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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从沿海城市开始,进而到内陆城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城市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发展。近年来,为实现农村和城市的同步发展,我国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政策,主要是通过增加农田补贴,在农村或农村附近的县城开办更多的工厂。通过开办这些工厂,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农村附近工厂大都规模较小,农民工因农作物的种植、收割经常不能去上班,使得工厂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不是特别明确。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不能正确划分这两者的关系在以后的事宜处理中都将会产生很大的问题。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展开分析,阐述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概念,并区别开这两种不同的关系,进而得出案例的结果。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城市人口的生活已经达到了小康水平,但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巨大,国家对农村的发展还不是特别到位。近年来,教育开始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人离开家乡走向各大城市读书,这就使得现在年轻人的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买车、买房以成为了时代的潮流,这给生活条件并不是特别好的农村人口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现阶段已经形成了进城打工的潮流,有些进城打工者为了赚更多的钱甚至同时打着几份工。但很多打工者和用人单位并不清楚彼此之间到底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就使得在打工者发生意外事故时经常造成纠纷,打工者认为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补偿工伤费用;而用人单位则认为这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承担工伤费用。为更好的解释用人单位到底应不应该对工伤进行补偿,什么情况下应对工伤进行补偿,笔者将以案例的形式展开分析。
一、案情再现
王某家中有一独生子,过几年就要结婚了,因此王某与妻子商量,由妻子一人在家种地,实在忙不过来时,王某再回家帮忙。于是在2011年3月,王某就去附近的煤炭厂找了一份工作,并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2012年8月份,省里派人来煤炭厂卫生检查,由于检查不合格,煤炭厂被要求停工整改。王某于2012年8月31日与煤炭厂签订了《企业停业期间职工待岗协议书》,约定因卫生不合格整改停职,暂时休假,休假时间段内煤炭厂继续为王某支付基本工资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上岗日期由煤炭厂整改后通知。
王某为了尽快攒好钱以备儿子结婚使用,王某又应聘到了附近的啤酒厂,并和该啤酒厂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约定了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的待遇条件,但由于王某可能不会长期工作,啤酒厂并未为王某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但天有不测风云,于2012年12月3日,由于结冰路滑,王某在骑电动车来啤酒厂上班的路上,王某与一货车发生碰撞,王某大腿骨折,导致长期不能工作。因此,王某向啤酒厂申请一定的补偿,但啤酒厂认为这是王某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啤酒厂没有任何关系,两者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大,最终闹上了法庭。
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
国家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对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法律条款中有着明文规定,笔者将在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没有有效的书面合同,但有一定要有确定的雇佣事实。实施雇佣关系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很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不同,在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用人单位和打工者签订一定的书面协议或者进行口头约定,打工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
三、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从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异,笔者认为,这两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方面的差异。事实劳动关系,顾名思义,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影响;但劳务关系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影响。
(2)用人单位和打工者相对地位的差异。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打工者的管理者,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打工者要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而劳务关系中,打工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相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适用范围的差异。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影响,《劳动法》规定事实劳动關系中的用人单位要有合格的营业执照,打工者要在法规年龄之内;而劳务关系则不受《劳动法》的影响,打工者只需有必要的劳动能力即可。
(4)权利与义务的差异。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是一种受《劳动法》影响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利惩罚或者奖励打工者,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必要为打工者缴纳养老、工伤等保险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是平等的,也就没有这些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四、案例结果分析
王某于2012年12月7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部门根据《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對啤酒厂和王某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与啤酒厂之间存在着确定雇佣关系,王某受啤酒厂的管理,啤酒厂对王某有一定的义务,这都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而不是劳务关系的特征。同时,王某在上班途中大腿骨折事故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所以,啤酒厂应为王某提供一定的工伤费用,并在王某养伤期间向王某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这里可能有一定的疑问,王某之前与煤炭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还能与啤酒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费用为何由啤酒厂承担而不是煤炭厂承担。事实上,我国早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亦规定,打工者可与两个用人单位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发生意外事故,则由发生事故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断定,王某和啤酒厂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啤酒厂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笔者认为,像这样的纠纷案件在生活中还有很多,因此,我国有必要向打工者和用人单位普及有关的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张永强.从事实劳动关系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 (10):104-106.
