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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检察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中,將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概括为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八个字,明确了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检察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笔者认为,检察官作为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执法人员,信仰法律尤为重要,检察官的法律信仰是检察官良好职业道德形成的前提,并且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主体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的认可程度自觉升华的结果,是一个主体需要与法律价值满足主体需要之间关系不断作用的过程,法律信仰形成可以表现为自由——权利信仰和秩序——义务信仰三个阶段。
法律信仰依据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因法律信仰的具体对象不同,法律信仰可以分为法律制度信仰和法律职业信仰。法律制度信仰是指广大民众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执法行为的强烈的认可和拜从之后的自觉护法行为。法律职业信仰是指各法律执业者在职业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自觉运用和认可及对“唯法至上”理念的绝对遵从和固守。
检察官的法律信仰是指检察官在执行法律和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对法的认可和自觉运用及最终形成思维价值指向上对法律的高度崇尚。其包含的内涵十分丰富:一是信仰法律至上。即法律对于检察官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它不仅是他们判断一切个人、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行为合法与否的行为准则,也是他们评价一切个人、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行为的价值标准。二是信仰法律至圣。在检察官看来,法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信仰法律至贵。在检察官看来,法律是不可替代、至关重要地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作的纽带。尽管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缺陷,但法律本身代表着公平与正义。
二、检察官法律信仰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忠诚”是新时期践行检察职业道德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它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中,要公正无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清廉”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追求目标,检察人员必须自觉抵制权势和人情的干扰,淡泊名利,两袖清风,努力养成艰苦、刻苦、吃苦的作风,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纪律,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文明”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检察官应当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体现了检察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检察官作为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者的职业地位,决定了信仰法律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更具意义,检察官的法律信仰有助于推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引导作用。在我国,检察官不仅行使着法律执行权,也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压力与挑战。检察官只有树立对法律的绝对信仰,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强烈意识,才能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引导检察官在吏治腐败与司法腐败的复杂形势下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
2、推动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使人民大众对公平、公正的追求更为迫切,也更为敏感,同时也对检察官的执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官只有树立对法律的绝对信仰,将“唯法至上”、“唯法至圣”、“唯法至贵”理念内化为其职业生命的灵魂,才能在职业道德建设中有所突破,不断创新方法,才能达到新形势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要求。
3、精神保障作用。对法律的绝对信仰及内化的力量,能够使检察官在面对各种压力困难及诱惑挫折时,能够正视自己的职业使命,始终以“法律至上”理念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官的法律信仰为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提供精神保障。
三、培育检察官法律信仰的途径
1、改革法学教育,培育准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将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有什么样的老师,就有什么样的律师。”切实改革法学教育,改变现在有法无学的状况,培养未来法律人的学术品格和法治精神,特别关注法律信仰、法律素养的培育。
2、深入学习法律,以法律素养树立法律信仰。首先,深入学习现有法律。只有具备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律知识才能谈得上信仰法律,这是对检察官信仰法律的知识要求。其次是对现行法律的信任,即模范地遵守法律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运用法律。检察官遵守法律不仅仅是法律背后有国家强制力,而是对法律规范的认同,就是主动的遵守、运用,这是对检察官信仰法律的行为要求。最后,是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具体包括:一是信仰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二是信仰法律至圣,即法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三是信仰法律之贵,即法律是不可代替、至关重要的恢复失衡社会关系的纽带。
3、推行宣誓制度,以理性形式强化法律信仰。宣誓是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树立检察官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公信力。宣誓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和仪式,而是一项公开宣告和庄严承诺,是一种约束和监督。它能够坚定检察官内心的公正感,激励检察官从内心深处警醒,恪尽职守,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法律信仰。
4、增加正面教育,以职业信仰筑牢法律信仰。加大对现任优秀检察官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加大对检察官职业群体荣誉感的教育,提高在职检察官的职业信仰。高度的职业尊荣感是检察官群体精神上获得自足的保证,对职业的荣誉感能够使检察官有力地抵御外界影响,产生致力维护共同职业形象的内在动力,增强对检察官职业的信仰,职业信仰促使检察官更好履行职业使命,进而又通过不断完成职业使命提高法律信仰。因此,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要努力引导检察官树立对检察事业的正确认识,把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更好的肩负“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神圣使命的大背景中去,执法为民,为民执法,用公正的执法,维护社会的良心和法律的尊严,增强检察官群体的集体荣誉感,恪守职业道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检察官群体的良好形象,以职业信仰筑牢检察官的法律信仰。
