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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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一直存在"选择适用权"与"规范审查权"的权属争议,二者在审查权限与处理方式上,存在极大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新《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局限性,并表现出完全有别于二者的特性。作为一种对话式的间接审查权,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在起诉、上诉与裁判阶段,均应依附于行政行为;但在审查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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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一直存在"选择适用权"与"规范审查权"的权属争议,二者在审查权限与处理方式上,存在极大的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又都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新《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种局限性,并表现出完全有别于二者的特性。作为一种对话式的间接审查权,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在起诉、上诉与裁判阶段,均应依附于行政行为;但在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审查技术与审查效力上,又有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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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观察化痰通络汤加减联合穴位按摩治疗急性脑梗死风痰阻络型的效果。方法:92例采用随机分组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6例。两组均用常规对症治疗及康复锻炼、并用化痰通络汤加减治疗,观察组联合穴位按摩治疗。结果:两组治疗1个月后MRS评分、中医证候评分均降低,且观察组更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治疗1个月后Barthel评分均升高,且观察组更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目的 观察吴茱萸热敷联合耳穴压丸辅助治疗脓毒症胃肠功能障碍的临床疗效及对血清胃蛋白酶原(PG)、胃泌素-17 (G-17)水平的影响。方法 选取2018年7月—2020年12月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EICU病房住院的脓毒症合并胃肠功能障碍患者128例,采用随机数字表分为对照(A)组、吴茱萸热敷(B)组、耳穴压丸(C)组、联合治疗(D)组,各32例。A组患者采用常规脓毒症治疗方法,B、C、D组在
目的 比较非肥胖型与肥胖型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NAFLD)患者代谢特征和肝脂肪变程度差异。方法 2015年1月~2021年6月我院诊治NAFLD患者274例,根据体质指数(BMI)=25 kg/m~2,将其分为非肥胖型66例和肥胖型208例。计算胰岛素抵抗指数(HOMA-IR),行磁共振仪检查,应用仪器自带软件计算肝脏脂肪含量(LFC)和腹部皮下脂肪厚度(ASFT),使用FibroTouch测量肝
目的 探讨临床护理路径联合认知心理干预对直肠癌肠造口患者心理状态与自护能力的影响。方法 90例直肠癌肠造口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临床护理路径联合认知心理干预)与对照组(常规护理)各45例,比较两组的心理状态及自护能力。结果 干预后,观察组的GAD-7、 PHQ-9评分均低于对照组,自我概念、自我责任、健康知识、自我护理技能评分均高于对照组(P <0.05)。结论 临床护理路径联合认知心理干预可改善直
目的 探讨在急性脑梗死患者中实施子午流注穴位按摩联合时空同构康复护理的疗效。方法 选取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西院区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收治的90例急性脑梗死患者为研究对象,按照随机抽样法将其分为对照组(子午流注穴位按摩联合常规护理,45例)与观察组(子午流注穴位按摩联合时空同构康复护理,45例)。比较2组在干预前和干预21d后的肌力、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Barthel指数
目的:非酒精性脂肪肝病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卫生健康问题,近些年来患病率越来越高,现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慢性肝病之一。非酒精性脂肪肝病是以甘油三酯为主的脂质在肝细胞中蓄积为病理改变的肝脏代谢性疾病,病谱包括非酒精性单纯性脂肪肝(NAFL)、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肝硬化和肝细胞癌(HCC)。2020年国际脂肪肝组专家共识将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病更名为代谢相关性脂肪性肝病(MAFLD)。本文通过对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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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字最初的本义是“减少”。随着历史的变迁、时代的发展,“损”增加了在口语中被高频使用的表“挖苦”和表“刻薄”的两个义项。文章通过对“损”字进行整理和分析,考察其词义演变过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损”的词义演变机制及流行动因。
目的:比较“脑肠同调”法针刺与常规针刺治疗急性脑梗死的临床疗效,并探讨其作用机制。方法:将64例急性脑梗死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32例。两组均采用西医基础治疗,观察组予“脑肠同调”法针刺治疗,穴取顶颞前斜线、中脘、关元、天枢、足三里、上巨虚、下巨虚;对照组予常规针刺治疗,均每日1次,每周治疗6 d,共治疗3周。比较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美国国立卫生院卒中量表(NIHSS)评分,血清白细胞介素1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但不能因此否定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作为区分标准,单一区分标准显得力不从心,而多重标准内部又杂乱无章。在坚持综合考量标准的基础上,应建立“双层化”体系判断路径,第一层以词义可能性为中心作为基础判断,第二层以处罚目的的必要性(保护法益)作为实质把握,并以不能超过一般人预测可能性作为反向检验。通过审视现有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