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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5)04-000-01
摘 要 依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体育制裁实施于没有正当理由而单方面解约的球员和对球员合同违约产生诱导作用的俱乐部。据此,本文针对职业足球合同违约的体育制裁办法展开分析,首先对国际足联规定的合同违约体育制裁办法进行讨论,继而在此基础上针对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现状和体育制裁制度的优化策略展开深入研讨,以更好保护球员利益,实现球员同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职业足球 合同违约 体育制裁
一、国际足联合同违约体育制裁办法
(一)违约俱乐部体育制裁办法
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中的第15和17条规定,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终止只有在两方面协议约定或者合同期满的情况下才属有效,在合同保护期内,如果足球俱乐部单方面合同解约,抑或是球员由于受到俱乐部的诱导而单方解约,该俱乐部都会被国际足联施以体育制裁的处罚。违约俱乐部体育制裁形式通常是禁止其注册期内招入新运动员,国际足联规定各俱乐部每年有两次为期一个月的注册期,俱乐部因违反国际足联规定而造成合同违约,则其通常会受到两个注册期禁收新学员的体育制裁惩罚。
(二)违约球员体育制裁办法
依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足球运动员违背合同约定也会由于合同违约而受到体育制裁。国际足联规定,在合同保护期,足球运动员违背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国际足联有权对其实施体育制裁。国际足联规定的球员违约正当理由包括:1.俱乐部未按时支付薪水,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财政义务。2.赛季球员上场次数少于俱乐部比赛次数的十分之一。足球运动员违反合同约定而受到的体育制裁形式多为禁赛,一般国际足联会对合同违约的球员施以四个月禁赛的体育制裁办法,严重者也会受到六个月禁赛的制裁,球员体育制裁期间不被允许参加任何形式的官方比赛。
二、中国职业足球体育制裁现状及优化建议
(一)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现状
在职业足球不断前进的过程中,中国的职业足球劳动合同制度及转会制度也越来越呈现出与时代发展不相符的特征。当前中国职业足球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计划经济色彩仍是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这就使得其许多规定都与国际职业足球的相关发展要求是相悖的。例如,中国的职业足球运动员无论是转会到国内还是国际,即使其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其仍要支付转会的费用。一旦球员同某俱乐部签订合同,其就不能够相对自由地转会,相当于将自己的全部职业生涯都归属于中国足球联赛市场。2.在中外籍球员的纠纷处理机制中,中国籍球员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矛盾由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作为最终裁决方。而一旦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外球员或俱乐部,当事人都可以提起FIFA争议解决请求或者CAS仲裁,而最终往往使得国内当事方蒙受很大损失。这种不恰当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既不符合国际足联的政策规定,也不利于中国足球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
(二)国际足联合同违约制裁办法对中国的启示
俱乐部和球员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环节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质,而且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将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纠纷纳入其中,我国司法一般主张利用劳动仲裁的办法对职业足球合同纠纷加以解决。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处罚一般是我国法律对违约当事人的主要处罚办法,即劳动者有权向单方面无理由解约的用人单位要求赔偿金,同样,违背合同约定且处于合同保护期间的劳动者也要向合同另一方支付合同违约金。作为民事法律制裁方式存在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其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达不到国际足联合同违约体育制裁的严厉效果。由于中国足球存在很多的不规范地方,导致我国不少足球俱乐部在与国际球员的合同纠纷过程中受到很大损失。国际足联合同违约制裁办法对中国的启示是:中国足球应规范化相关制度规定,足球转会市场应走出国门,放眼世界。在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中国足球协会既应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方略,还应参考国际足联对合同违约的相关处理办法,这样才能使中国足球在国际转会市场不会受到很大损失,更不会遭受国际足联的体育制裁。
(三)中国职业足球体育制裁制度优化对策
结合国际足联对合同违约的相关体育制裁办法和中国职业足球市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中国职业足球体育制裁制度的优化对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应建立集体谈判工会制度,由于一直以来我国国内的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之间都呈现一种利益不均的局面,在合同的签订、终止、变更或解除过程中都会使球员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其合同纠纷也往往有国内足联机构内部解决,不利于球员利益的维护。构建集体谈判制度和球员工会,就能够起到一定的抗衡作用,其能够同俱乐部就运动员集体协议进行磋商,有利于维护各球员的自身利益。2.在《仲裁法》基本政策前提下建立中国职业足球仲裁机构。该机构应授权于国家,不受地方行业协会和行政机关的管辖,同时还能够对中国职业足球及各级联赛中产生的纠纷进行仲裁。职业足球仲裁机构应有具备仲裁经验、了解职业足球规则、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赋予球员自主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权利,以更好解决由于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各类纠纷。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我国职业足球而言,其应对国际足联的体育制裁政策规定加以参考,借鉴足球强国的相关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职业足球基本现状,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和中国仲裁制度,这样才有利于完善中国职业足球体育制裁制度,更好解决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实现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 罗小霜.论职业足球合同违约的体育制裁[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11):671-675.
[2] 张玉萍.国际职业足球运动中的劳动合同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1(03).
