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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是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需要于1980年制定的。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过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个税制度虽不断调整但仍不能很好地发挥它在组织收入、搞好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中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缺陷
1.课税模式不公平。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虽然按所得来源不同分类征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计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有效发挥对特定所得的调节作用,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分类征收制度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不能依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造成应税所得项目多、来源广、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项目单一、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则要缴税甚至多缴税,税收负担不公平;二是为某些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逃税提供条件,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因此,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
2.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采用了定率与定额扣除两种方法,规定过于简单与呆板,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费用较低,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瞻养老人,抚养子女,家庭收入多少,纳税人已婚未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不同情况,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减免税范围过大不利于公平纳税。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省部级以上部门及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则明显是对国外机构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国内机构的歧视,与WTO的平等原则相背离。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每月在减除一定的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来自国际组织的外籍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3.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累进档次偏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的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我国大部分居民的收入还很低,以工薪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居民是纳税主体,他们中的大部分只适用5%,10%两档税率,真正的高收入阶层纳税反而不多,40%、45%的高边际税率没有多少人使用;这一方面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比较繁琐,也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级距越小,税率档次越多,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二是边际税率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这一方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驱使纳税人偷税。三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同是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课税,劳动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为劳动而税负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4.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征收实行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实践中基本上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尚无可操作的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日趋复杂,使税源隐蔽难于控管,公民收入以现金形式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所以,许多人不申报或少申报。代扣代缴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有些扣缴义务人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履行代扣代缴职责,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少量的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收征收环节,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没有一个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和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现代化征管程序。执行过程中主观因素较多,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无法有效遏制偷漏税行为,有些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税务机关更难把握,也是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的漏洞。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1.选择适合我国实际的课税模式。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还不高,比较好的选择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可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按年征收和按次征收相结合,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多退少补;而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继续分项征收,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期计算上缴,年终不再汇算。这样有利于简化税制,强化征收,减少逃税,贯彻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的公平税负原则。
2.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首先,通过设置各种标准扣除和非标准扣除规定相应的个人基本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办法,并实现中外人士扣除标准一致。在个人基本扣除方面,可以考虑设置一个按照人头设计的基本生活扣除标准,对超过60岁的老人、残疾人、儿童给予附加扣除。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对学费、培训费、搬家费、交通费可以分别设置一个允许扣除的限额,财产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在家庭生计扣除方面,对每个被瞻养人给予一个基本扣除额;如果被瞻养人是超过60岁的老人、残疾人、儿童,再给予一定数额的附加扣除;被瞻养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另外,按国际惯例,只保留少量减免项目,如:失业救济金或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各种协定、规定的免税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取消20%的存款利息税。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进行细化,可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从而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
3.合理设计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以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逐步降低税率,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在税率的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对综合所得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别和累进级次。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档次一般在4-5档,最高税率在35%左右为宜。同时为监控高收入者,可以设立高收入者的最低平均税率机制,即收入超过某一数额的收入者,其纳税比例不得低于某个预计税率。对同属于勤劳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以及劳动报酬所得均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原则”。对分项征收的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实行比例税率,对分类所得中非勤劳所得的税率要高于勤劳类所得的税率。
4.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效率。
首先,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规范化,还应加强征管过程中的政府强制,以有利于法律及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方法,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的步伐。第二,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以及居民收入监测体系。认真落实税收征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以缓和收入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影响。当前应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银行结算,控制偷税行为。另外,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纳税举报网络,扩大信息来源,促进社会协税、护税机制的建立。第三,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号,实行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便于源泉控制;还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防止偷漏税现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明确对于以各种原因瞒报,不报支付给个人收入明细表的经济处罚措施,并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即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使两者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更加明确。第四,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依照税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偷税、逃税、漏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决不姑息。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缺陷
