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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五种具体的行为类型和一种抽象的行为类型。本罪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而是故意之内的具体内容。本罪主体不含单位,但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责任人应适用本罪。司法实务中常有两种行为的性质界定较为混乱,一种是合法取得贷款后到期不归还的行为,另一种是冒用第三人名义贷款到期不归还的行为。前一行为坚持区分对待原则,应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后一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