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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益增多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重要因素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重要部门,应当通过引导侦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展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等措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群体性事件;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36-01
群体性事件根本上是社会内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涉及的问题也往往既具有普遍性又凸显复杂性,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要通过疏导、教育、宣传、打击、预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应积极履行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 深入分析,全面认识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组织,在各种社会矛盾中,当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等方式,要求按照本方意愿解决问题的非法集体活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利益格局调整,多元化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特别随着群众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个人的利益诉求的膨胀,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面对日益突出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认识其特点、根源和危害程度,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不断加剧,恶性程度不断上升,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有的还伴随有故意毁坏财物,聚群众哄抢,聚群扰乱社会秩序,聚群冲击国家机关,聚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刑事犯罪的发生。
2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准确认定事实完善证据
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些人员是抱着要求政府解决合理诉求的目的来的,只是希望通过过激方式以引起政府重视,谋求问题的解决;也有一些是盲从者,没有具体诉求,只是想借群体性事件起哄、取乐;对于这两部分群众可以通过说服、教育、劝阻的方法是可以平息的;但还有一部分人借机发泄对当和政府甚至社会的不满,这部分人在事发过程中往往混杂在其他群众中间,通过鼓动、唆使、胁迫甚至花钱雇佣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故意制造事端,乘机实施打砸抢烧,以图达到自己非法目的。这部分人往往是事态扩大和升级的罪魁祸首,需要严厉打击。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围观者混杂在一起,人员成分复杂,场面混乱,侦查机关犯罪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因此,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件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幕后的策划操纵者积极参与者,在群体性事件犯罪发生时,检察人员应当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通过进入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参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帮助分析案情,研究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从起诉与审判的证据规格及标准,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各种证据。通过检警各自优势构成的合力,形成强大的控方整体,实现取证活动的一体化和集约化,构筑起完善的证据体系,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3 贯彻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群体性事件,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参与的人员广泛性,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党和政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或者酿成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就案论案就事论事,而应该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根据犯罪的各自特点进行区别对待。具体应根据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以及犯罪后果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动机合理,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满足的,只是一时冲动用破坏社会秩序等非法的方式在使事件扩大影响从而构成犯罪,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理。因为,对此类犯罪如果一味按照犯罪构成机械认定并予以打击的话,势必会因打击面过宽而导致众多数量的参与者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心态,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不妨碍侦查,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对于那些能够认真悔罪的,尽可能少适用逮捕措施;对于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积极弥补犯罪后果损害,认罪伏法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而对于那些组织、指挥和在幕后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分子,以及那些罪动机恶劣、手段极端、拒不伏法甚至暴力抗法的积极参与人员则应当予以坚决打击,从严处理,以维护公民合法和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在侦查阶段要予以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厉提起公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平息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还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4 快捕快诉,突出依法处置的警示功能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件的当事人也好,旁观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也好,都对事件的处理结果高度关注,因为当事人要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对其他来社会公众也需要从事件处理的结论来指引自己今后的行为。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由于涉及众多人员的重大利益,处理结果对社会具有更强的警示作用,而且这种处理的及时程度往往与警示作用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刑法是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因此,“刑罚应该尽可能紧随罪行而发生,因为它对人心理的效果伴随时间间隔而减弱。”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引发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坚决实施快捕快诉,尽快使犯罪的后果得以“兑现”。这既是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社会公众良好的警示教育。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乃至引发犯罪,反映了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贫乏。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查处过程中,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良好机缘。首先,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告诉当事人及周围群众我们依法查处的这个“法”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通过事件本身以案释法向群众解释,群众更容易理解,也容易接受。其次,我们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什么从宽,又为什么从严,为什么有这种宽严的区别,可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向群众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由于涉及了自己的切身利益,群众多数也愿意学习,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事发以后我们可以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与社会经济发展、与群众生产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途径表达自己意愿和利益诉求,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通过教育,让群众了解国家的政策,了解当前的形势,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激化矛盾的行为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参考文献:
[1] 韩金贵.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处置方略[J].公安研究1998(05).
