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对策建议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olinzeng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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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但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产权还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及撂荒的土地日益增多,导致农村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农村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以此赋予农村和农民完整明晰的产权,逐步实现农村产权的自由流转。
  关键词 农业经济 产权流转 产权制度
  作者简介:袁斌,西华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07-02
  本文研究的案例城市Z市,是我国西部一个欠发达人口大市、农业大市,2013年该市总人口760万,其中农业人口统计数占到58.7%,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调研发现,Z市自2012年启动统筹城乡改革试点,实践发现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仍面临产权不明晰、资源难盘活、政策难突破、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量少、推进难。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状
  (一)农村资源长期低效利用
  一是土地大量撂荒。截至去年,Z市耕地撂荒面积达90.5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0%;撂荒承包耕地的农户数34.88万户,占农户总数20.49%。其中,因举家外出务工而撂荒的比重最大,占撂荒面积47.97%;其次是劳动力缺乏导致,占23.40%。二是房屋大量闲置。从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看,农房空置较多与“一户多宅”并存。如下表所示,调查的4个村农房平均空置率达11%,约5%的农户在农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其中,在城买房和农房空置成正比,如D村,因地处远郊,基础设施落后,生活诸多不便,多达27%的人举家外出务工,在城买房者达23%,房屋空置率达17%,而房屋流转量为0。
  (二)农民产权退出意愿较低
  调查发现仅有中远郊村的少数村民愿意有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近郊村没有村民愿意退出。在农村房屋自主流转方面,仅有B村因新农村综合体建设打造旅游业,房屋进行了整村流转,其余调查村基本无流转发生。调查发现,大部分村民仍然将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最后一根稻草”,而且对于近郊区尤其是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来讲,对征地拆迁抱有很高期望,导致农民不愿退出承包地等财产权益。
  (三)产权交易质量不高
  据调查,Z市仅部分区县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以B村为例,该村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但大多仅为挂牌,没有实际运作。当前农村产权主要存在转包、转让、入股、合作、互换等流转形式,以及租赁、抵押、拍卖等交易形式。但就全市来看,农村产权交易中介组织极为缺乏,一般都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找业主,然后再找农户协商的办法转让土地等产权,除产业基础较好、连片规模较大的地方外,多数没有建立起为业主和农民服务的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加之乡镇机构改革后,农经管理机构撤销,以农村承包合同管理为重要内容的农经管理职能并入乡镇政府职能,而乡镇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当前Z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总体上还是以自发状态为主,主要表现在农民自发多,有组织的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小面积多,整村整社和整乡推进少。目前,Z市土地流转交易仅占土地总量的20%。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面临的难题与制约因素
  (一)农村产权权属不明晰
  农村产权长期以来存在定位不准与权属界定模糊的问题,导致确权颁证以及产权流转交易困难重重。一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承包农户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却没有赋予家庭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担保贷款的权利。并且部分地方由于土地流转,进行了整理调形,原有地形已被破坏,原有界标已被打乱,确权困难。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物权法》明确债务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但又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抵押,这使得农民住宅无法进行物权登记,农村住房流转市场无法发展起来。三是在农村集体财产产权方面,因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不明确,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农民转户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存废难以判定等问题。四是在农村集体林权方面,林权虽属农村集体所有,但法律对采伐有严格限制,其抵押权较难实现。五是在农村房屋产权方面,很多地方农村房屋证件缺失,有的一地多证,有的一证多地,有的无证有地,有的有证无地,有的违规建房,等等。六是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方面,承包地上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等公益设施,完全打乱了原有土地类别,设施使用权属经营管理者,但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又属于村集体或个人,长期下去,产生的租金、固定设施权属确定等会成为遗留问题;有的水利设施因整合了多个部门项目资金,权属不明,确权颁证工作难度大。上述问题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处理起来非常复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农村群体矛盾。
  (二)政策法规“红线制约”
  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房屋财产权、林权、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融资”,但《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却设立了大量限制性规定:《物权法》规定,农房无法单独作为抵押品,必须“房地一体”,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抵押品。《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房屋的转让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受让方必须是同村村民,受让方必须是无房户。因此农房只限在村集体内部有条件的流转,不允许城镇居民或外村人购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房流转和抵押资产变现。《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土地经营权受让人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可抵押的范围狭窄、价值太低,从根本上未形成市场化的大环境。据调查了解,顺庆区搬罾镇已基本完成房屋产权的确权颁证,但无一户能够凭房屋产权向金融机构融资。
