赂。
金摇篮商厦于1998年破土动工。其间,财政吃紧的红桥区政府为了弥补资金缺口,一度向全区干部集资。直到2000年底,高七层、建筑面积2,71万平方米的金摇篮商厦竣工,经营百货及柜台租赁业务。
但自投入使用直至2003年7月,金摇篮商厦经营一直低迷,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金摇篮商厦2003年7月投入运营,但当年8月其开发商宏商公司即申请破产还债。其破产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共有53户债权人,债权申报总额近2.50亿元。其中,有51户债权人属无财产担保或抵押,前文所述的中银城市信用社的主张债权高达3309.55万元。
在破产的宏商公司一方,个体工商户马兆军则因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两罪并罚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债权银行方面,盘锦商业银行中银支行原行长蔡焕柱因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领刑18年;盘锦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王长高因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领刑六年。
白连宝从“债主”到“诈骗”
时至此时,开篇所述的被举报者白连宝,业已粉墨登场。
白连宝1959年11月26日生,本是津门一个从事装潢生意的个体商户。
白连宝案发后供述,1999年底经朋友介绍接触金摇篮商厦项目。在2000年3月的商厦装修招投标中,白的公司胜出,其随后将三层装修完工,但施工费都是垫付的,累计垫付装修费337万元。
金摇篮商厦正式竣工后,由白连宝的凯达装饰公司承担了全部装修。不过,因为大厦投资方一直未支付这300多万元的装修歉,白连宝后来以投资方马兆军的宏商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进行了新的合作。
据白连宝自己供述,2001年至2003年之间,白个人及自己的公司共为宏商公司垫付了300多万,加未清偿的装修款共计720万元。
原来各方看好的金摇篮商厦,开业后却迎来了惨淡的经营。
这直接导致盘锦银行方面的资金告急。无奈之下,马兆军、蔡焕柱等人决议策划宏商公司破产,另成立一家空壳公 司买入金摇篮商厦,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收回资金。
此时,身为天津宏商公司副总经理的白连宝,即成了马兆军的直接委托人,全权处理破产、转让事项,联络并打点银行、拍卖行、法院各方,以确保宏商公司顺利破产并按马兆军等人要求进行评估清算。
盘锦市检察院查明,白连宝于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多次虚构其向天津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及天津高院相关人员行贿的事实,诱骗蔡焕柱从盘锦商业银行中银支行向白连宝指定的账户转款高达1205万元。
除去实际支付给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姜志君用于办理破产的200万元,借给蔡焕柱145万元及用于宏商公司破产期间的费用367.36万元外,其余资金442.73万元被白连宝非法占有。
期间,为了获取更多的中银支行转款,白连宝向蔡焕柱行贿50万元。
据白连宝交代,一笔10万元钱现金经人转交,蔡焕柱收到钱后还电话致谢;一笔30万元是在新宇宾馆给的,“又陪他去银行,结果没存上,他就把钱放在他的保险柜里。”还有一笔10万元是汇款的。
关于诈骗一事,白连宝自己供述,给姜志君的约有206万元,蔡焕柱借了145万,买福利彩票花了200万元,是2005年8月份马兆军给其的工资和自有的钱买的。另有150万元,分别用于支付各个环节的装修款和妹妹、哥哥的材料款、报酬等。
2007年12月26日,盘锦市检方以涉嫌行贿罪、诈骗罪决定对白连宝提起公诉,直至2008年7月31日一审开庭。
庭审中,围绕白连宝诈骗罪的事实认定与行贿罪的性质认定,整个庭审过程长达九个多小时。
白连宝说,他的凯达装饰公司有300多万元合法债权并未得到清偿,多年来为马兆军等人玩命工作的“工资”也被拖欠。此外,他还背负了大量外债以打点各个环节,垫付了几年来公司职员的工资与奖金。自己最后反被人以诈骗告到了天津公安局,实在没想到。
“中间人”姜志君
在宏商公司的假破产案件中,白连宝联系上天津拍卖圈中红人姜志君。
在天津律师界和拍卖界,姜志君可谓人尽皆知。他的身份众多,即是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也是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此多个身份重叠,亦使得其充当起了拍卖链上一条相当完整的生产线。
实际,姜志君为使自己的机构在立案、指定临时接管人、指定清算办公室、指定拍卖机构等环节得到优先关照,曾先后多次向以孙伟民为首的天津高院、天津一中院多名法官行贿拉关系,也由此牵出了天津法院系统的腐败窝案。
据法院查明,姜志君的新生清算事务所全面接管了宏商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随后又被指定为破产清算执行机构。
