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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发展概况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GIS)和劳保医疗(LIS)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负担沉重。(2)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在原有的医疗体制下,由于职工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很低,他们倾向于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医疗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也愿意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3)部分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同时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劳保医疗作为企业福利的一种,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职工的基本医疗很难得到保障,而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却能够过度的使用医疗服务。这一情形损害了医疗服务利用的公平性。(4)医疗保险覆盖面窄,风险公担功能差。从各自财务资金的来源和对受益人群及受益内容的规定来看,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均无保险机制,而是基于工作单位的自我保障制度。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医疗保障的覆盖面逐渐萎缩。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与原有的体制相比,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以下优势:(1)新制度实行了社会化管理的办法,从而使企业从繁重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这对于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新制度的目标是覆盖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保险基金以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因此,新制度具有更广泛的保险覆盖面,其风险公担能力也将随之增强。(3)新制度采用了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能够有效的抑制需求方过度使用医疗服务的道德风险,强化了投保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二、现行城镇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向建立社会保险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我国这次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是在多年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但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次创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统账结合的筹资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是通过国家财政、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多方筹资,共同组成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因此,筹资是医保的关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总体上,社会统筹基金约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3%。个人帐户约为47%,其中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退休职工不需要交纳医疗保险费,无论是建立个人账户的费用,还是需要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都是由单位缴费解决,也就是由每个在职职工分担。考虑到退休人员收入低、没有足够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
我国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三段直通式”和“板快式”。所谓“三段直通式”来自“两江试点”——镇江和九江,这一方式的含义是: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支出,无论门诊或住院,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付段,自付额达到一定水平后(一般为上年工资总额的5%)进入社会统筹。在“三段直通式”下,个人账户可以通过自付段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进入社会统筹后自付比例较小,导致个人账户超支越多得到统筹调剂也越多。这样一来就会加大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出现个人账户“空账”问题。鉴于此,国务院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逐渐向“板快式”过度。
“板快式”源于“海南试点”,即门诊、住院分开,个人账户用于门诊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除规定的若干种慢性病、特殊病,统筹基金在一定额度内给予支付外,其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由于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功能完全分开,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参保者的费用控制意识,抑制了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负担。但同时也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健康状况较差者的个人负担费用增加,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二是个人账户“沉淀”过多。由于“沉淀”的这部分基金不能提取现金,也不能在不同人群间进行调剂,使个人账户中的基金丧失了风险公担功能,实质上成为对于个人医疗支出的“强制储蓄”。
3、起付线制、共同付费制和最高限额制
我国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账户通过制度化的设计确保了结余,而为了实现统筹基金略有结余,在统筹基金支付的过程中引入了起付额、个人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个人支付比例由属地决定,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己承担,或通过其他形式的保险加以解决,如企业补充医疗保或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1998年《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务省市根据各自的实际大体上都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办),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由社保基金办审核选定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拟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年扩大,截止2004年末全国参保的城镇职工达到1.24亿,而1999年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只有2050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打破了原有国家和用人单位自我保障的旧格局,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但应该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医疗服务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有待完善;基本医疗制度在初始设计上,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低,医疗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社会医疗保险通常被认为是促进医疗服务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并且具有降低医疗服务领域不确定性的功能。而我国过低的保险覆盖率使得社会保险丧失了它本应具有的功能,并且部分的导致了医疗服务的不平等,低保险覆盖率也不利于疾病风险的分散。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大约44.8%的城镇人口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险。形成低保险覆盖率的部分原因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始设计:职工的家属被排除在保险覆盖之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取决于不同企业(或个人)的参保意愿。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年龄结构差异很大,导致了非公有制企业加入社会保险的意愿低于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将社会医疗保险推广到其他所有制的企业。除此之外,城镇大量的外来劳务工和个体营业者没有被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这也是目前医疗保险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原则,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人群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