一、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主体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的认可程度自觉升华的结果,是一个主体需要与法律价值满足主体需要之间关系不断作用的过程,法律信仰形成可以表现为自由——权利信仰和秩序——义务信仰三个阶段。
法律信仰依据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因法律信仰的具体对象不同,法律信仰可以分为法律制度信仰和法律职业信仰。法律制度信仰是指广大民众对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执法行为的强烈的认可和拜从之后的自觉护法行为。法律职业信仰是指各法律执业者在职业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自觉运用和认可及对“唯法至上”理念的绝对遵从和固守。
检察官的法律信仰是指检察官在执行法律和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对法的认可和自觉运用及最终形成思维价值指向上对法律的高度崇尚。其包含的内涵十分丰富:一是信仰法律至上。即法律对于检察官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它不仅是他们判断一切个人、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行为合法与否的行为准则,也是他们评价一切个人、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的行为的价值标准。二是信仰法律至圣。在检察官看来,法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信仰法律至贵。在检察官看来,法律是不可替代、至关重要地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作的纽带。尽管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缺陷,但法律本身代表着公平与正义。
二、检察官法律信仰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忠诚”是新时期践行检察职业道德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它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中,要公正无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清廉”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追求目标,检察人员必须自觉抵制权势和人情的干扰,淡泊名利,两袖清风,努力养成艰苦、刻苦、吃苦的作风,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纪律,自觉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文明”是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检察官应当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体现了检察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公正的法律并不保证法律的公正”,检察官作为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者的职业地位,决定了信仰法律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更具意义,检察官的法律信仰有助于推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引导作用。在我国,检察官不仅行使着法律执行权,也行使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压力与挑战。检察官只有树立对法律的绝对信仰,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强烈意识,才能真正做到秉公执法,引导检察官在吏治腐败与司法腐败的复杂形势下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
2、推动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使人民大众对公平、公正的追求更为迫切,也更为敏感,同时也对检察官的执业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官只有树立对法律的绝对信仰,将“唯法至上”、“唯法至圣”、“唯法至贵”理念内化为其职业生命的灵魂,才能在职业道德建设中有所突破,不断创新方法,才能达到新形势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要求。
3、精神保障作用。对法律的绝对信仰及内化的力量,能够使检察官在面对各种压力困难及诱惑挫折时,能够正视自己的职业使命,始终以“法律至上”理念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官的法律信仰为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提供精神保障。
三、培育检察官法律信仰的途径
1、改革法学教育,培育准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将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有什么样的老师,就有什么样的律师。”切实改革法学教育,改变现在有法无学的状况,培养未来法律人的学术品格和法治精神,特别关注法律信仰、法律素养的培育。
2、深入学习法律,以法律素养树立法律信仰。首先,深入学习现有法律。只有具备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律知识才能谈得上信仰法律,这是对检察官信仰法律的知识要求。其次是对现行法律的信任,即模范地遵守法律并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运用法律。检察官遵守法律不仅仅是法律背后有国家强制力,而是对法律规范的认同,就是主动的遵守、运用,这是对检察官信仰法律的行为要求。最后,是对法律精神的信仰,具体包括:一是信仰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二是信仰法律至圣,即法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三是信仰法律之贵,即法律是不可代替、至关重要的恢复失衡社会关系的纽带。
3、推行宣誓制度,以理性形式强化法律信仰。宣誓是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进一步增强检察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树立检察官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公信力。宣誓不仅仅是一种程序和仪式,而是一项公开宣告和庄严承诺,是一种约束和监督。它能够坚定检察官内心的公正感,激励检察官从内心深处警醒,恪尽职守,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法律信仰。
4、增加正面教育,以职业信仰筑牢法律信仰。加大对现任优秀检察官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力度,同时加大对检察官职业群体荣誉感的教育,提高在职检察官的职业信仰。高度的职业尊荣感是检察官群体精神上获得自足的保证,对职业的荣誉感能够使检察官有力地抵御外界影响,产生致力维护共同职业形象的内在动力,增强对检察官职业的信仰,职业信仰促使检察官更好履行职业使命,进而又通过不断完成职业使命提高法律信仰。因此,在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要努力引导检察官树立对检察事业的正确认识,把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更好的肩负“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神圣使命的大背景中去,执法为民,为民执法,用公正的执法,维护社会的良心和法律的尊严,增强检察官群体的集体荣誉感,恪守职业道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检察官群体的良好形象,以职业信仰筑牢检察官的法律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