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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的内外爵、战国秦汉的二十等爵和魏晋以后的五等爵,都主张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权、实行同罪异罚,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建立在宗法制与分封制基础上的周爵的法律特权只有大夫以上的贵族才能享有,体现了亲亲、尊尊的礼治精神和君臣间的礼敬.二十等爵的法律特权是法家为了贯彻农战政策而将爵的尊贵性与刑罚的严酷性、威慑力协调起来的产物,具有非贵族化、扁平化、工具化和受法家国家本位思想影响等特征.随着二十等爵向五等爵过渡,爵的法律特权经历了一个由慢到快的贵族化历程,最终在魏晋时期因世家大族的壮大和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彻底成为官僚贵族的专属物.由此可以把法律儒家化重新解释为从法家法律特权到儒家法律特权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