摘 要 依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体育制裁实施于没有正当理由而单方面解约的球员和对球员合同违约产生诱导作用的俱乐部。据此,本文针对职业足球合同违约的体育制裁办法展开分析,首先对国际足联规定的合同违约体育制裁办法进行讨论,继而在此基础上针对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现状和体育制裁制度的优化策略展开深入研讨,以更好保护球员利益,实现球员同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职业足球 合同违约 体育制裁
一、国际足联合同违约体育制裁办法
(一)违约俱乐部体育制裁办法
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中的第15和17条规定,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终止只有在两方面协议约定或者合同期满的情况下才属有效,在合同保护期内,如果足球俱乐部单方面合同解约,抑或是球员由于受到俱乐部的诱导而单方解约,该俱乐部都会被国际足联施以体育制裁的处罚。违约俱乐部体育制裁形式通常是禁止其注册期内招入新运动员,国际足联规定各俱乐部每年有两次为期一个月的注册期,俱乐部因违反国际足联规定而造成合同违约,则其通常会受到两个注册期禁收新学员的体育制裁惩罚。
(二)违约球员体育制裁办法
依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足球运动员违背合同约定也会由于合同违约而受到体育制裁。国际足联规定,在合同保护期,足球运动员违背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国际足联有权对其实施体育制裁。国际足联规定的球员违约正当理由包括:1.俱乐部未按时支付薪水,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财政义务。2.赛季球员上场次数少于俱乐部比赛次数的十分之一。足球运动员违反合同约定而受到的体育制裁形式多为禁赛,一般国际足联会对合同违约的球员施以四个月禁赛的体育制裁办法,严重者也会受到六个月禁赛的制裁,球员体育制裁期间不被允许参加任何形式的官方比赛。
二、中国职业足球体育制裁现状及优化建议
(一)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现状
在职业足球不断前进的过程中,中国的职业足球劳动合同制度及转会制度也越来越呈现出与时代发展不相符的特征。当前中国职业足球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计划经济色彩仍是中国职业足球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这就使得其许多规定都与国际职业足球的相关发展要求是相悖的。例如,中国的职业足球运动员无论是转会到国内还是国际,即使其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其仍要支付转会的费用。一旦球员同某俱乐部签订合同,其就不能够相对自由地转会,相当于将自己的全部职业生涯都归属于中国足球联赛市场。2.在中外籍球员的纠纷处理机制中,中国籍球员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矛盾由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作为最终裁决方。而一旦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外球员或俱乐部,当事人都可以提起FIFA争议解决请求或者CAS仲裁,而最终往往使得国内当事方蒙受很大损失。这种不恰当的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既不符合国际足联的政策规定,也不利于中国足球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
(二)国际足联合同违约制裁办法对中国的启示
俱乐部和球员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环节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质,而且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将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纠纷纳入其中,我国司法一般主张利用劳动仲裁的办法对职业足球合同纠纷加以解决。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处罚一般是我国法律对违约当事人的主要处罚办法,即劳动者有权向单方面无理由解约的用人单位要求赔偿金,同样,违背合同约定且处于合同保护期间的劳动者也要向合同另一方支付合同违约金。作为民事法律制裁方式存在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其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达不到国际足联合同违约体育制裁的严厉效果。由于中国足球存在很多的不规范地方,导致我国不少足球俱乐部在与国际球员的合同纠纷过程中受到很大损失。国际足联合同违约制裁办法对中国的启示是:中国足球应规范化相关制度规定,足球转会市场应走出国门,放眼世界。在运动员和俱乐部的劳动合同问题上,中国足球协会既应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主要方略,还应参考国际足联对合同违约的相关处理办法,这样才能使中国足球在国际转会市场不会受到很大损失,更不会遭受国际足联的体育制裁。
(三)中国职业足球体育制裁制度优化对策
结合国际足联对合同违约的相关体育制裁办法和中国职业足球市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中国职业足球体育制裁制度的优化对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应建立集体谈判工会制度,由于一直以来我国国内的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之间都呈现一种利益不均的局面,在合同的签订、终止、变更或解除过程中都会使球员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其合同纠纷也往往有国内足联机构内部解决,不利于球员利益的维护。构建集体谈判制度和球员工会,就能够起到一定的抗衡作用,其能够同俱乐部就运动员集体协议进行磋商,有利于维护各球员的自身利益。2.在《仲裁法》基本政策前提下建立中国职业足球仲裁机构。该机构应授权于国家,不受地方行业协会和行政机关的管辖,同时还能够对中国职业足球及各级联赛中产生的纠纷进行仲裁。职业足球仲裁机构应有具备仲裁经验、了解职业足球规则、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赋予球员自主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权利,以更好解决由于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各类纠纷。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我国职业足球而言,其应对国际足联的体育制裁政策规定加以参考,借鉴足球强国的相关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职业足球基本现状,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和中国仲裁制度,这样才有利于完善中国职业足球体育制裁制度,更好解决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实现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 罗小霜.论职业足球合同违约的体育制裁[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11):671-675.
[2] 张玉萍.国际职业足球运动中的劳动合同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