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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是专业领域中概念的语言指称,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标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得到共同理解和解释的前提。在国家标准中,术语主要出现在术语标准中或非术语标准中“术语和定义”一章。无论是专门的术语标准中出现的术语还是“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出现的术语,其作用都是为了促进标准的共同理解,但二者在范围和编排上,还是具有一定区别的。本文主要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GB/T 20001.1—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介绍术语及术语标准审核与编辑加工的要点。
1 术语标准
1.1 基本要求
术语标准是一类重要的基础标准,一般界定该专业领域或技术委员会范围内需要用到的术语,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较完善的概念体系,其主要为专业领域在制定其他标准时提供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术语标准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符合GB/T 1.1、GB/T 10112—1999《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GB/T 16785—2012《术语工作 概念和术语的协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注意与已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术语相协调,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体系和概念定义尽可能一致,相同概念所用术语应一致。
1.2 标准名称
术语标准的名称简明而准确,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表明该标准所属的领域,如“××术语”“××词汇”等;二是系列标准中的术语标准,给出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如“×××× ××术语”等;三是作为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中的一项,其名称在主体要素之后给出包含“第×部分:××××”的补充要素。
1.3 范围
术语标准的范围一章应简明地指明该标准中术语所属的专业领域,按概念层级划分的,宜指出概念划分的具体层级。
1.4 术语
1.4.1 一般要求
術语标准最好首先按照概念划分层级,然后列出相应术语。术语条目也可采用混合排序和汉语拼音字母排序。术语和概念之间应一一对应,一个概念只由一个术语来表示。
术语的选择和构成应注意单名单义,最好能顾名思义、简明、易于派生。应注意术语的稳定性,使用频率高、范围较广的术语以及已约定俗成的术语,没有重要原因,不宜轻易修改。
术语标准中术语的引出不需要引导语。
1.4.2 条目编号(必备内容)
置于条目起始,黑体字顶格排列。条目编号可以使用简单的顺序数,也可以由两组或多组数字构成,以表示概念间的关系。
1.4.3 优先术语(必备内容)及许用术语
建议只选择一个术语作为优先术语。优先术语置于条目编号后,另起一行空两字排。圆括号用于注解和补充。方括号表示术语可省略部分。多个优先术语的,每个都用黑体独占一行。许用术语置于优先术语之后,用宋体字,每个许用术语另起一行。
1.4.4 对应词
汉语术语标准中应列入英文对应词(必备内容),必要时可列入其他语种对应词;少数民族术语标准应列入汉语和英语对应词,如需要,也可列入其他语种对应词。汉语术语标准对应词排列顺序是英语、法语、俄语,然后是其他语种;少数民族语术语标准对应词排序是汉语、英语、法语、俄语,然后是其他语种。对应词前应空一个字加入GB/T 4480《语种名称代码》规定的语种代码,代码用白体。首选对应词用黑体。某一语种的多个对应词,用分号隔开。首选对应词用黑体,许用对应词用白体。采用近义词时,在对应词之前加“≈”号。没有适当对应词或未找到对应词,可以暂缺,暂缺处用五个小圆点“.....”表示。多个优先术语可以只列出一个对应词,非优先术语可以不编排对应词。
1.4.5 拒用和被取代术语
拒用和被取代的术语用宋体,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并在圆括号内注明是拒用还是被取代。标准中只在必要时才列入。
1.4.6 定义(必备内容)
定义一般采用陈述型条款。对术语定义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准确性。定义既要指出该概念在体系中的确切位置,又要给出区分所定义概念同其他概念的区别特征。
b)适度性。定义要紧扣概念的外延,不能过宽或者过窄。
c)简明性。除上位概念外,只需指明区别特征。其他冗余内容应删除。如需在标准中说明,如一些不能作为区别性的特征、典型外延举例、习惯用法、量的单位信息等,可在注中给出。
d)否定定义使用应正确。只有概念本身是否定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否定定义。
e)避免使用循环定义。即不应将术语拆开重复一遍,或两个概念相互定义、循环解释,这种定义无助于概念的理解。
f)定义中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
g)定义不应采用“表示……的术语”或“用于描述……的术语”等说明形式,术语本身也不应在定义中重复。不可采用“[术语]是……”“[术语]指……”或“……称为[术语]”的形式。
h)定义不应以专指性词汇,如“这个”“一个” “该”等开始。
定义一般置于术语对应词之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如果有拒用和被取代术语,则应置于被取代术语之后。
定义引自另一项标准,应在定义后用方括号给出该标准的编号和章条号,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该定义所出自的标准。
如果是改写另一标准中的定义,应在注中以“改写……,定义……”的形式加以注释。
1.4.7 附加内容
(1)专业领域:一个术语表示多个概念,应在定义前标明所属专业领域。置于定义之前的尖括号中,字体为宋体。
(2)缩略形式:缩略语置于完整形式之前或之后,另行空两个字排。优先术语为黑体,许用术语为白体。 (3)概念的其他表述形式:包括图、公式等,置于定义之后。插图要附有说明,且不能代替文字表述。
