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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未对民事责任能力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学术界对于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也是争论不休。本文以民事主体的本质为视角,在分析以民事4-i-~3能力为轴心构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桎梏的基础上,探讨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基础,提出应当以民事主体的本质——理性(自身的理性及拟制的理性)作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