2006年8月9日,受天津高院委托,姜志君的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发布了金摇篮商厦拍卖公告。
“2004年9月份,天津高院的破产裁定下来了。报纸登出了拍卖,在全国性报纸登的,面向全国拍卖。”白连宝案发后供述,在这期间,盘锦商业银行的两行长让白连宝成立了平盛公司,“我拿了10%;的虚股任总经理,虚假出资1000万元。”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白连宝又成立了盛世锦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是我妹妹、妹夫,他们是下岗的。”而董事长、董事由两银行行长亲手安排盘锦商业银行职员马维刚出任。
在白连宝与姜志君的积极运作之下,该公司随后参与了第二轮拍卖,顺利拍得金摇篮商厦。
不过,蔡焕柱等人曲线控制的公司虽拍得金摇篮商厦,却无力支付购楼资金,被天津高院裁定承担违约责任,数千万元保证金被没收。
姜志君在归案后曾证实,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整个破产案件中承担着重要职能,代表法院临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事务。“设立这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当时是天津高法特有的,在全国是试点。”
据悉,正是姜志君从中施手,使得他早已设好的局将盘锦市商业银行身陷其中,并为此付出了巨额的损失。
姜志君的这一出手,亦令蔡焕柱、王长富、马兆军等“外来郎”对“地头蛇”们的另眼相看。但是,此次恶果已成,他们只能通过巨额贿赂来拉拢姜志君,并由此寻求下一次解套的机会。
破产法官的“破产”
盘锦市检察人员发现,“中间人”姜志君在多起企业破产案中,有向以孙伟民为首的天津高院、天津一中院多名法官行贿拉关系的情况。
天津中院法官受贿“窝案”由此浮出水面。
法院查明,孙伟民先后6次收受姜志君贿赂款91万元。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伟民有期徒刑10年。
孙伟民已年过五旬,早年曾职供天津市高院政治处工作,直至2006年底才提拔为民二庭副庭长。依其学术作为而言,已相当不易。其同事秦立军年纪相仿,曾由天津市高院研究室转任民二庭,算是一个学术派法官。40多岁的田长友曾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当属正规科班出身的法律人。
对于向破产法官输送利益一事,姜志君案后曾供述:“在代理破产案时,为了既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能保证我们清算所的利益,就需要跟法官有很好的沟通,求得法官支持。”
姜志君还表示,名下的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这4个破产案件的拍卖,收取拍卖佣金,虽然拍卖行的确定是由清算组负责,由清算组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如果作为主审法官干预或否决,就不会得到拍卖权。
其实,姜志君“默契”拉拢的法官并不止孙伟民一人。在辽宁省盘锦市接受公诉审判的天津法官中,还包括天津市一中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天津市高院民二庭审判员秦立军和田长友。2008年以来,他们均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且均服从一审判决。此外,原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铁军也涉案,收受贿赂,被判刑6年。
孙伟民在“忏悔书”中披露:“姜志君6次给我送钱,记忆最深刻的要算他出了20万给我买车的那次。我以前开的车一直是跟别人借的,很不方便。2006年年初的时候,我想买辆新车,就让姜志君陪我到4S店去看车。后来我看上了一款东风雪铁龙轿车。交车款那天,我就到了姜志君单位楼下,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我来取买车的钱。过了一会,姜志君下楼,打开我的车门,交给我一个袋子,我看了一下是20万元。然后我就去东风雷铁龙的4S店,交款提车,车价是19.98万元。”
孙伟民还表示,姜在代理其他几个破产案件中挣了不少钱,他提供91万元贿款就是搞好与自己的关系,“我觉得我帮了他这么大的忙,他又挣了那么多钱,我收点也正常。”
天津此起破产案件中隐含的种种腐败行为,在天津乃至全国并不鲜见。
破产案件的审理缺乏监督制约,为个别法官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破产拍卖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程序存在漏洞,为“腐败黑洞”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编辑:靳伟华
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通过查办当地合作银行一起职务犯罪案时,意外发现该案背后隐藏着一件跨省的法官寻租链条。
