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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司法惯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都予以保留。香港律师制度和《香港律师业务条例》也依照此精神基本保持原样不变。律师在房地产交易业务中的地位不变。香港的房地产业是香港经济的支柱之一,房地产价格的涨落标志着香港经济的发展和衰落。为确保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权益,房地产买卖制度的手续规定得相当繁琐和复杂。这就给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用武之地。一项房地产的买卖,从治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