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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制的日益完善,聋哑人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的关注。然而,近年来聋哑人犯罪问题的凸现,让国家公权力不得不在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积极保护的同时,开始对其犯罪的根源、特点等给予重视。因为,相对于保护其合法权益,预防聋哑人犯罪则是对其更为基础性的保护。近日,笔者就聋哑人犯罪的现象进行了针对性的调研,通过对近三个月以来本市聋哑人犯罪所呈现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加以分析,并对犯罪预防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一、聋哑人犯罪的现状调查
近三个月以来,本市的聋哑人犯罪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突发态势。据统计,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聋哑人涉嫌犯罪案件4件8人,批准逮捕4件8人,涉案数和批准逮捕数远远超过2006与2007两年的总和。
二、聋哑人犯罪的特点归纳
笔者通过对该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4起聋哑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此类犯罪主要具有四大特点:
第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这涉案的8人中,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聋哑人几乎都是文盲或半文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只不过2人,仅有1人达到了初中文化程度。这主要是由于传统观念上对聋哑人的文化教育不够重视,甚至于对这部分弱势群体存有歧视,再加上经济等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接受教育的比例较低,甚至于相当一部分聋哑人从未接受过任何教育,因此这也为聋哑人犯罪的频发埋下隐患。
第二,跨地区流窜作案多。随着交通网络的日益发达,现代人口流动的加快,聋哑人除了听不懂、不会说话以外,四肢健全,精神正常,可以走南闯北。这样,聋哑人流窜作案在残疾人群体中自然表现得日益突出。在这涉案的8人中,无一例外均属于流窜作案,且多来自于偏远省市。这种跨地区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其流动性非常强,破案难度很大,且不易取证,在一定程度上为绝大多数聋哑人犯罪者所利用。
第三,财产型犯罪为主。大多聋哑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其在社会上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无固定收入,生活无着落所致,这就使得这类犯罪大多以侵害财产为目的,在这4起案件中,均为盗窃案,犯罪的手段一般都较为简洁、明了、大胆,如方某、刘某共同盗窃一案,他们流窜各地,以粗暴的砸碎汽车车窗的方法进行窃取财物。
第四,团伙性作案多。在这4件8人中,有3件7人属于共同犯罪,此数字可以明显的反映出聋哑人犯罪团伙性较强的特点。聋哑人的盗窃形式通常为“一人把风、其余行动”,这样便更利于实行犯逃脱,即使“把风”的人被抓获也会因其是聋哑人,且并无赃物而逃避法律惩治。如批准逮捕的史某、孙某共同盗窃一案,他们见一商店无人,便留下史某在门前望风,由孙某进入店内,打开抽屉取走钱款。
三、聋哑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任何一种现象的存在都有其根源。分析聋哑人犯罪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教育机制存在缺陷。首先,目前聋哑人进入专业的特殊教育学校(即聋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在偏远地区、经济落后地区情况更加糟糕。其次,一些地方存在着对特殊教育认识不够、特殊教育经费不足、师资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致使聋哑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再次,很多聋哑学校对聋哑学生采取的是封闭式教育模式,这就导致了聋哑人与社会的沟通、交流较少,终日生活在学校这一“方寸之地”中,容易产生自闭心理,缺乏对社会的认同感,对外界的不信任感也会与日俱增,甚而走上极端,采用犯罪的手段报复社会。
第二,就业现状歧视凸显。就业机会本对人人都是平等的,可是当前就业现状中却存在严重的身体歧视,很多用人单位对聋哑人“闭而不纳”,这就使得聋哑人产生丧气心理、报复心理等不健康的想法,形成了使其身残心也残的恶性循环。此外,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执法力度不够,很多违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得不到法律制裁。有些单位尤其是主要领导依然对聋哑等残疾人持歧视性态度,对他们就业抱有偏见,把他们看成“残废人”,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某些录用了聋哑人的单位,也不能正确地看待他们的就业问题,使他们的技能无法施展,这样就使得聋哑人在就业等方面完全处于弱势,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他们为生活所迫,从而铤而走险。
