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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程序作为一种规范,是规定社会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时的一种有序状态,其实质也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尊重。当前,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既是顺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的要求,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独特的政治价值和功能,其主要体现为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的优化价值;寻求意志和决策权威性、合法性的理性价值;实现个体有序参与,保持社会多元一体的共生价值。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制度效能;价值定位;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28-03
作者简介:徐凤月( 1987- ) ,女,河南固始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协商民主理论。
程序化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在西方协商民主政治中获得了较好的体现。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共政策合法性的获得必须经由一种程序,经由一种规范性的要求,认为“程序正义是充分体现和切实维护协商民主参与者平等和自由的民主权力的根本。离开完备的程序,任何民主价值都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1]近些年来,随着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作为保障人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自由地表达意愿的程序化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从党的十七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到党的十八大“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论述,中央关于协商民主程序化的顶层设计,既是对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新认识,也是看到程序化已然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和保障。与西方协商民主程序化发展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不论是在理论和原则上,还是在实践和目的上,都明显地体现了自身的特色和独特的价值。这种独特的政治价值主要体现在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的优化价值;寻求意志和决策权威性、合法性的理性价值;实现个体有序參与,保持社会多元一体的共生价值。
一、优化价值: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在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民主形式,内生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政治发展中。从中共中央2006年【5】号文件提出“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到党的十八大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经历了从不成熟到逐步成熟、制度化的阶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同等重要的民主形式,其制度化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反映,但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确立不等于协商民主已经完美无缺,从实践的发展来看,随意性、零散化现象,重形式、轻内容,甚至协商过程中“走过场”的现象并没有随着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推进而大幅度改观。究其原因,还是协商民主活动的过程中缺乏一整套完整、严密、行之有效的程序。
程序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民主政治运行过程中各项制度和规范能够得以衔接的重要介体,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途径和保障。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的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想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就必须使协商民主程序化,通过程序的功能和作用为协商民主确立一定的秩序,使协商民主活动的参加者具有责任归责机制意识,进而强化服从决定的义务感。同时,协商民主程序化的推进也可保障协商民主的开展不以领导人的偏好为转移,克服随意性和零散性,降低协商民主的制度成本,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效能。这主要是通过程序的工具辅助性功能和制约监督性功能来实现的。
1程序通过其工具辅助性功能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所谓工具辅助性功能是指程序的设置主要是实现民主政治制度所追求的内在价值。以中共中央2005年【5】号文件和2006年【5】号文件的发布为标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便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使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但是,从中国长期的民主政治发展实践来看,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一套前期有效的程序加以规范,也是很难发挥出实质的作用,很难实现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内在价值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构建制度来讲首要的问题是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2]没有程序民主就无实质民主。“程序是制度的生命,制度实施的根本在依程序办事。”[3]俗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缺少规则和具体的运行程序,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也就只能是字面上的阐述,其实质意义和价值必将流于空谈。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决定程序,程序反作用于制度。作为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延伸和补充,理想的协商程序运行机制必将会极大地显示出协商制度的优越性。当前,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只有在程序的框架内运行,按程序来履行制度所赋予的权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内在的公正和正义才能显现,协商民主制度的效能才能最大化。
2程序通过其监督制约功能来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在程序民主中,程序的监督制约功能主要是指通过程序的内在约束力,来约束规范民主政治运行和主体的政治行为。在日常的民主运行过程中,主体行为和主张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是判断制度实施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一旦违反,即使运行结果符合预期规定,也将会被否定。在程序民主下,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一定的程序规范框架内进行,“‘权力寓于程序之中’,由于程序本身就是权力的规范化的运作方式,所以程序的设置及其运作必然反映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4]因此,只有权力在程序的规范下运行,让经过规范的权力贯穿与权力运行的始终,才能使权力所体现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真正显现,获得权力主体对社会制度的赞同和认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具有自身独特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程序的监督制约作用。靠程序的监督制约功能为协商民主活动确立起一定的秩序,以实现协商民主制度所要达到的积极效果:一是防止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决策和行动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二是规范参与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融洽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求同存异,缓和社会矛盾;三是促使参与者认识到协商的过程也是一个接受教育、参与管理的过程,提升参与者的政治素质。监督制约功能既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的一个特点,也是其协商过程中的一大优势。因此,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程序化监督制约作用,同时,配合利用好政党监督、社会监督、公民监督等各种监督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所赋予人们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力,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最大化。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制度效能;价值定位;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28-03
