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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某影视作品的女主人公李某某,要证明之前荒唐的离婚是假的,更要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走上告状之路。虽然从县里到市里,官员们都对她很“尊敬”,但同时客观的诠释了当前信访中的尴尬与无奈:信访人的无理访与职能部门的截控访相互交织在一起。
关键词:假离婚;证明;无理访;截控访
某影视作品中女主角李某某因与丈夫秦某某离婚被骗,又因丈夫怒斥她是潘金莲,为了证明离婚是假的,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從此走上了告状的不归路。结果李某某从镇里告到县里、市里,甚至混进了人民大会堂,接触到了国家某位领导人的秘书,申冤到北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没能把假的说成假的,还把法院庭长、院长、县长乃至市长一举拖下马,以至每到“两会”时她所在的省市县都要上演围追堵截的一幕,竟持续二十年。年年进京上访,成了最棘手的上访专业户。
一、李某某信访行为的界定
信访是公民依据宪法表达监督权、控告权、申诉权等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但是有的上访人以行使信访权利为由,实施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李某某认为与丈夫秦某某的“假离婚”受骗了,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在法庭、法院、县里不能解决其诉求的情况下,她选择了执着的上访之路,这从法律上是予以保护的。因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影视作品中的李某某在试图证明自己被骗的假离婚时,她选择了走访这种信访形式,向县法院、县政府反映情况、投诉请求的方式,法律是不予禁止的。
根据法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显然,影视作品中的信访人李某某在找法院院长、县长申冤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法律在保护信访人权利的同时,但也有信访人义务上的要求,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李某某在喊冤告状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守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李某某拦县长的车、长坐市委市政府三天,每逢两会或其他重大节日等结点之际,她都执意进京上访,已触碰了法律规定的底线、红线。
二、李某某“无理访”行为的界定
当前,信访人在信访诉求中,“无理访\无理诉求”现象日益突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影视作品中的信访人李某某从“假离婚”到“我不是潘金莲的”诉求,其执着信访二十年是正常上访还是非正常上访?在现有法律架构下,其诉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呢?何为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是权力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访秩序运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正常上访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就是违法的。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为的行为。
何谓“无理访\无理诉求”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当前发生的大量“无理访\无理诉求”案件,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方面,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既没有实质程序上处理的错误,也没有道义上应当救助的理由;另一方面,信访事项经过县、市、省三级办理答复、已经终结的以及明显不符合赔偿要求,或事实清楚已经给予适当赔偿、补偿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仍然以申冤为名,提出无理要求,长期缠访、闹访,不达自己目的,就以进京赴省越级上访,重大节日、全国两会、敏感时期上访等种种偏激、违法方式,向政府部门施压,难以通过说服教育解决平息。影视作品中的信访人李某某极力要证明“我不是潘金莲”的诉求,正是这两个方面的综合体现。
笔者认为,造成李某某违法上访、结案不息访等“无理访\无理诉求”现象的原因,主要源于以下二个层面:一是李某某因素。李某某思想偏执,“认死理”“钻牛角”,不能正确评估国家公权力对自己私权利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小题大做;不熟悉国家信访政策和法律法规,信“访”不信法,认为上访是解决问题的捷径,拒不通过正常渠道和法律途径表达诉求。二是职能部门因素。在李某某信访过程中,县、市政府职能部门和领导,在落实政策、执行法律上,存在教条主义严重、片面追求政绩、仅注意维护眼前稳定、不能正视自身工作的问题,不能准确区分性质不同的矛盾,解决李某某无序上访、无理缠访问题无从着手、应对乏力,往往以敏感时期重点看守、逢年过节慰问救济,甚至“花钱买息访”等做法被动应付上访“专业户”“钉子户”李某某的纠缠,一再姑息迁就,做无原则的让步。影视作品的最后也对李某某二十年上访的原因进行了理l生反思。
三、政府截、控李某某信访行为的界定
在影视作品中,当李某某在大头同学的帮助下,摆脱四位“看守”人员后,从县里到市里,从公安到政府各职能部门,派出众多人力,对李某某围追堵截,唯恐李某某又在两会其间到北京告状。这是当前某些地方政府如何对待信访人的真实缩影。地方政府为何热衷“截访”?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怕群众“捅娄子”,给地方政府“抹黑”,在政府考核排名中,一票否决,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政绩有负面的影响。在信访队伍中,有一定比重的信访人不惜越级甚至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求自己诉求的解决,在升迁压力之下的地方官员们,对信访人的处理态度也渐渐偏离了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二是某些地方“截访”有掩盖腐败之嫌。原因很容易理解,之所以要“截访”,很可能“截访”背后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也就是说,信访人举报和揭露的问题,可能直接针对某些部门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腐败行为。
据相关统计数字表明,在信访案件中,80%以上的信访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信访人之所以上访,80%以上都不是无理取闹没事找事,而极大可能是因为信访人切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一些地方或基层政府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没有办法才选择了上访。因此,就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场景:信访人背井离乡、越级上访、直至到北京,一次又一次的被“截访”;他(她)们一次又一次的进北京。信访人在当地的怨气没处说,有冤假错案又无处申,上北京上访又不让,这样不和谐的情况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存在,确实值得我们去思考。上访、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然而,如果看、拦、截、堵、打、压、抓、扣等变成了对付信访人的常规手段,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
现阶段,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升学就业、企业改制等敏感和复杂问题上,部分当事人通过信访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信访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首先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细致的疏导解释工作,但是,对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打击,进而教育、震慑那些企图通过闹访、缠访、滋事来达到其目的的信访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金明(1970-),男,汉族,辽宁朝阳人,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公安法制特级教官,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刑事法领域研究。