通过对这一链条的展示,可见天津市两级法院4名法官和一名法制办主任利用主审企业破产案件的机会,与清算所、拍卖行“默契配合”,大肆受贿。他们分别是天津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伟民、民二庭审判员秦立军、田长友,天津市一中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以及原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铁军。
无独有偶,两年前的2006年,深圳市中级法院5名法官在同样的“腐败链条”上,逐一落马。“破产庭”破产的消息亦由此震惊全国。
实际上,“南有深圳、北有天津”,这两地的法院正是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如此大面积出现法官沦陷现象,个中缘由发人深省。
在递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报告认为,应该补充、完善破产拍卖的制度法规,堵塞漏洞,同时强化法院系统内外对法官的监督,避免类似司法腐败现象的再次发生。可见,重溯天津破产法官的落马轨迹,意义非凡。
案发银行内部举报
2006年11月20日8时30分,盘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来自盘锦市商业银行职工的报案,称:2003年初至2004年底,居住在天津市的白连宝多次到盘锦以运作竞拍金摇篮商厦缺少资金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盘锦市商业银行中银信用社资金近千万元。”
2007年1月8日,盘锦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将案件移交盘锦市检察院反贪局。在“移交函”中表示,“经我支队审查,同时白连宝供认,2003年至2004年间白连宝利用中银资金进行了大量的行贿犯罪活动,其行为涉嫌行贿犯罪。”
盘锦市检察院反贪局受理此案后组成了一个专案组,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以盘锦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为切入点,迅速查清案件基础事实。
2007年3月底,盘锦市检方人员初次抵津,先抓走涉及此案的律师姜志君、嘉利拍卖行的总经理张旭,并查抄了新生清算所和嘉利拍卖行的账册。不出10天,检方人员身带搜查令和拘留证再赴天津,带走天津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伟民。
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是,就在由天津返回辽宁的火车上,孙伟民交代出了近百万元贿款的来源。源此线索,盘锦专案组的成员又三下天津,再度将孙的同事——身为天津市高级法院审判员的田长友、秦立军抓获。
直到当年清明节后,有关孙伟民等高院法官落马的消息,才开始以秘闻在天津市司法界悄悄流传。
由于案件牵扯到天津市高级法院法官及有关人员,盘锦市检察院积极向省检察院汇报,取得支持。在辽宁省检察院的努力下,最高检察院于2007年3月决定启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将案件指定辽宁检察机关管辖。
在这之后,盘锦市检察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参与了这次由高检院组织协调、省院直接指挥的辽宁检察史上第一次跨省大规模侦查办案工作,并在短期内得到突破。检察机关现已起诉10人。
腐败大幕由此撕开一角。
两银行行长的地皮生意
天津高院三名法官落马的源头,均指向一个叫马兆军的盘锦个体老板,以及由其背负的一桩普通企业破产案。
时间回到1996年,来自辽宁的马兆军在天津市红桥区选中一商业地段。这位异乡个体户手头没有实力支付巨额的开发建设资金,他返乡找到了盘锦市商业银行副行长王长富,并通过王认识了商业银行中银支行行长蔡焕柱。
在三人共同出席的一次酒宴上,马兆军请求两位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项目投资,并承诺挣到钱后给予高额回报。
王可谓蔡的顶头上司,蔡焕柱对他的话自然全力支持。
盘锦检方的起诉书称,蔡焕柱、王长富指使马兆军注册成立公司(即后来的宏商公司),将盘锦市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的资金,通过马兆军的公司转入天津市红桥区的项目——金摇篮商厦。
金摇篮商厦是红桥区政府极力推动的项目,然而,资金不足却是一直以来的短板。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王长富、蔡焕柱两位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以同业拆借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挪用公款,在马兆军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分三次给马兆军个人签发银行汇票3张,共计1250万元;