作者简介:徐凤月( 1987- ) ,女,河南固始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协商民主理论。
程序化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在西方协商民主政治中获得了较好的体现。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共政策合法性的获得必须经由一种程序,经由一种规范性的要求,认为“程序正义是充分体现和切实维护协商民主参与者平等和自由的民主权力的根本。离开完备的程序,任何民主价值都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1]近些年来,随着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作为保障人们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自由地表达意愿的程序化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从党的十七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到党的十八大“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论述,中央关于协商民主程序化的顶层设计,既是对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的新认识,也是看到程序化已然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和保障。与西方协商民主程序化发展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建设不论是在理论和原则上,还是在实践和目的上,都明显地体现了自身的特色和独特的价值。这种独特的政治价值主要体现在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的优化价值;寻求意志和决策权威性、合法性的理性价值;实现个体有序參与,保持社会多元一体的共生价值。
一、优化价值: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在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民主形式,内生于中国的国家建设和政治发展中。从中共中央2006年【5】号文件提出“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到党的十八大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经历了从不成熟到逐步成熟、制度化的阶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同等重要的民主形式,其制度化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反映,但是,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确立不等于协商民主已经完美无缺,从实践的发展来看,随意性、零散化现象,重形式、轻内容,甚至协商过程中“走过场”的现象并没有随着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推进而大幅度改观。究其原因,还是协商民主活动的过程中缺乏一整套完整、严密、行之有效的程序。
程序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民主政治运行过程中各项制度和规范能够得以衔接的重要介体,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途径和保障。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柔性的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想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就必须使协商民主程序化,通过程序的功能和作用为协商民主确立一定的秩序,使协商民主活动的参加者具有责任归责机制意识,进而强化服从决定的义务感。同时,协商民主程序化的推进也可保障协商民主的开展不以领导人的偏好为转移,克服随意性和零散性,降低协商民主的制度成本,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效能。这主要是通过程序的工具辅助性功能和制约监督性功能来实现的。
1程序通过其工具辅助性功能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所谓工具辅助性功能是指程序的设置主要是实现民主政治制度所追求的内在价值。以中共中央2005年【5】号文件和2006年【5】号文件的发布为标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便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使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但是,从中国长期的民主政治发展实践来看,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一套前期有效的程序加以规范,也是很难发挥出实质的作用,很难实现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内在价值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构建制度来讲首要的问题是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2]没有程序民主就无实质民主。“程序是制度的生命,制度实施的根本在依程序办事。”[3]俗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施缺少规则和具体的运行程序,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也就只能是字面上的阐述,其实质意义和价值必将流于空谈。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决定程序,程序反作用于制度。作为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延伸和补充,理想的协商程序运行机制必将会极大地显示出协商制度的优越性。当前,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只有在程序的框架内运行,按程序来履行制度所赋予的权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内在的公正和正义才能显现,协商民主制度的效能才能最大化。
2程序通过其监督制约功能来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在程序民主中,程序的监督制约功能主要是指通过程序的内在约束力,来约束规范民主政治运行和主体的政治行为。在日常的民主运行过程中,主体行为和主张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是判断制度实施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一旦违反,即使运行结果符合预期规定,也将会被否定。在程序民主下,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一定的程序规范框架内进行,“‘权力寓于程序之中’,由于程序本身就是权力的规范化的运作方式,所以程序的设置及其运作必然反映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4]因此,只有权力在程序的规范下运行,让经过规范的权力贯穿与权力运行的始终,才能使权力所体现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真正显现,获得权力主体对社会制度的赞同和认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具有自身独特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程序的监督制约作用。靠程序的监督制约功能为协商民主活动确立起一定的秩序,以实现协商民主制度所要达到的积极效果:一是防止决策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决策和行动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二是规范参与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融洽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求同存异,缓和社会矛盾;三是促使参与者认识到协商的过程也是一个接受教育、参与管理的过程,提升参与者的政治素质。监督制约功能既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化的一个特点,也是其协商过程中的一大优势。因此,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程序化监督制约作用,同时,配合利用好政党监督、社会监督、公民监督等各种监督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所赋予人们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力,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效能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