第三,人性关爱严重缺失。聋哑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因其固有的生理缺陷,大多数聋哑人的家庭在物质上给聋哑人以关心,对其行为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无论从道德观念还是承担家庭的责任来讲,家庭对其没有更高的要求,反而任其自由发展,缺少必要的“塑人”教育。有的父母总感觉对不起孩子,溺爱聋哑子女,让他们养成了任性、自私、懒惰、容易走极端的坏习惯,有的相反却戴上“有色眼镜”看待他們。不注重情感交流和疏导,家庭成员与聋哑人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使聋哑人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家庭的约束,使聋哑人难以融入常规人群,而愿与同类在一起,容易被心怀叵测之人利用,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而参加犯罪团伙,则满足了其异化的归属感。因此说家庭的放任自流、缺乏人性关爱是导致聋哑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四、聋哑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聋哑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会使聋哑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加剧了社会矛盾。科学发展,和谐为本,聋哑人犯罪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而对其惩罚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因为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在于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第一,关爱聋哑人,杜绝歧视心理。关爱聋哑人是社会的公德,但却未能很好的实践。而预防聋哑人再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对其进行感化、关爱,让他们感到生存的价值。笔者建议基层残联、民政部门可以同聋哑学校、社区等联合开展常态化聋哑人关怀活动,定期定日举办文娱活动,让他们感受到多一点关爱,多一点帮助,多一点自尊,使他们能重拾自信,矫正不良心态,让他们明白社会在关注、保护、支持着他们,保持一种积极的心态,乐观的生活,努力作一个“健康”的人。
第二,加大教育力度,增设法制课。虽然目前国内有不少的聋哑学校,但是大多数聋哑人都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接受正规教育,仅仅在学习几年达到可以交流水平之后便放弃或不能继续深造,这样就导致许多聋哑人所学知识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在不良诱导下产生犯罪心理。当务之急是加大对聋哑人的教育力度,尤其是对其法制宣传教育,建议聋哑学校适当配备法律专业毕业的老师开设法律课,对聋哑人进行国家基本法律的教育,将培养健全的残疾人作为教育目标,使聋哑学生在校时学法、懂法,走上社会后守法,做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合格公民。
第三,转变就业机制,消除就业歧视。生存是人的本能。当一个人缺乏最基本的生活资源而又缺乏必要的救济时,就免不了会违法犯罪。聋哑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有权利融入到健全人的生活当中来,有权利参与到建设祖国宏伟蓝图的大军中去,唯有这样,他们才能真正的做一个靠自己双手养活自己的身残志不残的普通公民。这样就需要转变就业机制,笔者认为国家可以从利于发挥聋哑人能力出发,在特定的行业对其进行适岗就业,还可以适当对公司等用人单位录用聋哑人予以相关政策的回馈,使他们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第四,完善社会监管,源头上防范未然。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机制,加强对聋哑人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具体人员,明确责任,严密监控,防止管理上的漏洞。同时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发现有外来聋哑人入住情况,要及时与社区取得联系,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确保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一、聋哑人犯罪的现状调查
近三个月以来,本市的聋哑人犯罪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突发态势。据统计,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聋哑人涉嫌犯罪案件4件8人,批准逮捕4件8人,涉案数和批准逮捕数远远超过2006与2007两年的总和。
二、聋哑人犯罪的特点归纳
笔者通过对该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4起聋哑人犯罪案件的分析,发现此类犯罪主要具有四大特点:
第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这涉案的8人中,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聋哑人几乎都是文盲或半文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只不过2人,仅有1人达到了初中文化程度。这主要是由于传统观念上对聋哑人的文化教育不够重视,甚至于对这部分弱势群体存有歧视,再加上经济等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接受教育的比例较低,甚至于相当一部分聋哑人从未接受过任何教育,因此这也为聋哑人犯罪的频发埋下隐患。
第二,跨地区流窜作案多。随着交通网络的日益发达,现代人口流动的加快,聋哑人除了听不懂、不会说话以外,四肢健全,精神正常,可以走南闯北。这样,聋哑人流窜作案在残疾人群体中自然表现得日益突出。在这涉案的8人中,无一例外均属于流窜作案,且多来自于偏远省市。这种跨地区流窜作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其流动性非常强,破案难度很大,且不易取证,在一定程度上为绝大多数聋哑人犯罪者所利用。
第三,财产型犯罪为主。大多聋哑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其在社会上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无固定收入,生活无着落所致,这就使得这类犯罪大多以侵害财产为目的,在这4起案件中,均为盗窃案,犯罪的手段一般都较为简洁、明了、大胆,如方某、刘某共同盗窃一案,他们流窜各地,以粗暴的砸碎汽车车窗的方法进行窃取财物。
第四,团伙性作案多。在这4件8人中,有3件7人属于共同犯罪,此数字可以明显的反映出聋哑人犯罪团伙性较强的特点。聋哑人的盗窃形式通常为“一人把风、其余行动”,这样便更利于实行犯逃脱,即使“把风”的人被抓获也会因其是聋哑人,且并无赃物而逃避法律惩治。如批准逮捕的史某、孙某共同盗窃一案,他们见一商店无人,便留下史某在门前望风,由孙某进入店内,打开抽屉取走钱款。