(作者单位: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
关键词:假离婚;证明;无理访;截控访
某影视作品中女主角李某某因与丈夫秦某某离婚被骗,又因丈夫怒斥她是潘金莲,为了证明离婚是假的,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從此走上了告状的不归路。结果李某某从镇里告到县里、市里,甚至混进了人民大会堂,接触到了国家某位领导人的秘书,申冤到北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没能把假的说成假的,还把法院庭长、院长、县长乃至市长一举拖下马,以至每到“两会”时她所在的省市县都要上演围追堵截的一幕,竟持续二十年。年年进京上访,成了最棘手的上访专业户。
一、李某某信访行为的界定
信访是公民依据宪法表达监督权、控告权、申诉权等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但是有的上访人以行使信访权利为由,实施了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李某某认为与丈夫秦某某的“假离婚”受骗了,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在法庭、法院、县里不能解决其诉求的情况下,她选择了执着的上访之路,这从法律上是予以保护的。因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影视作品中的李某某在试图证明自己被骗的假离婚时,她选择了走访这种信访形式,向县法院、县政府反映情况、投诉请求的方式,法律是不予禁止的。
根据法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显然,影视作品中的信访人李某某在找法院院长、县长申冤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法律在保护信访人权利的同时,但也有信访人义务上的要求,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李某某在喊冤告状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守法律上规定的义务。李某某拦县长的车、长坐市委市政府三天,每逢两会或其他重大节日等结点之际,她都执意进京上访,已触碰了法律规定的底线、红线。
二、李某某“无理访”行为的界定
当前,信访人在信访诉求中,“无理访\无理诉求”现象日益突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影视作品中的信访人李某某从“假离婚”到“我不是潘金莲的”诉求,其执着信访二十年是正常上访还是非正常上访?在现有法律架构下,其诉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呢?何为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是权力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访秩序运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正常上访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就是违法的。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为的行为。
何谓“无理访\无理诉求”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当前发生的大量“无理访\无理诉求”案件,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方面,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既没有实质程序上处理的错误,也没有道义上应当救助的理由;另一方面,信访事项经过县、市、省三级办理答复、已经终结的以及明显不符合赔偿要求,或事实清楚已经给予适当赔偿、补偿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仍然以申冤为名,提出无理要求,长期缠访、闹访,不达自己目的,就以进京赴省越级上访,重大节日、全国两会、敏感时期上访等种种偏激、违法方式,向政府部门施压,难以通过说服教育解决平息。影视作品中的信访人李某某极力要证明“我不是潘金莲”的诉求,正是这两个方面的综合体现。
笔者认为,造成李某某违法上访、结案不息访等“无理访\无理诉求”现象的原因,主要源于以下二个层面:一是李某某因素。李某某思想偏执,“认死理”“钻牛角”,不能正确评估国家公权力对自己私权利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小题大做;不熟悉国家信访政策和法律法规,信“访”不信法,认为上访是解决问题的捷径,拒不通过正常渠道和法律途径表达诉求。二是职能部门因素。在李某某信访过程中,县、市政府职能部门和领导,在落实政策、执行法律上,存在教条主义严重、片面追求政绩、仅注意维护眼前稳定、不能正视自身工作的问题,不能准确区分性质不同的矛盾,解决李某某无序上访、无理缠访问题无从着手、应对乏力,往往以敏感时期重点看守、逢年过节慰问救济,甚至“花钱买息访”等做法被动应付上访“专业户”“钉子户”李某某的纠缠,一再姑息迁就,做无原则的让步。影视作品的最后也对李某某二十年上访的原因进行了理l生反思。
三、政府截、控李某某信访行为的界定
在影视作品中,当李某某在大头同学的帮助下,摆脱四位“看守”人员后,从县里到市里,从公安到政府各职能部门,派出众多人力,对李某某围追堵截,唯恐李某某又在两会其间到北京告状。这是当前某些地方政府如何对待信访人的真实缩影。地方政府为何热衷“截访”?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怕群众“捅娄子”,给地方政府“抹黑”,在政府考核排名中,一票否决,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政绩有负面的影响。在信访队伍中,有一定比重的信访人不惜越级甚至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求自己诉求的解决,在升迁压力之下的地方官员们,对信访人的处理态度也渐渐偏离了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二是某些地方“截访”有掩盖腐败之嫌。原因很容易理解,之所以要“截访”,很可能“截访”背后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也就是说,信访人举报和揭露的问题,可能直接针对某些部门或部门主要领导的腐败行为。
据相关统计数字表明,在信访案件中,80%以上的信访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信访人之所以上访,80%以上都不是无理取闹没事找事,而极大可能是因为信访人切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在一些地方或基层政府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没有办法才选择了上访。因此,就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场景:信访人背井离乡、越级上访、直至到北京,一次又一次的被“截访”;他(她)们一次又一次的进北京。信访人在当地的怨气没处说,有冤假错案又无处申,上北京上访又不让,这样不和谐的情况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存在,确实值得我们去思考。上访、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然而,如果看、拦、截、堵、打、压、抓、扣等变成了对付信访人的常规手段,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
现阶段,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升学就业、企业改制等敏感和复杂问题上,部分当事人通过信访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信访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首先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细致的疏导解释工作,但是,对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打击,进而教育、震慑那些企图通过闹访、缠访、滋事来达到其目的的信访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金明(1970-),男,汉族,辽宁朝阳人,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公安法制特级教官,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行政法、刑事法领域研究。
(作者单位: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