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动犯罪中资助行为之内涵——从国际社会立法差异性角度进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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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于恐怖活动犯罪中“资助”一词的立法理解在切入点存在着差异,此种差异在体现各自特色和优越性的同时,相互之间起着正面示范作用,也实际影响着国际反恐协作。本文认为在立法上,资助行为之主观要素,涵盖间接故意是国际社会的一致立法选择。资助对象,应当是“恐怖主义行为”而非“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行为实施者”而非“恐怖主义行为”,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非“恐怖分子”,是“恐怖活动组织”而非“恐怖组织”。用于“资助”的资产类型,包括实体资产和服务。“资助”行为的行为模式,包括一切提供物质帮助的行为。最后,在资助行为入罪化的价值取向上,应当注意与传统洗钱罪的冲突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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