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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是一小型企业的职工,因企业效益不好,于两年前下岗。由于丁某身体多病,无力另谋职业,生活极为困难。丁某一直独身,其唯一的亲人是与他相差10岁的弟弟。由于父母早亡,丁某以自己微薄的收入将弟弟抚养成人,并资助弟弟上大学。大学毕业后,弟弟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并成了家,但就是在弟弟成家以后,兄弟俩关系开始恶化,近年已很少往来。丁某如今生活走入困境,不得已找到弟弟,要求他提供扶养费,谁知竟遭到弟弟拒绝。一气之下,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弟弟承担扶养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丁某的弟弟拒绝扶养自己生活陷于困境的哥哥,显然不合情理,但在法律上,丁某的要求有没有根据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弟、妹也有扶养兄、姐的义务,这些条件是: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扶养。本案中,首先,丁某的弟弟由丁某扶养成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一点连他弟弟也不否认;其次,丁某身体有病,又偏逢下岗,的确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另外,经法庭调查,丁某的弟弟收入丰厚,完全有能力扶养哥哥。也就是说,本案完全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
最后,法院判决丁某的弟弟承担扶养哥哥的义务。
本案中,丁某的弟弟拒绝扶养自己生活陷于困境的哥哥,显然不合情理,但在法律上,丁某的要求有没有根据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弟、妹也有扶养兄、姐的义务,这些条件是: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需要扶养。本案中,首先,丁某的弟弟由丁某扶养成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一点连他弟弟也不否认;其次,丁某身体有病,又偏逢下岗,的确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另外,经法庭调查,丁某的弟弟收入丰厚,完全有能力扶养哥哥。也就是说,本案完全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
最后,法院判决丁某的弟弟承担扶养哥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