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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2009年6月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和《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分别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电工钢实施“两反”调查,对原产于俄罗斯的电工钢实施反倾销调查(简称《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中国第一个同时进行的“两反”调查案由此诞生。
“两反”调查,就是相关国家机关根据国内规则和WTO规则对某进口产品同时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至2009年6月,我国已经发起了40多起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一起保障措施调查,但从未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不仅是我国第一次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也是我国第一次同时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中,中国企业仅对原产于美国的电工钢要求进行两反调查,而对原产于俄罗斯的电工钢仅要求反倾销调查。
众所周知,美国于2009年5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钢管发起两反调查、涉案金额达26亿美元。4月也有报道称,俄罗斯准备对原产于中国的含镍不锈钢板材发起反倾销调查,即使俄罗斯尚未采取措施,采取此措施的意向已经显明。那么此次中国决定对美国和俄罗斯产品分别发起的两反调查是否是对美国和俄罗斯行为的“报复”呢?这是否预示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已经导致了贸易摩擦加剧或者新一轮贸易战的开始呢?
“两反调查案”构不成“报复”
在现有的WTO规则体系下,严格地讲,WTO成员间因为一方违反其WTO义务而遭受的报复,必须经过争议解决机制的授权,因而,相互对进口产品适用贸易救济措施不构成报复。
《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涉案金额与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两反调查涉案金额的差别也无法构成有效报复。据报道,美国对中国石油管道的两反调查涉及金额达26亿美元,而中国对美国进口取向电工钢的调查涉案金额远远低于此数额。据了解,在2008年的国内取向电工钢进口总量中,从美国进口约6万吨,从俄罗斯进口约8万吨。以2008年取向电工钢未跌前高价位的4.7万人民币/吨计算的话,美国进口钢涉案金额为28亿元人民币左右。以近期汇率估算的话,美国取向电工钢涉案值可被视为约4亿美元。以4亿美元利益报复26亿美元利益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还必须指出,笔者没有按照美国进口产品的实际价格计算。
由于武钢和宝钢主张美国和俄罗斯进口价格过低,导致他们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价格降幅达40%以上,故美国钢材实际进口金额应在3亿美元之下。如果报复是一种平衡国内和国际各种冲突利益手段的话,除非有其他敏感的政治原因,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的“报复”的博弈无法影响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的贸易限制。在中国享有巨大中美贸易顺差前提下,贸易救济措施不会也不可能成为相互进行贸易报复的有效手段,因为作为出口方的中国,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承受报复恶果的。
“两反调查案”仅是国际贸易的博弈游戏
为了平衡成员间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冲突,WTO体系允许其成员在规则范围内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所谓贸易救济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成员自己根据WTO原则实施的自救性措施,例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而另一类则是需要通过WTO争议解决程序来实现,例如专家组程序和仲裁程序所推荐或者决定的,要求某成员停止违反WTO规则行为,或者对某成员暂停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前者的特点是各WTO成员按照统一的指导原则分别各自实施救济,这些救济措施本身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即以不同方式限制贸易自由。后者的特点是各WTO成员通过争议解决机制获得救济,即当某成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所诉诸的保护措施,是自由贸易权益受损时的补救。两者性质不同。
