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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0月中旬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肿瘤治疗药等十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的新规定之后,紧接着,河北省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宣布,"国家未明确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比如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急病、急救用药等,消费者将可凭诊断书或药店执业药师指导购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