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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目前正遭受合法性危机,建立常设上诉机制是ISDS机制改革的重要对策。上诉机制的常设性、独立性和纠偏性有助于解决ISDS机制下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裁决不一致、缺乏控制机制的问题,还有利于促进裁决一致性和准确性的统一。ISDS机制诸多问题均归因于投资仲裁的专案性特征,在常设上诉机制的改革方向下应坚持多边框架,既可以选择独立上诉机构作为现有仲裁制度的补充,也可以选择内设二级上诉机构的多边投资法院,而后者是更为系统和彻底的改革方案。无论选择何种路径,其作用的发挥仍将依赖于改革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