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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75年,睢县西陵食品经营处搬迁,西陵食品经营处与西陵东村三组和西陵北村九组、十组协商,使用西陵东村三组土地6.68亩,西陵食品经营处付给西陵三组土地补偿费每亩70元,并于1975年4月1日签订了用地协议;使用西陵北村九组、十组土地2.48亩,在调查期间没有查到西陵食品经营处使用西陵北村2.48亩土地的协议书和付款条,但在县计委查到了1979年经县计委批准西陵食品经营处使用西陵东村三组(原三队)6.68亩、使用西陵北村2.48亩,共计9.16亩的《土地转移卡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