但必须指出,不论是自救措施还是通过争议解决集中采取的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本身都是一种贸易利益博弈的方式。这是一种在WTO成员事先约定的规则体系内,按照尽可能文明和有节制的游戏规则,允许各成员追求或保护自己最大利益的手段。能最有效和有创意地利用规则体系者,就是此博弈游戏的胜者。
自救性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贸易救济或者保护的方式。自由贸易或贸易全球化是一种招牌性的标识,而贸易保护或者贸易壁垒则被视为违背自由贸易原则的劣行。但被很多人忽视的事实是,WTO规则体系实际上是,贸易自由的推动者在获得了贸易自由胜利的同时,也不得不对部分贸易保护措施低头,以换取贸易保护主义者的让步。这就是为什么被多数经济学者批评为缺乏经济理性的反倾销措施,能够获得WTO体制内的合法地位,而被称为“安全阀”的保障措施,能够直接限制出口方原本按照WTO原则应当享有的自由贸易权利。
自救性措施的调查过程能够提供有效保护的原因,在于受调查方在调查期间所可能受到的各种临时保护限制,受调查者或产品本身的公众形象影响。贸易救济措施本身的保护色彩,往往导致的市场对调查结果的乐观判断,以及调查程序对被调查方产生的各种经济、时间或成本负担和压力。由于这些压力的存在,过去很多中国企业放弃参加国外的调查程序,结果当然是在调查中失败。因此,调查程序的启动就可能为本国当事人的经济博弈提供有利的保护和帮助,同时提高了本国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在未来市场的竞争地位。由此可见, 《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倾销和补贴是否存在的认定结果,同时也强调了调查程序启动的事实本身对申请人和市场所释放的有利于申请人的积极信号。
企业应学会使用WTO贸易救济规则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钢管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特保案作出肯定性损害裁决,以及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电工钢的两反调查,都是在释放一种信号,显示政府对国内相关利益集团诉求的关注。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则需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政治、经济利益博弈中不断平衡。一方面,WTO体系本身有贸易救济措施规则体系,要求WTO成员按照法治原则行事;而另一方面,多数WTO成员因自身政治和经济利益平衡的需求,驱使他们不断冲击或跨越自救性贸易救济措施的底线,以期建立他们需要的平衡。这种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不断平衡,以及成员以各自利益为中心就贸易救济规则解读和适用所展开的博弈,是WTO贸易救济体制的特点。
《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说明企业学会使用WTO贸易救济规则的重要性,因为多数的自救性救济措施都是由相关企业发起的。即使政府机构能够主动发起某些救助措施的话,企业的参与和投入也是相关救助措施生效的前提。没有企业的积极投入,政府机关是无法完成WTO相关规则所设立的调查和证据要求的,贸易救济措施也无法有效实施。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学会这些游戏规则,准备承担博弈游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否则,它们将永远是身在国际贸易救济博弈游戏体制之内,而心在其之外,从而永远是体制内的失败者和受害者。
“两反”调查,就是相关国家机关根据国内规则和WTO规则对某进口产品同时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至2009年6月,我国已经发起了40多起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和一起保障措施调查,但从未发起过反补贴调查。《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不仅是我国第一次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也是我国第一次同时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中,中国企业仅对原产于美国的电工钢要求进行两反调查,而对原产于俄罗斯的电工钢仅要求反倾销调查。
众所周知,美国于2009年5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钢管发起两反调查、涉案金额达26亿美元。4月也有报道称,俄罗斯准备对原产于中国的含镍不锈钢板材发起反倾销调查,即使俄罗斯尚未采取措施,采取此措施的意向已经显明。那么此次中国决定对美国和俄罗斯产品分别发起的两反调查是否是对美国和俄罗斯行为的“报复”呢?这是否预示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已经导致了贸易摩擦加剧或者新一轮贸易战的开始呢?
