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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灾害的频繁发生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应急管理在一个国家发展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是否已制定应急能力及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标志着社会、企业、社区、家庭安全文化基本素质的程度。作为公众中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应具备一定的安全减灾文化素养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急管理知识。
应急管理是应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应用科学、技术、规划与管理等手段,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应急管理工作内容概括起来叫做“一案三制”。“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
“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就是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所谓“纵”,就是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国家到省到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都要制订应急预案,不可断层;所谓“横”,就是所有种类的突发公共事件都要有部门管,都要制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不可或缺。相关预案之间要做到互相衔接,逐级细化。预案的层级越低,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现象,防止照搬照套。
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主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主要是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
四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主要是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在2003年以前,关于应急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灾害管理研究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地震、水旱灾害的加剧,我国学术界在单项灾害、区域综合灾害以及灾害理论、减灾对策、灾害保险等方面都取得了一批重要研究成果。但对应急管理一般规律的综合性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
2003年“非典”事件推动了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结合事前准备不充分,信息渠道不畅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不健全这一系列问题,促使新一届政府下定决心全面加强和推进应急管理工作。2003年7月,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了我国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强调大力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此同时,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理论和实践的需要,使得2003年成为中国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研究的起步之年。
2008年对中国应急管理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年初,南方雪灾、拉萨3·14事件和汶川特大地震,为应急管理研究提出了严峻的命题。党和政府以及学界从不同角度深入总结我国应急管理的成就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当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再一次站到了历史的新起点上。
(一)我国政府应急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就
1.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已初步建成。在国家建立统一领导下,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体系中,国务院是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由非常指挥机构或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2.应急预案逐步完善。2001年,我国进入综合性应急预案的编写使用阶段。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写有章可循。目前为止,我国已编制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57部,国家专项应急预案21部,全国各级应急预案130多万件,基本上涵盖了各类常见突发事件。
3.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60多部。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使应急工作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应急保障能力得到了加强。近几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数百亿资金,重点进行了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装备的建设。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能力不断提高,灾后恢复重建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我国政府应急体系存在的问题
1.预防意识薄弱。从我国近年自然灾害危机管理的实践来看,减缓期的预防工作还显得非常薄弱。从汶川地震就可以看出政府和公众危机防范意识不强的问题,使很多灾民丧失了生命救援的最佳时间。
2.预警和监控系统不完善。我国的灾害预警和监控系统还不够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比如危机潜伏期的科学预测和判断、危机发生的概率以及危机发生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如2010年发生特大泥石流害的舟曲县,本来就是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但是测雨雷达等灾害监测设施都不够完善。
3.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公共危机的应对需要来自多个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与协调。我国应急管理部门的垂直应急管理体系较为完备,但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在响应期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 4.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从实践上看,目前我国对全社会防范风险、应急处理的宣教工作还很不够。广大居民普遍表现为社会危机意识薄弱,自救知识和能力欠缺,主动参与程度不高。比如汶川地震中,一非政府组织虽然参与了救援工作,但几乎都是自发行动,没能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对大量参与救援和灾后重建的志愿者也存在着管理混乱、缺乏后勤保障等问题。
美国——健全应急法制体系
1976年实施的美国《紧急状态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全国紧急状态的过程、期限以及紧急状态下总统的权力,并对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如警察、消防、气象、医疗和军方等)的职责做了具体的规范。此后,又推出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实施细则,包括地震、洪灾、建筑物安全等。1959年的《灾害救济法》几经修改后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救援范围及减灾、预防、应急管理和恢复重建的相关问题。9·11事件之后,美国对紧急状态应对的相关法规又做了更加细致而周密的修订,现在的体系已经是一个相对全面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现在的美国已形成了以国土安全部为中心,下分联邦、州、县、市、社区五个层次的应急和响应机构,通过实行统一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标准运行的机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的灾害事件。
日本——严密的灾害救援体系
日本已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消防机构是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警察的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灾区情报收集、传递、各种救灾抢险、灾区治安维持等;日本的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和《自卫队法》的规定,灾害发生时,自卫队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灾区派遣灾害救援部队,参与抗险救灾。
近年来,日本其他类型的人为事故灾害也在不断增加。例如,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就造成了10人死亡,75人重伤,4700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迎接新形势下的新的危机和挑战,也成为日本未来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任务。
澳大利亚——层次分明的应急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设立了一套三个层面、承担不同职责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联邦政府层面,隶属于澳大利亚国防部的应急管理局(EMA)是联邦政府主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性的紧急事件管理;在州和地区政府层面,已经有六个州和两个地区通过立法,建立委员会机构以及提升警务、消防、救护、应急服务、健康福利机构等各方面的能力来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社区层面,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约有700个社区,它们虽然不直接控制灾害响应机构,但在灾难预防、缓解以及为救灾进行协调等方面承担责任。
加拿大——重视地方部门作用的应急管理体系
