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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是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局限性和履行辩护人责任所必需的。我国修正后的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不够完善并缺乏有力的保障,“使得原来刑诉法中的律师查阅全部证据的权利在新法中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这就为辩护律师在新刑诉法中如何恰当的行使阅卷权以及司法机关如何保障辩护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设置了保障。笔者拟对涉及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保证阅卷制度的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