  (三)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Z市个别地方虽然建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但并未真正发挥作用。一是受法律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等流转交易受限,无法在服务平台进行抵押贷款等自由流转。二是制度体系不健全,农村产权的评估、抵押、担保体系尚未建立,产权交易的审查、监管体制不健全。如林权流转交易必须有评估机构评估,但全省除省林业厅下属两家专业评估机构外,尚无其它评估机构,且门槛高、收费高,极大制约了产权流转。三是农村新型经营体系不健全。四是金融部门为确保零风险设置了很多前置条件,如抵押贷款必须有担保公司担保,农民要缴纳担保费用和保证金,如Z市某区担保公司要向农民收取贷款额2.5%的担保费、10-20%的保证金,且贷款利率远高于银行正常利率。过高的费用让贷款农民望而却步。
  (四)融资化险能力较差
  一是农村征信体系不完善。二是农村产权抵押变现难。由于法律法规的制约,对于农民抵押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金融机构很难处置。如国家要求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生活权利,金融机构即使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也无法收储变现;《森林管理法》从保护林业资源入手,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制采伐。一旦无法获得采伐许可证,林权根本无法变现,设定于其上的林权抵押形同虚设。三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低。如金融机构对林权很难有效监管,而保险公司仅对火险投保;比如Z市某县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银行对一养殖公司1万头生猪进行保险,收取保险费22.5万元,但因市场价格波动赔了21.5万元,基本无利可赚。
  (五)地方财力压力巨大
  一是确权颁证经费压力大。以调研的区县为例,仅确权登记颁证,每个村需30万元左右,中央财政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对其他农村产权确权未予补贴,地方财政压力巨大。二是平台建设资金压力大。据测算,建一个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软硬件共需投入400万元建设费用。三是风险调控资金不足。农业风险调控资金仍显薄弱。成都市之所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快,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确权后的土地设立了耕保基金,标准为每年300-400元/亩,而Z市财力有限,无力效仿。与此同时,Z等欠发达地区财政拿不出钱来成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
  三、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对策建议
  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明晰的产权、完善的交易服务体系、配套的政策和机制,以及政府的大力扶持。概括起来就是5个词:变法、还权、筑台、化险、创新。
  (一)变法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安排,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改革精神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导致地方改革受阻,心有余而力不足,必须进行相应修正和调整。当前,国家应对《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还权
  确权颁证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本前提,建议加大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力度。一是扩大确权范围。Z市在现有基础上两年内全面完成农村“七权”确权颁证目标。二是创新确权模式。在坚持政策底线、法律红线的基础上,个别情况特殊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采取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办法,允许将农村产权股权量化到承包的基本单元,即可确权确地,也可确权确股。三是建立确权经费分级负担机制。确权经费以县(市、区)为主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安排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三)筑台
  一是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服务平台。成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流转服务机构,负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组织交易流转、提供投融资服务、进行资产处置等。二是创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立方式。以Z市为例,可依托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由市上牵头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虚拟机构,直接链接成都产权交易所;也可由市上成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依托现有的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打包进入其业务范畴。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乡(镇、街道)设立联络站,形成省、市、县、乡、村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三是完善配套机构和政策。设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建立农村产权价格形成机制和价值评估机制,培育农村产权评估中介组织、纠纷仲裁机构。
  (四)化险
  农村金融服务是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不可少的保障环节。一方面,要建立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县(市、区)政府应设立专项基金,对银行风险和让利进行补偿、贴息,并对抵押贷款实行年审制,在一定时期内对违约资产进行收储;将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纳入Z市农业担保公司业务范畴;加强与保险公司协作,创新农村产权险种,充分发挥保险对农村产权融资的补偿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要强化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大农村信用文化建设,对信用进行全域评定,建立信用信息库,将信用等级与贷款贴息、担保及保险费减免、贷款额度和利率确定等进行挂钩,树立“穷也贷、富也贷,不讲信用不能贷”的观念意识。
  (五)创新
  一方面,对中央已经明确的,没有法律政策制约的改革事项,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推进。另一方面,对法律政策尚未完全放开的改革事项,要深入研究,搞好试点。比如,建立农村产权放弃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及其房屋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润秋.农村住房产权流转的瓶颈及政策建议.农村经济.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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