(4)符号:量和单位符號应符合GB 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 3102《量和单位》的规定,符号置于许用术语之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如果符号来源于国际权威组织,应在符号之后方括号内标出该组织名称,并在注中给出适用于量的单位名称。
(5)定义或注中的参见:定义或注中出现的标准中已定义过的优先术语,将参见的条目编号以黑体放在括号内,置于该术语之后。
(6)示例和注:示例置于“参见”标记之后,注置于示例之后,均为宋体字。注为小五号字。
1.5 索引
术语标准应编写索引。索引通常以术语作为索引对象,并引出术语相应的条目编号。索引应注意以下内容:
——应有汉语拼音索引,按术语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以阿拉伯数字或外文字母开头或全部为外文字母组成的术语,则按照拉丁字母、希腊文、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在汉字之后。
——标准中所用语种均应编排索引。
——所有优先和非优先术语均应列出。
——索引中的术语和条目中的术语字体形式应一致。
——索引中每种语言文字的索引编排时应空行,但不分页,每种索引前加该语种索引标题。
2 非术语标准中定义的术语
2.1 术语范围
标准中“术语和定义”是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可选要素,属于规范性技术要素。通常设在标准的第3章,一般只界定该标准中出现的术语,仅给出为理解该标准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
标准中“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其他标准中已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其定义。如果该标准确有必要重复某些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注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果需要改写已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二是该标准新界定的术语。
2.2 要求
除术语标准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意:
——术语的范围应适当,避免定义超出该标准所覆盖范围或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的术语,尽量引用术语标准等基础标准中的术语;
——与其他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应协调一致,避免出现歧义;
——应定义在标准中被引用的术语,该术语宜在标准中多次出现。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
——定义中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
——术语条目的引导语的选择应适当;
——注意区别引用标准的性质及形式。一般引导语中以“ ××[标准]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或“××[标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形式规范性叙述的,该引用标准应列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附加信息中术语来源(方括号内)引用的标准以及注中改写自某标准,均为资料性引用,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1 术语标准
1.1 基本要求
术语标准是一类重要的基础标准,一般界定该专业领域或技术委员会范围内需要用到的术语,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较完善的概念体系,其主要为专业领域在制定其他标准时提供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术语标准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符合GB/T 1.1、GB/T 10112—1999《术语工作 原则与方法》、GB/T 16785—2012《术语工作 概念和术语的协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注意与已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术语相协调,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体系和概念定义尽可能一致,相同概念所用术语应一致。
1.2 标准名称
术语标准的名称简明而准确,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表明该标准所属的领域,如“××术语”“××词汇”等;二是系列标准中的术语标准,给出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如“×××× ××术语”等;三是作为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中的一项,其名称在主体要素之后给出包含“第×部分:××××”的补充要素。
1.3 范围
术语标准的范围一章应简明地指明该标准中术语所属的专业领域,按概念层级划分的,宜指出概念划分的具体层级。
1.4 术语
1.4.1 一般要求
術语标准最好首先按照概念划分层级,然后列出相应术语。术语条目也可采用混合排序和汉语拼音字母排序。术语和概念之间应一一对应,一个概念只由一个术语来表示。
术语的选择和构成应注意单名单义,最好能顾名思义、简明、易于派生。应注意术语的稳定性,使用频率高、范围较广的术语以及已约定俗成的术语,没有重要原因,不宜轻易修改。
术语标准中术语的引出不需要引导语。
1.4.2 条目编号(必备内容)
置于条目起始,黑体字顶格排列。条目编号可以使用简单的顺序数,也可以由两组或多组数字构成,以表示概念间的关系。
1.4.3 优先术语(必备内容)及许用术语
建议只选择一个术语作为优先术语。优先术语置于条目编号后,另起一行空两字排。圆括号用于注解和补充。方括号表示术语可省略部分。多个优先术语的,每个都用黑体独占一行。许用术语置于优先术语之后,用宋体字,每个许用术语另起一行。
1.4.4 对应词