2、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公平问题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是职工根据工资的比例缴纳,国家和单位再根据其工资比例对应补偿。从数值的绝对额度上看,工资越高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越高,国家和单位对其补贴也就越多;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获得了更多的公共卫生资源。从社会再分配的角度看,社会福利的再分配随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因此,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造成了医疗服务利用上的横向不平等,即具备共同疾病风险的人群没有获取同额度的保险基金。在福利经济学中,社会医疗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实物福利形式的社会再分配,即福利由富人向穷人转移、健康者向非健康者转移。因此我国应该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中向低收入阶层倾斜,并结合疾病风险的测算制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用。
3、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缺乏约束
在我国目前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下,政府严格控制了医务价格,而相对放松了对于药品价格的管制,允许医院在药品进价上浮15%的基础上保证医院的利润。这种情况导致了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扭曲,造成了以药养医的情形。20世纪90年代药品收入一直占医院收入的50%以上,近些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如2004年为42%),但是医疗费用并没有随之下降。在当前的医疗保险体系中,主要是通过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来约束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并没有涉及对供给方的约束。医药之间的利益勾结、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传统的付费机制共同造成了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难以约束。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对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改革。首先要加大力度促使“医药分家”、医生收入与治疗费用脱钩,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其次尽快制定合理的预付费制,促使医疗服务供给方自觉的控制成本。第三放开医务价格,使医生体面并且有尊严地得到其应得的报酬。
4、医疗费用职工自付比例偏高,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滞后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起付线、自付额度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来控制参保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个人自付比例偏高、最高支付限额偏低,使得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特别是低收入者和大病患者。2003年对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查中显示,城镇参保职工的自付比例高达43%,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要求自付比例应在25%左右。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年均工资水平的4倍,对于大病患者来说很容易突破这一限额。因此国家鼓励城镇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来支付最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然而,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广大城镇职工的需要。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有3种模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决定》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2)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组建补充医疗保险,由当地社保基金办管理。(3)商业保险。以上模式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显然受企业效益的影响,并且参保人员限定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共济性差,不够稳定;商业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费用较高;第二种模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社会共济性,但需要高效的行政能力。因此,补充医疗保险还应该由政府主导,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由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组建,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交与商业保险公司托管。同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制,创造商业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起多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社会保险体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肖秋兰)
纪玉山(1948-)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视角》副主编。
李晓林(1977-)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GIS)和劳保医疗(LIS)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负担沉重。(2)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在原有的医疗体制下,由于职工所承担的医疗费用很低,他们倾向于过度使用医疗服务;医疗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也愿意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3)部分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同时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劳保医疗作为企业福利的一种,一旦企业经营困难,职工的基本医疗很难得到保障,而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却能够过度的使用医疗服务。这一情形损害了医疗服务利用的公平性。(4)医疗保险覆盖面窄,风险公担功能差。从各自财务资金的来源和对受益人群及受益内容的规定来看,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均无保险机制,而是基于工作单位的自我保障制度。随着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医疗保障的覆盖面逐渐萎缩。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与原有的体制相比,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以下优势:(1)新制度实行了社会化管理的办法,从而使企业从繁重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这对于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新制度的目标是覆盖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保险基金以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因此,新制度具有更广泛的保险覆盖面,其风险公担能力也将随之增强。(3)新制度采用了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能够有效的抑制需求方过度使用医疗服务的道德风险,强化了投保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二、现行城镇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向建立社会保险体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我国这次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是在多年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形成的,虽然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加以完善,但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次创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统账结合的筹资机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是通过国家财政、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多方筹资,共同组成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因此,筹资是医保的关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总体上,社会统筹基金约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3%。个人帐户约为47%,其中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退休职工不需要交纳医疗保险费,无论是建立个人账户的费用,还是需要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都是由单位缴费解决,也就是由每个在职职工分担。考虑到退休人员收入低、没有足够用于医疗支出的积累、医疗负担较重,(决定)除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外,还规定了在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照顾。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
我国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三段直通式”和“板快式”。所谓“三段直通式”来自“两江试点”——镇江和九江,这一方式的含义是: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支出,无论门诊或住院,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付段,自付额达到一定水平后(一般为上年工资总额的5%)进入社会统筹。在“三段直通式”下,个人账户可以通过自付段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进入社会统筹后自付比例较小,导致个人账户超支越多得到统筹调剂也越多。这样一来就会加大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出现个人账户“空账”问题。鉴于此,国务院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模式逐渐向“板快式”过度。