此后,蔡焕柱再次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马兆军的公司不具备信用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采取短期信用贷款的方式违法发贷4000万元。
作为回报,马兆军在1997年至2005年,分多次对王长富、蔡焕柱施以不同金额的贿赂。
金摇篮商厦于1998年破土动工。其间,财政吃紧的红桥区政府为了弥补资金缺口,一度向全区干部集资。直到2000年底,高七层、建筑面积2,71万平方米的金摇篮商厦竣工,经营百货及柜台租赁业务。
但自投入使用直至2003年7月,金摇篮商厦经营一直低迷,始终处于亏损状态。
金摇篮商厦2003年7月投入运营,但当年8月其开发商宏商公司即申请破产还债。其破产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共有53户债权人,债权申报总额近2.50亿元。其中,有51户债权人属无财产担保或抵押,前文所述的中银城市信用社的主张债权高达3309.55万元。
在破产的宏商公司一方,个体工商户马兆军则因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两罪并罚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债权银行方面,盘锦商业银行中银支行原行长蔡焕柱因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领刑18年;盘锦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王长高因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领刑六年。
白连宝从“债主”到“诈骗”
时至此时,开篇所述的被举报者白连宝,业已粉墨登场。
白连宝1959年11月26日生,本是津门一个从事装潢生意的个体商户。
白连宝案发后供述,1999年底经朋友介绍接触金摇篮商厦项目。在2000年3月的商厦装修招投标中,白的公司胜出,其随后将三层装修完工,但施工费都是垫付的,累计垫付装修费337万元。
金摇篮商厦正式竣工后,由白连宝的凯达装饰公司承担了全部装修。不过,因为大厦投资方一直未支付这300多万元的装修歉,白连宝后来以投资方马兆军的宏商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进行了新的合作。
据白连宝自己供述,2001年至2003年之间,白个人及自己的公司共为宏商公司垫付了300多万,加未清偿的装修款共计720万元。
原来各方看好的金摇篮商厦,开业后却迎来了惨淡的经营。
这直接导致盘锦银行方面的资金告急。无奈之下,马兆军、蔡焕柱等人决议策划宏商公司破产,另成立一家空壳公 司买入金摇篮商厦,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收回资金。
此时,身为天津宏商公司副总经理的白连宝,即成了马兆军的直接委托人,全权处理破产、转让事项,联络并打点银行、拍卖行、法院各方,以确保宏商公司顺利破产并按马兆军等人要求进行评估清算。
盘锦市检察院查明,白连宝于2003年8月至2004年12月,多次虚构其向天津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及天津高院相关人员行贿的事实,诱骗蔡焕柱从盘锦商业银行中银支行向白连宝指定的账户转款高达1205万元。
除去实际支付给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姜志君用于办理破产的200万元,借给蔡焕柱145万元及用于宏商公司破产期间的费用367.36万元外,其余资金442.73万元被白连宝非法占有。
期间,为了获取更多的中银支行转款,白连宝向蔡焕柱行贿50万元。
据白连宝交代,一笔10万元钱现金经人转交,蔡焕柱收到钱后还电话致谢;一笔30万元是在新宇宾馆给的,“又陪他去银行,结果没存上,他就把钱放在他的保险柜里。”还有一笔10万元是汇款的。
关于诈骗一事,白连宝自己供述,给姜志君的约有206万元,蔡焕柱借了145万,买福利彩票花了200万元,是2005年8月份马兆军给其的工资和自有的钱买的。另有150万元,分别用于支付各个环节的装修款和妹妹、哥哥的材料款、报酬等。
2007年12月26日,盘锦市检方以涉嫌行贿罪、诈骗罪决定对白连宝提起公诉,直至2008年7月31日一审开庭。
庭审中,围绕白连宝诈骗罪的事实认定与行贿罪的性质认定,整个庭审过程长达九个多小时。
白连宝说,他的凯达装饰公司有300多万元合法债权并未得到清偿,多年来为马兆军等人玩命工作的“工资”也被拖欠。此外,他还背负了大量外债以打点各个环节,垫付了几年来公司职员的工资与奖金。自己最后反被人以诈骗告到了天津公安局,实在没想到。
“中间人”姜志君
在宏商公司的假破产案件中,白连宝联系上天津拍卖圈中红人姜志君。
在天津律师界和拍卖界,姜志君可谓人尽皆知。他的身份众多,即是天津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也是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此多个身份重叠,亦使得其充当起了拍卖链上一条相当完整的生产线。
实际,姜志君为使自己的机构在立案、指定临时接管人、指定清算办公室、指定拍卖机构等环节得到优先关照,曾先后多次向以孙伟民为首的天津高院、天津一中院多名法官行贿拉关系,也由此牵出了天津法院系统的腐败窝案。
