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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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援助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政府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现如今,已有许多国家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我国也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相应法律援助机制。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文章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关键词】法律援助;解决途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自建成以来,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不断的完善、深化,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同时,法律援助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给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找出法律援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此来保障人民生活的质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不同国家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及实行方式。我国对法律援助的界定是设立在国家司法基础上的,由律师、公证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为经济上存在困难或需要特殊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这一定义保证了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专业人事的帮助,从而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司法权利,体现了社会公平以及国家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是国家政府。我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部门对各种案件进行管理和援助,并通过监督、审查等方式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同时还对相关部门给予了一定的财政支持,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切实展开提供了物质基础。
  第二,我国的法律援助属于义务工作,及国家强制执行法律援助的举措。每年国家都会专门指派相应的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对相应案件进行审理和协助。同时,我国对法律援助的对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是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产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利益与国家、政府利益产生纠纷;当事人生活困难,依靠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当事人出于经济或个人因素无法请到委托辩护人;当事人属于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等等。
  第三,我国法律援助的另一特点是法律援助的途径分为诉讼法律援助及非诉讼法律援助。诉讼法律援助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诉讼手段对当事人进行援助的过程。而非诉讼法律援助则指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前或之后,由专业法律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或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免费性。由于大多数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是出于经济原因而无法承受诉讼费用,因此我国的法律援助对所有符合要求的当事人都是免费提供的。一旦当事人接受了法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都由国家相应部门来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须承担任何费用。这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援助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距今已有近500年的发展历史。英国是最早提出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国家。早在1495年,英国政府就明确规定当公民在司法审核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应当由专门的部门为公民提供法律上的帮助。随后,英国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法规规定法院和政府应当给予诉讼人一定的法律援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这一法规确立后,法律援助体制在英国逐渐成为了司法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英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可以总结出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以救济性援助为基础的初始援助阶段,其次是以国家援助为基础的由政府提供支持的保障性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发展的初始阶段,援助的来源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基金,因此在规模上和援助量上都相对较小。正是由于援助者的多样性,因此在法律援助的初级发展阶段,援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律师、法官、慈善机构等不同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但是法律援助的随意性也较大,不利于系统性的管理。因此,由政府支持的保障性法律援助应运而生。这一阶段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系统性、权威性上有了更多的保障。同时,法律援助也成为了宪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及刑事案件中,对诉讼人或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有了更权威公证的参考,对法庭案件的审理也变得更为规范和有效。同时,法律援助保障了不同阶级、不同背景、不同生活水平的人们在法律面前都受到同等的保护,这在极大程度上保证了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我国法律援助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我国法律援助主要是由司法及行政部门进行共同管理的,并且分为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次。中央法律援助部门由司法机构内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法律援助工作的计划、工作部署,并对地方各级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咨询、进行监管。省级法律援助部门则按照中央部署,并根据各省的情况向各市、县下发法律援助任务。市级和县级的法律援助部门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执行机构,承担着日常的案件审理及援助工作。
  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形式也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点。首先,我国的法律援助形式也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诉讼方式的法律援助主要通过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法规内容咨询、民事辩护等形式进行。而非诉讼形式则是通过相关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对一定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其次,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模式也区别于西方国家。我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通常是律师,其中包括专业的从业律师及具有从业资格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这些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是强制的,而他们的工资及诉讼费用则由政府及相关基金提供。最后,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的是申请制度。所谓的申请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获得法律援助之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的正式申请,随后会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就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要求。   二、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就
  我国法律援助发展过程并不长。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法律援助这一概念才正式出现在我国的宪法中。然而,在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有了极大的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近两年,我国针对法律援助中存在的缺陷还增添了相关的条款,并对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在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初期,我国借助法律援助审理的案件不足15万件,到了2013年底,我国法律援助案件比2003年增长了21%,援助人员数量也有了极大的提升。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信赖,是一种合理有效的制度和措施。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一)地方性法律援助条例中的不足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及发展状况都有所不同,因此必须根据各地的案件审理状况及法律体系发展特点制定出地方性法律援助条例。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地方各级政府在继承了中央法律援助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发展特点对其中的条款和规定进行了拓展和深化。在对受援人群要求的制定上,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标准。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只指明了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必须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但并没有就经济困难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则对这一概念给出了不同的具体化的界定。例如山东省对经济困难的界定为公民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而上海市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要求是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天津市对援助者的要求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福利机构的任一标准即可。这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援助条例充分满足了各地的司法体制特点,在维护地方治安及管理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工作者工作中的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者主要分为两类,即专门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志愿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据统计,到2014年底,我国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已达到了15000人左右,而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则达到了22万人左右。但由于我国的民事案件数量较多,而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相对较少,因此我国对法律援助专业人员的需求仍较大。
  (三)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是资金援助,而资金的来源一般是政府的拨款。政府的资金款项包括财政投入、援助基金的资金注入及公益基金和社会捐款等。其中的财政资金由中央政府的资金及地方政府的资金两部分组成。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中央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拨款也有所增加,并且地方各级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专项基金对法律援助进行拨款。我国还成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民间资金的募集来为法律援助提供资金支持。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基金会规模已得到了较大的扩展,并且其性质也从原有的专项基金会转变为了全国性的基金筹集机构。我国法律基金会的募捐形式主要有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社会义卖、公演等活动。专项彩票也是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之一。专项彩票通过向公众出售彩票的方式将获得的收益用于社会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
  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法律援助对于我国的司法权威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因此必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使其更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特性,从而切实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依法治国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针,而这一方针的实行也在近年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正在着力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改革,将司法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范围都做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入。将法律援助法写入我国宪法中的构想也被提上了日程。
  我国的法律援助体制已经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指导方针及措施,但并未有专门的法律从司法的角度对一些工作内容作出规定,因此在执行力度和权威性都显得有所不足。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则有利于从整体上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能让人们意识到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更科学有效地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各地的法律援助条例
  在建立法律援助的核心法规后还应相应地规范地方各级法律援助结构的援助条例。由于各地法律体系及司法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对法律援助的规范必须依照各地自身的情况进行。但地方法律援助结构必须遵循中央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其中的条款进行细化和整合。
  (三)合理分配法律援助任务
  由于各地的司法行政方式不同,工作量不同,因此各地面临的法律援助任务也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任务,必须合理分配任务,使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量与其工作能力与司法容量相一致,从而保证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各级的法律援助部门应设置合理的人员结构以满足各地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需求,并且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不足是限制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完善和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可以有效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现阶段,我国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积极性不高,办案效率低下。这种情况在办案律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办案律师自身的工作负担较重,而为某些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是律师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自身的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产生了矛盾。而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属于义务工作,律师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援助工作给律师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确保律师能够提高在法律援助中的工作效率,政府应该出资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能够获得与其他案件一样的重视。在香港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法律援助的政府补贴制度,尽管由于一些条件的限制,我国其他地区还无法在短期内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补贴制度,但是政府可以首先在一些省市设置试点,通过试点的实行效果及发展经验来为其他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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