“板快式”源于“海南试点”,即门诊、住院分开,个人账户用于门诊费用的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除规定的若干种慢性病、特殊病,统筹基金在一定额度内给予支付外,其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由于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使用功能完全分开,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参保者的费用控制意识,抑制了对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减轻了统筹基金的负担。但同时也出现了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健康状况较差者的个人负担费用增加,尤其是慢性病患者。二是个人账户“沉淀”过多。由于“沉淀”的这部分基金不能提取现金,也不能在不同人群间进行调剂,使个人账户中的基金丧失了风险公担功能,实质上成为对于个人医疗支出的“强制储蓄”。
3、起付线制、共同付费制和最高限额制
我国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个人账户通过制度化的设计确保了结余,而为了实现统筹基金略有结余,在统筹基金支付的过程中引入了起付额、个人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个人支付比例由属地决定,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己承担,或通过其他形式的保险加以解决,如企业补充医疗保或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1998年《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务省市根据各自的实际大体上都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办),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由社保基金办审核选定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拟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年扩大,截止2004年末全国参保的城镇职工达到1.24亿,而1999年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只有2050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打破了原有国家和用人单位自我保障的旧格局,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但应该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是医疗体制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医疗服务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有待完善;基本医疗制度在初始设计上,一些问题仍存在争议。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低,医疗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问题严重
社会医疗保险通常被认为是促进医疗服务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并且具有降低医疗服务领域不确定性的功能。而我国过低的保险覆盖率使得社会保险丧失了它本应具有的功能,并且部分的导致了医疗服务的不平等,低保险覆盖率也不利于疾病风险的分散。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城镇职工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大约44.8%的城镇人口没有任何的医疗保险。形成低保险覆盖率的部分原因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始设计:职工的家属被排除在保险覆盖之外。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取决于不同企业(或个人)的参保意愿。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年龄结构差异很大,导致了非公有制企业加入社会保险的意愿低于离退休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法规的形式将社会医疗保险推广到其他所有制的企业。除此之外,城镇大量的外来劳务工和个体营业者没有被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这也是目前医疗保险覆盖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为目标原则,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人群覆盖面,提高社会人群尤其是弱势人群的参保率。
2、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中的公平问题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是职工根据工资的比例缴纳,国家和单位再根据其工资比例对应补偿。从数值的绝对额度上看,工资越高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越高,国家和单位对其补贴也就越多;也就是说,高收入阶层获得了更多的公共卫生资源。从社会再分配的角度看,社会福利的再分配随收入的增加而累进。因此,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造成了医疗服务利用上的横向不平等,即具备共同疾病风险的人群没有获取同额度的保险基金。在福利经济学中,社会医疗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实物福利形式的社会再分配,即福利由富人向穷人转移、健康者向非健康者转移。因此我国应该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中向低收入阶层倾斜,并结合疾病风险的测算制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用。
3、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服务供给方缺乏约束
在我国目前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下,政府严格控制了医务价格,而相对放松了对于药品价格的管制,允许医院在药品进价上浮15%的基础上保证医院的利润。这种情况导致了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扭曲,造成了以药养医的情形。20世纪90年代药品收入一直占医院收入的50%以上,近些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如2004年为42%),但是医疗费用并没有随之下降。在当前的医疗保险体系中,主要是通过起付线制和共同付费制来约束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并没有涉及对供给方的约束。医药之间的利益勾结、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传统的付费机制共同造成了医疗服务供给方的道德风险难以约束。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对医疗服务价格机制的改革。首先要加大力度促使“医药分家”、医生收入与治疗费用脱钩,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其次尽快制定合理的预付费制,促使医疗服务供给方自觉的控制成本。第三放开医务价格,使医生体面并且有尊严地得到其应得的报酬。
4、医疗费用职工自付比例偏高,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滞后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用了起付线、自付额度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来控制参保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个人自付比例偏高、最高支付限额偏低,使得城镇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特别是低收入者和大病患者。2003年对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查中显示,城镇参保职工的自付比例高达43%,而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要求自付比例应在25%左右。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年均工资水平的4倍,对于大病患者来说很容易突破这一限额。因此国家鼓励城镇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来支付最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然而,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不能满足广大城镇职工的需要。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有3种模式:(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决定》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2)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组建补充医疗保险,由当地社保基金办管理。(3)商业保险。以上模式都具有一定的缺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显然受企业效益的影响,并且参保人员限定为本单位职工,社会共济性差,不够稳定;商业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险费用较高;第二种模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社会共济性,但需要高效的行政能力。因此,补充医疗保险还应该由政府主导,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由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组建,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交与商业保险公司托管。同时加快完善社会救助体制,创造商业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建立起多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社会保险体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肖秋兰)
纪玉山(1948-)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视角》副主编。
李晓林(1977-)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