[2]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关键词】检察机关;群体性事件;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9-0236-01
群体性事件根本上是社会内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涉及的问题也往往既具有普遍性又凸显复杂性,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要通过疏导、教育、宣传、打击、预防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应积极履行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 深入分析,全面认识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组织,在各种社会矛盾中,当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等方式,要求按照本方意愿解决问题的非法集体活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利益格局调整,多元化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特别随着群众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个人的利益诉求的膨胀,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面对日益突出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认识其特点、根源和危害程度,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不断加剧,恶性程度不断上升,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有的还伴随有故意毁坏财物,聚群众哄抢,聚群扰乱社会秩序,聚群冲击国家机关,聚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刑事犯罪的发生。
2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准确认定事实完善证据
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些人员是抱着要求政府解决合理诉求的目的来的,只是希望通过过激方式以引起政府重视,谋求问题的解决;也有一些是盲从者,没有具体诉求,只是想借群体性事件起哄、取乐;对于这两部分群众可以通过说服、教育、劝阻的方法是可以平息的;但还有一部分人借机发泄对当和政府甚至社会的不满,这部分人在事发过程中往往混杂在其他群众中间,通过鼓动、唆使、胁迫甚至花钱雇佣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故意制造事端,乘机实施打砸抢烧,以图达到自己非法目的。这部分人往往是事态扩大和升级的罪魁祸首,需要严厉打击。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围观者混杂在一起,人员成分复杂,场面混乱,侦查机关犯罪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因此,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件的组织者、指挥者和幕后的策划操纵者积极参与者,在群体性事件犯罪发生时,检察人员应当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通过进入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参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帮助分析案情,研究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从起诉与审判的证据规格及标准,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各种证据。通过检警各自优势构成的合力,形成强大的控方整体,实现取证活动的一体化和集约化,构筑起完善的证据体系,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3 贯彻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群体性事件,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参与的人员广泛性,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党和政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或者酿成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就案论案就事论事,而应该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根据犯罪的各自特点进行区别对待。具体应根据群体性事件引发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以及犯罪后果进行处理。对于那些动机合理,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满足的,只是一时冲动用破坏社会秩序等非法的方式在使事件扩大影响从而构成犯罪,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理。因为,对此类犯罪如果一味按照犯罪构成机械认定并予以打击的话,势必会因打击面过宽而导致众多数量的参与者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心态,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在不妨碍侦查,不激化矛盾的前提下,对于那些能够认真悔罪的,尽可能少适用逮捕措施;对于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积极弥补犯罪后果损害,认罪伏法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而对于那些组织、指挥和在幕后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分子,以及那些罪动机恶劣、手段极端、拒不伏法甚至暴力抗法的积极参与人员则应当予以坚决打击,从严处理,以维护公民合法和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在侦查阶段要予以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厉提起公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平息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还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4 快捕快诉,突出依法处置的警示功能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件的当事人也好,旁观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也好,都对事件的处理结果高度关注,因为当事人要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对其他来社会公众也需要从事件处理的结论来指引自己今后的行为。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由于涉及众多人员的重大利益,处理结果对社会具有更强的警示作用,而且这种处理的及时程度往往与警示作用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刑法是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因此,“刑罚应该尽可能紧随罪行而发生,因为它对人心理的效果伴随时间间隔而减弱。”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引发的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应坚决实施快捕快诉,尽快使犯罪的后果得以“兑现”。这既是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社会公众良好的警示教育。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乃至引发犯罪,反映了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贫乏。因此,在群体性事件的查处过程中,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良好机缘。首先,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告诉当事人及周围群众我们依法查处的这个“法”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通过事件本身以案释法向群众解释,群众更容易理解,也容易接受。其次,我们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什么从宽,又为什么从严,为什么有这种宽严的区别,可以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向群众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解释,由于涉及了自己的切身利益,群众多数也愿意学习,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事发以后我们可以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地区和单位,向群众宣传与社会经济发展、与群众生产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法律途径表达自己意愿和利益诉求,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通过教育,让群众了解国家的政策,了解当前的形势,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激化矛盾的行为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参考文献:
[1] 韩金贵.浅谈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处置方略[J].公安研究1998(05).
[2]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