据法院查明,姜志君的新生清算事务所全面接管了宏商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随后又被指定为破产清算执行机构。
2006年8月9日,受天津高院委托,姜志君的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发布了金摇篮商厦拍卖公告。
“2004年9月份,天津高院的破产裁定下来了。报纸登出了拍卖,在全国性报纸登的,面向全国拍卖。”白连宝案发后供述,在这期间,盘锦商业银行的两行长让白连宝成立了平盛公司,“我拿了10%;的虚股任总经理,虚假出资1000万元。”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白连宝又成立了盛世锦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是我妹妹、妹夫,他们是下岗的。”而董事长、董事由两银行行长亲手安排盘锦商业银行职员马维刚出任。
在白连宝与姜志君的积极运作之下,该公司随后参与了第二轮拍卖,顺利拍得金摇篮商厦。
不过,蔡焕柱等人曲线控制的公司虽拍得金摇篮商厦,却无力支付购楼资金,被天津高院裁定承担违约责任,数千万元保证金被没收。
姜志君在归案后曾证实,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整个破产案件中承担着重要职能,代表法院临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事务。“设立这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当时是天津高法特有的,在全国是试点。”
据悉,正是姜志君从中施手,使得他早已设好的局将盘锦市商业银行身陷其中,并为此付出了巨额的损失。
姜志君的这一出手,亦令蔡焕柱、王长富、马兆军等“外来郎”对“地头蛇”们的另眼相看。但是,此次恶果已成,他们只能通过巨额贿赂来拉拢姜志君,并由此寻求下一次解套的机会。
破产法官的“破产”
盘锦市检察人员发现,“中间人”姜志君在多起企业破产案中,有向以孙伟民为首的天津高院、天津一中院多名法官行贿拉关系的情况。
天津中院法官受贿“窝案”由此浮出水面。
法院查明,孙伟民先后6次收受姜志君贿赂款91万元。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孙伟民有期徒刑10年。
孙伟民已年过五旬,早年曾职供天津市高院政治处工作,直至2006年底才提拔为民二庭副庭长。依其学术作为而言,已相当不易。其同事秦立军年纪相仿,曾由天津市高院研究室转任民二庭,算是一个学术派法官。40多岁的田长友曾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当属正规科班出身的法律人。
对于向破产法官输送利益一事,姜志君案后曾供述:“在代理破产案时,为了既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能保证我们清算所的利益,就需要跟法官有很好的沟通,求得法官支持。”
姜志君还表示,名下的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负责这4个破产案件的拍卖,收取拍卖佣金,虽然拍卖行的确定是由清算组负责,由清算组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如果作为主审法官干预或否决,就不会得到拍卖权。
其实,姜志君“默契”拉拢的法官并不止孙伟民一人。在辽宁省盘锦市接受公诉审判的天津法官中,还包括天津市一中院经济庭审判员王跃有、天津市高院民二庭审判员秦立军和田长友。2008年以来,他们均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且均服从一审判决。此外,原天津市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铁军也涉案,收受贿赂,被判刑6年。
孙伟民在“忏悔书”中披露:“姜志君6次给我送钱,记忆最深刻的要算他出了20万给我买车的那次。我以前开的车一直是跟别人借的,很不方便。2006年年初的时候,我想买辆新车,就让姜志君陪我到4S店去看车。后来我看上了一款东风雪铁龙轿车。交车款那天,我就到了姜志君单位楼下,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我来取买车的钱。过了一会,姜志君下楼,打开我的车门,交给我一个袋子,我看了一下是20万元。然后我就去东风雷铁龙的4S店,交款提车,车价是19.98万元。”
孙伟民还表示,姜在代理其他几个破产案件中挣了不少钱,他提供91万元贿款就是搞好与自己的关系,“我觉得我帮了他这么大的忙,他又挣了那么多钱,我收点也正常。”
天津此起破产案件中隐含的种种腐败行为,在天津乃至全国并不鲜见。
破产案件的审理缺乏监督制约,为个别法官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破产拍卖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程序存在漏洞,为“腐败黑洞”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