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以犯罪事实立案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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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和渎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几年的实施,《规定》有效地规范了以犯罪事实立案(以下简称以事立案),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规定》第4条指出:“侦查人员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接着第五条又指出:“经过侦查,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制作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可见,根据《规定》。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方面。仅需侦查部门制作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签署意见的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但是该报告只是检察机关内部报告,不具有刑事诉讼上的法律意义。不随案卷移送,侦监、公诉部门和法院在审查案件时,无法了解侦查部门的整个侦查程序,不利于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因此,我们坚持以《规定》为指导。同时积极探索,在完善以事立案法律文书的种类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与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相对应,并且随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保证了案件依法起诉,体现了检察权行使的统一性、法定性和严肃性。也得到了侦监、公诉部门和法院的认可。
  一、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必要性
  检察法律文书应用的整体关联性要求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中。从受理案件开始到侦查终结的每个程序和每项活动,都要通过检察法律文书记载下来,整个办案活动离不开检察法律文书。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办案活动的客观记载,不仅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确定案件性质与罪名的材料基础,而且还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依据,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同立案决定书等办案环节中不同种类的文书构成有机的整体,形成一个有机的诉讼文书系统。
  另一方面,检察业务改革及检务公开要求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检察工作更加开放和透明,而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对本属于内部工作文件的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的公开。增加了案件透明度。
  二、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作用
  (一)制定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具有刑事诉讼证明作用
  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诉讼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表现形式。是检察机关执行逮捕、刑事拘留的法律凭证,也是侦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依法制作的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仅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各种权力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侦查工作也无法全面反映出来。
  (二)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具有双重法律约束作用
  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以事立案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将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和规范,即可以动用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刑事侦查手段和方法,包括强制措施的运用等。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身份的变化。即从被调查对象成为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那么法律也规定其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如辩护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等,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促进意义。
  三、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的格式和内容
  我们认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格式和内容可以比照现行的立案决定书,设置为二联式填充法律文书。其中一联作为存根统一保存,一联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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