三、聋哑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任何一种现象的存在都有其根源。分析聋哑人犯罪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教育机制存在缺陷。首先,目前聋哑人进入专业的特殊教育学校(即聋哑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在偏远地区、经济落后地区情况更加糟糕。其次,一些地方存在着对特殊教育认识不够、特殊教育经费不足、师资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致使聋哑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再次,很多聋哑学校对聋哑学生采取的是封闭式教育模式,这就导致了聋哑人与社会的沟通、交流较少,终日生活在学校这一“方寸之地”中,容易产生自闭心理,缺乏对社会的认同感,对外界的不信任感也会与日俱增,甚而走上极端,采用犯罪的手段报复社会。
第二,就业现状歧视凸显。就业机会本对人人都是平等的,可是当前就业现状中却存在严重的身体歧视,很多用人单位对聋哑人“闭而不纳”,这就使得聋哑人产生丧气心理、报复心理等不健康的想法,形成了使其身残心也残的恶性循环。此外,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执法力度不够,很多违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得不到法律制裁。有些单位尤其是主要领导依然对聋哑等残疾人持歧视性态度,对他们就业抱有偏见,把他们看成“残废人”,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某些录用了聋哑人的单位,也不能正确地看待他们的就业问题,使他们的技能无法施展,这样就使得聋哑人在就业等方面完全处于弱势,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他们为生活所迫,从而铤而走险。
第三,人性关爱严重缺失。聋哑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因其固有的生理缺陷,大多数聋哑人的家庭在物质上给聋哑人以关心,对其行为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无论从道德观念还是承担家庭的责任来讲,家庭对其没有更高的要求,反而任其自由发展,缺少必要的“塑人”教育。有的父母总感觉对不起孩子,溺爱聋哑子女,让他们养成了任性、自私、懒惰、容易走极端的坏习惯,有的相反却戴上“有色眼镜”看待他們。不注重情感交流和疏导,家庭成员与聋哑人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使聋哑人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家庭的约束,使聋哑人难以融入常规人群,而愿与同类在一起,容易被心怀叵测之人利用,成为他人的犯罪工具。而参加犯罪团伙,则满足了其异化的归属感。因此说家庭的放任自流、缺乏人性关爱是导致聋哑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四、聋哑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聋哑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会使聋哑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加剧了社会矛盾。科学发展,和谐为本,聋哑人犯罪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而对其惩罚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因为法律精神的核心价值在于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第一,关爱聋哑人,杜绝歧视心理。关爱聋哑人是社会的公德,但却未能很好的实践。而预防聋哑人再犯罪的最好方法就是对其进行感化、关爱,让他们感到生存的价值。笔者建议基层残联、民政部门可以同聋哑学校、社区等联合开展常态化聋哑人关怀活动,定期定日举办文娱活动,让他们感受到多一点关爱,多一点帮助,多一点自尊,使他们能重拾自信,矫正不良心态,让他们明白社会在关注、保护、支持着他们,保持一种积极的心态,乐观的生活,努力作一个“健康”的人。
第二,加大教育力度,增设法制课。虽然目前国内有不少的聋哑学校,但是大多数聋哑人都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接受正规教育,仅仅在学习几年达到可以交流水平之后便放弃或不能继续深造,这样就导致许多聋哑人所学知识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在不良诱导下产生犯罪心理。当务之急是加大对聋哑人的教育力度,尤其是对其法制宣传教育,建议聋哑学校适当配备法律专业毕业的老师开设法律课,对聋哑人进行国家基本法律的教育,将培养健全的残疾人作为教育目标,使聋哑学生在校时学法、懂法,走上社会后守法,做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合格公民。
第三,转变就业机制,消除就业歧视。生存是人的本能。当一个人缺乏最基本的生活资源而又缺乏必要的救济时,就免不了会违法犯罪。聋哑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有权利融入到健全人的生活当中来,有权利参与到建设祖国宏伟蓝图的大军中去,唯有这样,他们才能真正的做一个靠自己双手养活自己的身残志不残的普通公民。这样就需要转变就业机制,笔者认为国家可以从利于发挥聋哑人能力出发,在特定的行业对其进行适岗就业,还可以适当对公司等用人单位录用聋哑人予以相关政策的回馈,使他们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第四,完善社会监管,源头上防范未然。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机制,加强对聋哑人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具体人员,明确责任,严密监控,防止管理上的漏洞。同时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发现有外来聋哑人入住情况,要及时与社区取得联系,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确保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