1.课税模式不公平。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虽然按所得来源不同分类征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计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有效发挥对特定所得的调节作用,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分类征收制度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不能依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造成应税所得项目多、来源广、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项目单一、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则要缴税甚至多缴税,税收负担不公平;二是为某些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逃税提供条件,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因此,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
2.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采用了定率与定额扣除两种方法,规定过于简单与呆板,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费用较低,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瞻养老人,抚养子女,家庭收入多少,纳税人已婚未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不同情况,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减免税范围过大不利于公平纳税。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对省部级以上部门及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则明显是对国外机构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国内机构的歧视,与WTO的平等原则相背离。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每月在减除一定的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来自国际组织的外籍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3.税率设计不合理。
税率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设计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累进档次偏多。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工资薪金所得的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我国大部分居民的收入还很低,以工薪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居民是纳税主体,他们中的大部分只适用5%,10%两档税率,真正的高收入阶层纳税反而不多,40%、45%的高边际税率没有多少人使用;这一方面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比较繁琐,也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级距越小,税率档次越多,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二是边际税率偏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这一方面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驱使纳税人偷税。三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同是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课税,劳动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为劳动而税负不同,这是不公平的。
4.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征收实行扣缴义务人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实践中基本上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尚无可操作的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日趋复杂,使税源隐蔽难于控管,公民收入以现金形式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所以,许多人不申报或少申报。代扣代缴制度未得到严格执行,有些扣缴义务人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履行代扣代缴职责,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少量的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收征收环节,尚未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没有一个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和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现代化征管程序。执行过程中主观因素较多,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无法有效遏制偷漏税行为,有些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税务机关更难把握,也是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的漏洞。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1.选择适合我国实际的课税模式。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还不高,比较好的选择是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可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按年征收和按次征收相结合,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多退少补;而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继续分项征收,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期计算上缴,年终不再汇算。这样有利于简化税制,强化征收,减少逃税,贯彻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的公平税负原则。
2.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首先,通过设置各种标准扣除和非标准扣除规定相应的个人基本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办法,并实现中外人士扣除标准一致。在个人基本扣除方面,可以考虑设置一个按照人头设计的基本生活扣除标准,对超过60岁的老人、残疾人、儿童给予附加扣除。在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对学费、培训费、搬家费、交通费可以分别设置一个允许扣除的限额,财产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在家庭生计扣除方面,对每个被瞻养人给予一个基本扣除额;如果被瞻养人是超过60岁的老人、残疾人、儿童,再给予一定数额的附加扣除;被瞻养人的医疗保险费用允许在一定限额以内据实扣除。另外,按国际惯例,只保留少量减免项目,如:失业救济金或其他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各国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按国际惯例,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各种协定、规定的免税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取消20%的存款利息税。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各种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进行细化,可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从而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
3.合理设计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以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逐步降低税率,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在税率的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下,对综合所得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别和累进级次。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档次一般在4-5档,最高税率在35%左右为宜。同时为监控高收入者,可以设立高收入者的最低平均税率机制,即收入超过某一数额的收入者,其纳税比例不得低于某个预计税率。对同属于勤劳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以及劳动报酬所得均采用同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原则”。对分项征收的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则实行比例税率,对分类所得中非勤劳所得的税率要高于勤劳类所得的税率。
4.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效率。
首先,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规范化,还应加强征管过程中的政府强制,以有利于法律及制度的贯彻执行。同时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方法,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的步伐。第二,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以及居民收入监测体系。认真落实税收征收管理员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以缓和收入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影响。当前应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将个人收入纳入银行结算,控制偷税行为。另外,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纳税举报网络,扩大信息来源,促进社会协税、护税机制的建立。第三,建立以纳税人身份证号为据的纳税编号,实行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便于源泉控制;还要以法律形式规定当期收入或个人存量财产实名制,以便全面掌握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防止偷漏税现象,进一步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明确对于以各种原因瞒报,不报支付给个人收入明细表的经济处罚措施,并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即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使两者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更加明确。第四,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依照税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偷税、逃税、漏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决不姑息。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