汉语术语标准中应列入英文对应词(必备内容),必要时可列入其他语种对应词;少数民族术语标准应列入汉语和英语对应词,如需要,也可列入其他语种对应词。汉语术语标准对应词排列顺序是英语、法语、俄语,然后是其他语种;少数民族语术语标准对应词排序是汉语、英语、法语、俄语,然后是其他语种。对应词前应空一个字加入GB/T 4480《语种名称代码》规定的语种代码,代码用白体。首选对应词用黑体。某一语种的多个对应词,用分号隔开。首选对应词用黑体,许用对应词用白体。采用近义词时,在对应词之前加“≈”号。没有适当对应词或未找到对应词,可以暂缺,暂缺处用五个小圆点“.....”表示。多个优先术语可以只列出一个对应词,非优先术语可以不编排对应词。
1.4.5 拒用和被取代术语
拒用和被取代的术语用宋体,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并在圆括号内注明是拒用还是被取代。标准中只在必要时才列入。
1.4.6 定义(必备内容)
定义一般采用陈述型条款。对术语定义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准确性。定义既要指出该概念在体系中的确切位置,又要给出区分所定义概念同其他概念的区别特征。
b)适度性。定义要紧扣概念的外延,不能过宽或者过窄。
c)简明性。除上位概念外,只需指明区别特征。其他冗余内容应删除。如需在标准中说明,如一些不能作为区别性的特征、典型外延举例、习惯用法、量的单位信息等,可在注中给出。
d)否定定义使用应正确。只有概念本身是否定性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否定定义。
e)避免使用循环定义。即不应将术语拆开重复一遍,或两个概念相互定义、循环解释,这种定义无助于概念的理解。
f)定义中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
g)定义不应采用“表示……的术语”或“用于描述……的术语”等说明形式,术语本身也不应在定义中重复。不可采用“[术语]是……”“[术语]指……”或“……称为[术语]”的形式。
h)定义不应以专指性词汇,如“这个”“一个” “该”等开始。
定义一般置于术语对应词之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如果有拒用和被取代术语,则应置于被取代术语之后。
定义引自另一项标准,应在定义后用方括号给出该标准的编号和章条号,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该定义所出自的标准。
如果是改写另一标准中的定义,应在注中以“改写……,定义……”的形式加以注释。
1.4.7 附加内容
(1)专业领域:一个术语表示多个概念,应在定义前标明所属专业领域。置于定义之前的尖括号中,字体为宋体。
(2)缩略形式:缩略语置于完整形式之前或之后,另行空两个字排。优先术语为黑体,许用术语为白体。 (3)概念的其他表述形式:包括图、公式等,置于定义之后。插图要附有说明,且不能代替文字表述。
(4)符号:量和单位符號应符合GB 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 3102《量和单位》的规定,符号置于许用术语之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如果符号来源于国际权威组织,应在符号之后方括号内标出该组织名称,并在注中给出适用于量的单位名称。
(5)定义或注中的参见:定义或注中出现的标准中已定义过的优先术语,将参见的条目编号以黑体放在括号内,置于该术语之后。
(6)示例和注:示例置于“参见”标记之后,注置于示例之后,均为宋体字。注为小五号字。
1.5 索引
术语标准应编写索引。索引通常以术语作为索引对象,并引出术语相应的条目编号。索引应注意以下内容:
——应有汉语拼音索引,按术语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以阿拉伯数字或外文字母开头或全部为外文字母组成的术语,则按照拉丁字母、希腊文、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在汉字之后。
——标准中所用语种均应编排索引。
——所有优先和非优先术语均应列出。
——索引中的术语和条目中的术语字体形式应一致。
——索引中每种语言文字的索引编排时应空行,但不分页,每种索引前加该语种索引标题。
2 非术语标准中定义的术语
2.1 术语范围
标准中“术语和定义”是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可选要素,属于规范性技术要素。通常设在标准的第3章,一般只界定该标准中出现的术语,仅给出为理解该标准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
标准中“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其他标准中已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其定义。如果该标准确有必要重复某些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注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果需要改写已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二是该标准新界定的术语。
2.2 要求
除术语标准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意:
——术语的范围应适当,避免定义超出该标准所覆盖范围或技术委员会业务范围的术语,尽量引用术语标准等基础标准中的术语;
——与其他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应协调一致,避免出现歧义;
——应定义在标准中被引用的术语,该术语宜在标准中多次出现。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
——定义中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
——术语条目的引导语的选择应适当;
——注意区别引用标准的性质及形式。一般引导语中以“ ××[标准]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或“××[标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形式规范性叙述的,该引用标准应列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附加信息中术语来源(方括号内)引用的标准以及注中改写自某标准,均为资料性引用,在参考文献中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