[2]全永松.论事实劳动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9(7):36-38.
[6}钱建国,郑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7-08-28.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大多数城市人口的生活已经达到了小康水平,但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巨大,国家对农村的发展还不是特别到位。近年来,教育开始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人离开家乡走向各大城市读书,这就使得现在年轻人的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买车、买房以成为了时代的潮流,这给生活条件并不是特别好的农村人口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现阶段已经形成了进城打工的潮流,有些进城打工者为了赚更多的钱甚至同时打着几份工。但很多打工者和用人单位并不清楚彼此之间到底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就使得在打工者发生意外事故时经常造成纠纷,打工者认为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补偿工伤费用;而用人单位则认为这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承担工伤费用。为更好的解释用人单位到底应不应该对工伤进行补偿,什么情况下应对工伤进行补偿,笔者将以案例的形式展开分析。
一、案情再现
王某家中有一独生子,过几年就要结婚了,因此王某与妻子商量,由妻子一人在家种地,实在忙不过来时,王某再回家帮忙。于是在2011年3月,王某就去附近的煤炭厂找了一份工作,并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2012年8月份,省里派人来煤炭厂卫生检查,由于检查不合格,煤炭厂被要求停工整改。王某于2012年8月31日与煤炭厂签订了《企业停业期间职工待岗协议书》,约定因卫生不合格整改停职,暂时休假,休假时间段内煤炭厂继续为王某支付基本工资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上岗日期由煤炭厂整改后通知。
王某为了尽快攒好钱以备儿子结婚使用,王某又应聘到了附近的啤酒厂,并和该啤酒厂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约定了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的待遇条件,但由于王某可能不会长期工作,啤酒厂并未为王某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但天有不测风云,于2012年12月3日,由于结冰路滑,王某在骑电动车来啤酒厂上班的路上,王某与一货车发生碰撞,王某大腿骨折,导致长期不能工作。因此,王某向啤酒厂申请一定的补偿,但啤酒厂认为这是王某自身原因导致的,与啤酒厂没有任何关系,两者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大,最终闹上了法庭。
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
国家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对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法律条款中有着明文规定,笔者将在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没有有效的书面合同,但有一定要有确定的雇佣事实。实施雇佣关系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很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不同,在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用人单位和打工者签订一定的书面协议或者进行口头约定,打工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
三、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从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异,笔者认为,这两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方面的差异。事实劳动关系,顾名思义,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影响;但劳务关系并不是一种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也不受《劳动法》的影响。
(2)用人单位和打工者相对地位的差异。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打工者的管理者,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打工者要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而劳务关系中,打工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相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适用范围的差异。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影响,《劳动法》规定事实劳动關系中的用人单位要有合格的营业执照,打工者要在法规年龄之内;而劳务关系则不受《劳动法》的影响,打工者只需有必要的劳动能力即可。
(4)权利与义务的差异。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是一种受《劳动法》影响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利惩罚或者奖励打工者,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必要为打工者缴纳养老、工伤等保险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之间是平等的,也就没有这些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四、案例结果分析
王某于2012年12月7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部门根据《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對啤酒厂和王某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与啤酒厂之间存在着确定雇佣关系,王某受啤酒厂的管理,啤酒厂对王某有一定的义务,这都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而不是劳务关系的特征。同时,王某在上班途中大腿骨折事故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所以,啤酒厂应为王某提供一定的工伤费用,并在王某养伤期间向王某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这里可能有一定的疑问,王某之前与煤炭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还能与啤酒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费用为何由啤酒厂承担而不是煤炭厂承担。事实上,我国早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亦规定,打工者可与两个用人单位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发生意外事故,则由发生事故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断定,王某和啤酒厂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啤酒厂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笔者认为,像这样的纠纷案件在生活中还有很多,因此,我国有必要向打工者和用人单位普及有关的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张永强.从事实劳动关系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 (10):104-106.
[2]全永松.论事实劳动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9(7):36-38.
[6}钱建国,郑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