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持续推进,律师这一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之相匹配的律师制度也得到了完善,作为一个服务性的职业,律师在加强社会民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律师制度的起步较晚,又在我国经济的改革变迁中,律师的社会责任的发展面临着困难重重。基于此本文展开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的探究,分析律师社会责任发展困境的根源所在,阐述律师社会责任面临着的发展困境表现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關键词:律师;社会责任;发展困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54-01
作者简介:王芝泉(1967-),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法律、工程合同管理、物流合同管理。
近几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重点之一。律师、法律条例作为法制社会建设的渠道和桥梁之一,能够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的重任。律师作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能够为委托方或是指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执业人员,在当今的发展中面临着重大的发展困境。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
第一,法律援助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是律师提供法律公益服务的主要渠道之一。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和传播者,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维护正义,扶助贫弱,为弱势群体争取合法权益。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经手的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不收取相对应的报酬汇报,而政府所提高的酬劳也相对微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律师提供了服务和获取的权益不成正比,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不佳,律师在法律援助这一模块中的社会责任难以体现。
第二,体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又一表现是公益法律服务,主要是靠律师自觉进行公益法律服务,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急需唤醒人们的法治思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是事实上,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酬劳的比值差距较大,中高水平的律师同社会底层人们接触较少,底层律师无法为人们提供合理的服务,因而在律师的实践中很少会碰到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的案件。
(二)律师社会责任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过度商业化的特点同律师职业特点的失衡。根据上文所分析的律师社会援助较少、所提供的社会公益法律服务较少的发展困境,主要是因而在当前阶段,律师这一行业过度的商业化发展,律师被作为高额代理的代表,基于金钱出发来服务大众,因而法律的正义和律师的商业化发展之间使得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面临以上困境。
第二,律师从业权利和义务同相关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失衡。律师在从业过程中,拥有取证权、调查权等等,作为一个自然人需要在履行权利时保证其他对象的权利。同时律师拥有一般自然人所不具备的权利,因而在执业过程中要求展开严格的行业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权限。保证律师能够进行社会援助和法律公益服务。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构建渠道
(一)提高律师执业准入门槛
律师需要通过专业的执业考试获取律师执业证书,并且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积累自身的资历等等。但是在律师的培养过程中,往往忽视对律师道德感和责任感的考核。要求在律师执业考试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考核标准中。另外要求实现对准律师的“履历”的全面考察,保证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基于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避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味从金钱的角度出发,展开法律行动。
(二)完善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激励机制
上文所提到的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公益服务工作中社会责任丧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律师在展开这一系列法律活动时,收入和付出的失衡。即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律师可能需要在较长的时间段内为当事人的权益而奋斗,而在收入中,不论是当事人或是政府所能给予的金钱补助都不值一提。因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组织结构要求能够完善对律师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即政府提高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的报酬收入,可以通过金钱或是名誉、或是参与到大型的法律案件的机会等方式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
完善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监督监察机制,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采用一些手段去获取相应的证据,在对立方的眼里,这是对自我权益的侵犯。而律师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在不造成对方权益的侵害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维护,保证自己不会受到某些诱惑,正确处理双方的权益关系,这不仅仅依靠律师社会责任心的自律,还要求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社会责任具有双重性特点,一是律师的一切专业活动要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是律师的活动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律师如何在这矛盾中寻求自我社会责任的发展成为其发展的困境之一。另外是因为律师不仅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作为律师的义务;同样还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因而权利与义务的矛盾性也使得律师的社会责任发展存在问题。未来,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应该通过完善律师的执业准入门槛,即保证律师拥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
[参考文献]
[1]刘茜.浅析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J].法制博览,2016,29:169-170.
[2]李永成,余继田.关于律师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J].政法论丛,2011,06:121-126.
關键词:律师;社会责任;发展困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54-01
作者简介:王芝泉(1967-),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博士,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法律、工程合同管理、物流合同管理。
近几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重点之一。律师、法律条例作为法制社会建设的渠道和桥梁之一,能够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的重任。律师作为依法取得执业证书,能够为委托方或是指定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执业人员,在当今的发展中面临着重大的发展困境。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
第一,法律援助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是律师提供法律公益服务的主要渠道之一。律师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和传播者,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维护正义,扶助贫弱,为弱势群体争取合法权益。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律师经手的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不收取相对应的报酬汇报,而政府所提高的酬劳也相对微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律师提供了服务和获取的权益不成正比,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不佳,律师在法律援助这一模块中的社会责任难以体现。
第二,体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又一表现是公益法律服务,主要是靠律师自觉进行公益法律服务,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急需唤醒人们的法治思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律师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是事实上,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酬劳的比值差距较大,中高水平的律师同社会底层人们接触较少,底层律师无法为人们提供合理的服务,因而在律师的实践中很少会碰到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的案件。
(二)律师社会责任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过度商业化的特点同律师职业特点的失衡。根据上文所分析的律师社会援助较少、所提供的社会公益法律服务较少的发展困境,主要是因而在当前阶段,律师这一行业过度的商业化发展,律师被作为高额代理的代表,基于金钱出发来服务大众,因而法律的正义和律师的商业化发展之间使得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面临以上困境。
第二,律师从业权利和义务同相关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失衡。律师在从业过程中,拥有取证权、调查权等等,作为一个自然人需要在履行权利时保证其他对象的权利。同时律师拥有一般自然人所不具备的权利,因而在执业过程中要求展开严格的行业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权限。保证律师能够进行社会援助和法律公益服务。
二、律师社会责任的构建渠道
(一)提高律师执业准入门槛
律师需要通过专业的执业考试获取律师执业证书,并且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积累自身的资历等等。但是在律师的培养过程中,往往忽视对律师道德感和责任感的考核。要求在律师执业考试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考核标准中。另外要求实现对准律师的“履历”的全面考察,保证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基于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避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味从金钱的角度出发,展开法律行动。
(二)完善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激励机制
上文所提到的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公益服务工作中社会责任丧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律师在展开这一系列法律活动时,收入和付出的失衡。即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律师可能需要在较长的时间段内为当事人的权益而奋斗,而在收入中,不论是当事人或是政府所能给予的金钱补助都不值一提。因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组织结构要求能够完善对律师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即政府提高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活动中的报酬收入,可以通过金钱或是名誉、或是参与到大型的法律案件的机会等方式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
完善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监督监察机制,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采用一些手段去获取相应的证据,在对立方的眼里,这是对自我权益的侵犯。而律师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在不造成对方权益的侵害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维护,保证自己不会受到某些诱惑,正确处理双方的权益关系,这不仅仅依靠律师社会责任心的自律,还要求相关部门的监督监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社会责任具有双重性特点,一是律师的一切专业活动要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是律师的活动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律师如何在这矛盾中寻求自我社会责任的发展成为其发展的困境之一。另外是因为律师不仅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作为律师的义务;同样还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因而权利与义务的矛盾性也使得律师的社会责任发展存在问题。未来,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应该通过完善律师的执业准入门槛,即保证律师拥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
[参考文献]
[1]刘茜.浅析律师社会责任的发展困境[J].法制博览,2016,29:169-170.
[2]李永成,余继田.关于律师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J].政法论丛,2011,06: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