“两反调查案”构不成“报复”
在现有的WTO规则体系下,严格地讲,WTO成员间因为一方违反其WTO义务而遭受的报复,必须经过争议解决机制的授权,因而,相互对进口产品适用贸易救济措施不构成报复。
《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涉案金额与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两反调查涉案金额的差别也无法构成有效报复。据报道,美国对中国石油管道的两反调查涉及金额达26亿美元,而中国对美国进口取向电工钢的调查涉案金额远远低于此数额。据了解,在2008年的国内取向电工钢进口总量中,从美国进口约6万吨,从俄罗斯进口约8万吨。以2008年取向电工钢未跌前高价位的4.7万人民币/吨计算的话,美国进口钢涉案金额为28亿元人民币左右。以近期汇率估算的话,美国取向电工钢涉案值可被视为约4亿美元。以4亿美元利益报复26亿美元利益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还必须指出,笔者没有按照美国进口产品的实际价格计算。
由于武钢和宝钢主张美国和俄罗斯进口价格过低,导致他们生产的取向电工钢价格降幅达40%以上,故美国钢材实际进口金额应在3亿美元之下。如果报复是一种平衡国内和国际各种冲突利益手段的话,除非有其他敏感的政治原因,中国对美国取向电工钢的“报复”的博弈无法影响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的贸易限制。在中国享有巨大中美贸易顺差前提下,贸易救济措施不会也不可能成为相互进行贸易报复的有效手段,因为作为出口方的中国,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法承受报复恶果的。
“两反调查案”仅是国际贸易的博弈游戏
为了平衡成员间经济和政治利益的冲突,WTO体系允许其成员在规则范围内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所谓贸易救济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成员自己根据WTO原则实施的自救性措施,例如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而另一类则是需要通过WTO争议解决程序来实现,例如专家组程序和仲裁程序所推荐或者决定的,要求某成员停止违反WTO规则行为,或者对某成员暂停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前者的特点是各WTO成员按照统一的指导原则分别各自实施救济,这些救济措施本身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即以不同方式限制贸易自由。后者的特点是各WTO成员通过争议解决机制获得救济,即当某成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所诉诸的保护措施,是自由贸易权益受损时的补救。两者性质不同。
但必须指出,不论是自救措施还是通过争议解决集中采取的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本身都是一种贸易利益博弈的方式。这是一种在WTO成员事先约定的规则体系内,按照尽可能文明和有节制的游戏规则,允许各成员追求或保护自己最大利益的手段。能最有效和有创意地利用规则体系者,就是此博弈游戏的胜者。
自救性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贸易救济或者保护的方式。自由贸易或贸易全球化是一种招牌性的标识,而贸易保护或者贸易壁垒则被视为违背自由贸易原则的劣行。但被很多人忽视的事实是,WTO规则体系实际上是,贸易自由的推动者在获得了贸易自由胜利的同时,也不得不对部分贸易保护措施低头,以换取贸易保护主义者的让步。这就是为什么被多数经济学者批评为缺乏经济理性的反倾销措施,能够获得WTO体制内的合法地位,而被称为“安全阀”的保障措施,能够直接限制出口方原本按照WTO原则应当享有的自由贸易权利。
自救性措施的调查过程能够提供有效保护的原因,在于受调查方在调查期间所可能受到的各种临时保护限制,受调查者或产品本身的公众形象影响。贸易救济措施本身的保护色彩,往往导致的市场对调查结果的乐观判断,以及调查程序对被调查方产生的各种经济、时间或成本负担和压力。由于这些压力的存在,过去很多中国企业放弃参加国外的调查程序,结果当然是在调查中失败。因此,调查程序的启动就可能为本国当事人的经济博弈提供有利的保护和帮助,同时提高了本国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在未来市场的竞争地位。由此可见, 《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倾销和补贴是否存在的认定结果,同时也强调了调查程序启动的事实本身对申请人和市场所释放的有利于申请人的积极信号。
企业应学会使用WTO贸易救济规则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石油钢管的反倾销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特保案作出肯定性损害裁决,以及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电工钢的两反调查,都是在释放一种信号,显示政府对国内相关利益集团诉求的关注。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则需要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政治、经济利益博弈中不断平衡。一方面,WTO体系本身有贸易救济措施规则体系,要求WTO成员按照法治原则行事;而另一方面,多数WTO成员因自身政治和经济利益平衡的需求,驱使他们不断冲击或跨越自救性贸易救济措施的底线,以期建立他们需要的平衡。这种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不断平衡,以及成员以各自利益为中心就贸易救济规则解读和适用所展开的博弈,是WTO贸易救济体制的特点。
《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说明企业学会使用WTO贸易救济规则的重要性,因为多数的自救性救济措施都是由相关企业发起的。即使政府机构能够主动发起某些救助措施的话,企业的参与和投入也是相关救助措施生效的前提。没有企业的积极投入,政府机关是无法完成WTO相关规则所设立的调查和证据要求的,贸易救济措施也无法有效实施。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学会这些游戏规则,准备承担博弈游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否则,它们将永远是身在国际贸易救济博弈游戏体制之内,而心在其之外,从而永远是体制内的失败者和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