加拿大自1948年成立联邦民防组织,到1966年,其工作范围已延伸到平时的应急救灾。1974年,加拿大将民防和应急行动的优先程序倒过来。1988年,加拿大成立应急准备局,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服务部门,执行和实施应急管理法。加拿大的应急管理体制分为联邦、省和市镇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要求,任何紧急事件首先应由当地官方进行处置,如果需要协助,可再向省或地区紧急事件管理组织请求,如果事件不断升级以致超出了省或地区的资源能力,可再向加拿大政府寻求帮助。
应急管理是应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应用科学、技术、规划与管理等手段,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应急管理工作内容概括起来叫做“一案三制”。“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
“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就是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所谓“纵”,就是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国家到省到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都要制订应急预案,不可断层;所谓“横”,就是所有种类的突发公共事件都要有部门管,都要制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不可或缺。相关预案之间要做到互相衔接,逐级细化。预案的层级越低,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现象,防止照搬照套。
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主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
三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主要是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
四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主要是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在2003年以前,关于应急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灾害管理研究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地震、水旱灾害的加剧,我国学术界在单项灾害、区域综合灾害以及灾害理论、减灾对策、灾害保险等方面都取得了一批重要研究成果。但对应急管理一般规律的综合性研究成果却寥寥无几。
2003年“非典”事件推动了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结合事前准备不充分,信息渠道不畅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不健全这一系列问题,促使新一届政府下定决心全面加强和推进应急管理工作。2003年7月,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了我国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强调大力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此同时,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理论和实践的需要,使得2003年成为中国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研究的起步之年。
2008年对中国应急管理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年初,南方雪灾、拉萨3·14事件和汶川特大地震,为应急管理研究提出了严峻的命题。党和政府以及学界从不同角度深入总结我国应急管理的成就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当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再一次站到了历史的新起点上。
(一)我国政府应急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就
1.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已初步建成。在国家建立统一领导下,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体系中,国务院是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由非常指挥机构或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2.应急预案逐步完善。2001年,我国进入综合性应急预案的编写使用阶段。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写有章可循。目前为止,我国已编制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57部,国家专项应急预案21部,全国各级应急预案130多万件,基本上涵盖了各类常见突发事件。
3.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60多部。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使应急工作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应急保障能力得到了加强。近几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数百亿资金,重点进行了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装备的建设。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能力不断提高,灾后恢复重建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我国政府应急体系存在的问题
1.预防意识薄弱。从我国近年自然灾害危机管理的实践来看,减缓期的预防工作还显得非常薄弱。从汶川地震就可以看出政府和公众危机防范意识不强的问题,使很多灾民丧失了生命救援的最佳时间。
2.预警和监控系统不完善。我国的灾害预警和监控系统还不够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比如危机潜伏期的科学预测和判断、危机发生的概率以及危机发生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如2010年发生特大泥石流害的舟曲县,本来就是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但是测雨雷达等灾害监测设施都不够完善。
3.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公共危机的应对需要来自多个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与协调。我国应急管理部门的垂直应急管理体系较为完备,但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在响应期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 4.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从实践上看,目前我国对全社会防范风险、应急处理的宣教工作还很不够。广大居民普遍表现为社会危机意识薄弱,自救知识和能力欠缺,主动参与程度不高。比如汶川地震中,一非政府组织虽然参与了救援工作,但几乎都是自发行动,没能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对大量参与救援和灾后重建的志愿者也存在着管理混乱、缺乏后勤保障等问题。
美国——健全应急法制体系
1976年实施的美国《紧急状态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全国紧急状态的过程、期限以及紧急状态下总统的权力,并对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如警察、消防、气象、医疗和军方等)的职责做了具体的规范。此后,又推出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实施细则,包括地震、洪灾、建筑物安全等。1959年的《灾害救济法》几经修改后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救援范围及减灾、预防、应急管理和恢复重建的相关问题。9·11事件之后,美国对紧急状态应对的相关法规又做了更加细致而周密的修订,现在的体系已经是一个相对全面的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现在的美国已形成了以国土安全部为中心,下分联邦、州、县、市、社区五个层次的应急和响应机构,通过实行统一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标准运行的机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的灾害事件。
日本——严密的灾害救援体系
日本已建成了由消防、警察、自卫队和医疗机构组成的较为完善的灾害救援体系。消防机构是灾害救援的主要机构,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灾害信息;警察的应对体制由情报应对体系和灾区现场活动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灾区情报收集、传递、各种救灾抢险、灾区治安维持等;日本的自卫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和《自卫队法》的规定,灾害发生时,自卫队长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灾区派遣灾害救援部队,参与抗险救灾。
近年来,日本其他类型的人为事故灾害也在不断增加。例如,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就造成了10人死亡,75人重伤,4700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迎接新形势下的新的危机和挑战,也成为日本未来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任务。
澳大利亚——层次分明的应急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设立了一套三个层面、承担不同职责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联邦政府层面,隶属于澳大利亚国防部的应急管理局(EMA)是联邦政府主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性的紧急事件管理;在州和地区政府层面,已经有六个州和两个地区通过立法,建立委员会机构以及提升警务、消防、救护、应急服务、健康福利机构等各方面的能力来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社区层面,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约有700个社区,它们虽然不直接控制灾害响应机构,但在灾难预防、缓解以及为救灾进行协调等方面承担责任。
加拿大——重视地方部门作用的应急管理体系
加拿大自1948年成立联邦民防组织,到1966年,其工作范围已延伸到平时的应急救灾。1974年,加拿大将民防和应急行动的优先程序倒过来。1988年,加拿大成立应急准备局,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服务部门,执行和实施应急管理法。加拿大的应急管理体制分为联邦、省和市镇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要求,任何紧急事件首先应由当地官方进行处置,如果需要协助,可再向省或地区紧急事件管理组织请求,如果事件不断升级以致超出了省或地区的资源能力,可再向加拿大政府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