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篡改种子生产日期村民可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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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四川省某村米某等15户村民集体向当地消委投诉:2月份在某乡农技站购买“川丰6号”水稻种,收割时却发现水稻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
  受理投诉后,消委会最终查实:15户农民购买的“川丰6号”种子系该农技部在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以1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此种子本是2005年生产的,但种业公司却将生产日期改为2007年8月。
  这些陈种被该农技站以22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了35公斤,最终流入到这15户农户家中,播种面积共计2.2公顷。市植保质检站调查认定,此次减产比正常平均单产450公斤减少了300公斤。
  对这起农民消费纠纷,消委会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种业公司给15户受损村民一次性赔偿现金一万元,并当场兑现。同时,种业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65元,罚款14325元的行政处罚。
  此类违法销售行为在涉农案件中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生产日期是种子等农产品极为重要的质量保证之一,这类违法行为对农户危害极大,必须严历打击,大力制止。本案中的违法经营者最后不但进行了经济赔偿,也被行政处罚,这就警示了经营者:违法经营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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