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实践中出现的机动侦查管辖权虚置、侦查管辖权划分过于绝对化、侦查地域管辖缺陷等诸多问题,其成因在于简单借鉴与我国国情的冲突、未厘清管辖概念、“以审判管辖为中心”统摄侦查管辖缺乏合理性等。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制度的重构,应当以诉讼理论为先导,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阶段论的特征和侦查、起诉、审判的属性差异,确立“两个管辖中心”和“一个中间协调环节”的基本架构,并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分工、侦诉审管辖权协调、管辖规则等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