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已经拥有世界上最多的网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收集、处理、利用和交流变得很容易。近几年曝光的网络个人信息侵权事件(案件)呈几何级数增加,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每年“3.15”节目披露的个人信息被侵犯事件,让我们感到在网络世界里每个人都穿上了“皇帝的新衣”。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出发点,概念的界定与浅析自然而然的成为本文研究的基础。然而,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法律属性,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以下意见从不同的学术分析提取出适合中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利于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称谓,即,个人隐私,个人资料(或数据)和个人信息。所谓的个人隐私,主要是指个人的私人信息公开。个人数据,是指公民个人已经确定所有数据或可以被识别,数据或信息的载体被物化了的个人信息,足以构成识别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我国学者大多采用枚举表达包括个人信息内容的方式,而事项清单和语言不同,但个人信息的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血型,婚姻状况,户籍,指纹,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健康信息,财务状况,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登记,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和家庭的健康,疾病史,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和其他可识别的个人信息1。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1、广泛性
在广泛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是反映和识别的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信息与个人的属于个人信息,具体表现为:物理特性;感情,思想和观念;经济和财产状况;生活方式;认同;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专业经验,简历和个人文件;卫生状况和医疗记录,日记和个人通信;其他个人文件;所有其他个人资料纯属个人内容。总之,其中包含个人信息,内容丰富,与时俱进的特点,一种新的信息交流方式如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催生了,微博微信等是典型的。
2、可识别性
个人信息可以从个人信息直接或通过各种零散的和相关的个人信息识别,最后通过间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当事人的主体直接的信息而不使用其他辅助材料,如身份证,驾驶证;间接识别,这意味着如果需要使用现有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如地址来识别当事人的信息。我们要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是确定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识别,这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如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个人信息”指的是相关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内容来确定具体的个人信息”。这里比较容易识别的部分是直接识别,和需要比较的部分是间接识别。个人信息只有在被认知和个人信息只有循环利用价值认识主体,否则就是一个空壳,没有使用任何的内涵。因此,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的。
3、时效性
大多数个人信息从产生之日起一直在不断地变化和更新,如年龄,教育,金融状况,职业,住址。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及时性具体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错误或个人信息失真不仅能反映自然人的真实情况,相反会误导。同时,个人信息的限制,也意味着社会福利部门或商业机构不能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无限期占领,不再使用的手机号码或电话号码,民众有权要求通信部门删除个人信息,同时,通信业有删除自然人信息的义务。自然人有权使用和决定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
4、共享性
共享就是分享性,是指同一内容的信息和使用时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多个用户同时访问。此外,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接受方来获取信息,但发件人不丢失信息2。虽然个人信息的利益空间的市场化发展,也使法律上的保护难度增大。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问题,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尚未达成一致,就目前而言,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需要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权,并以人格利益为客体3。一个人从生到死都会伴随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一旦主体的个人信息受到侵权,如一些敏感信息或个人隐私,就会扰乱生活秩序,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造成一定的侵犯。
2、隐私权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隐私权的客体。美国的“隐私”是理论的主要来源。从隐私权的客体来看,相当于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采取保护隐私的模型。对于那些属于私营部门要触摸信息给予绝对的保护。我们需要保护的信息最终转化为私人利益看的隐私利益,是个人信息权的对象。
3、所有权
所有权客体的法律属性的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的生产力能够带来良好经济效益,这类似于所有权,是个人信息的主体可以对产生经济效益的个人信息占有,使用和处分,类似于民法上对“物”的所有权规定。现在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信息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那么市场将吸引更多的利益,使个人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而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负责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他们可以针对复杂和繁琐的个人信息进行大型数据库的排列组合,用户可在其中找到自己想要的个人信息,他们的最终目的不是查看信息而是将信息转化为经济效益。因此,只要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你可以使用,占有,处置和收益的个人信息。除非违反法律,触及公共利益,否则,就算他人再熟悉该信息,也不能更改个人信息4。
注释
1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P2-3.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0.
3周蕾.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2.
4丛珊、李盖.浅析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出发点,概念的界定与浅析自然而然的成为本文研究的基础。然而,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法律属性,学术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以下意见从不同的学术分析提取出适合中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利于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目前有三种不同的称谓,即,个人隐私,个人资料(或数据)和个人信息。所谓的个人隐私,主要是指个人的私人信息公开。个人数据,是指公民个人已经确定所有数据或可以被识别,数据或信息的载体被物化了的个人信息,足以构成识别信息主体。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我国学者大多采用枚举表达包括个人信息内容的方式,而事项清单和语言不同,但个人信息的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血型,婚姻状况,户籍,指纹,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健康信息,财务状况,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登记,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和家庭的健康,疾病史,财务状况,社会活动和其他可识别的个人信息1。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
1、广泛性
在广泛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是反映和识别的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有些学者甚至认为信息与个人的属于个人信息,具体表现为:物理特性;感情,思想和观念;经济和财产状况;生活方式;认同;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专业经验,简历和个人文件;卫生状况和医疗记录,日记和个人通信;其他个人文件;所有其他个人资料纯属个人内容。总之,其中包含个人信息,内容丰富,与时俱进的特点,一种新的信息交流方式如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催生了,微博微信等是典型的。
2、可识别性
个人信息可以从个人信息直接或通过各种零散的和相关的个人信息识别,最后通过间接识别,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当事人的主体直接的信息而不使用其他辅助材料,如身份证,驾驶证;间接识别,这意味着如果需要使用现有的数据和其他信息,如地址来识别当事人的信息。我们要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是确定的,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识别,这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如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定义:“个人信息”指的是相关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等内容来确定具体的个人信息”。这里比较容易识别的部分是直接识别,和需要比较的部分是间接识别。个人信息只有在被认知和个人信息只有循环利用价值认识主体,否则就是一个空壳,没有使用任何的内涵。因此,个人信息是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的。
3、时效性
大多数个人信息从产生之日起一直在不断地变化和更新,如年龄,教育,金融状况,职业,住址。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及时性具体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错误或个人信息失真不仅能反映自然人的真实情况,相反会误导。同时,个人信息的限制,也意味着社会福利部门或商业机构不能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无限期占领,不再使用的手机号码或电话号码,民众有权要求通信部门删除个人信息,同时,通信业有删除自然人信息的义务。自然人有权使用和决定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
4、共享性
共享就是分享性,是指同一内容的信息和使用时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多个用户同时访问。此外,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接受方来获取信息,但发件人不丢失信息2。虽然个人信息的利益空间的市场化发展,也使法律上的保护难度增大。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问题,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尚未达成一致,就目前而言,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需要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权,并以人格利益为客体3。一个人从生到死都会伴随着大量的个人信息,一旦主体的个人信息受到侵权,如一些敏感信息或个人隐私,就会扰乱生活秩序,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权造成一定的侵犯。
2、隐私权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隐私权的客体。美国的“隐私”是理论的主要来源。从隐私权的客体来看,相当于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采取保护隐私的模型。对于那些属于私营部门要触摸信息给予绝对的保护。我们需要保护的信息最终转化为私人利益看的隐私利益,是个人信息权的对象。
3、所有权
所有权客体的法律属性的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社会的生产力能够带来良好经济效益,这类似于所有权,是个人信息的主体可以对产生经济效益的个人信息占有,使用和处分,类似于民法上对“物”的所有权规定。现在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信息将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那么市场将吸引更多的利益,使个人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而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者,负责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他们可以针对复杂和繁琐的个人信息进行大型数据库的排列组合,用户可在其中找到自己想要的个人信息,他们的最终目的不是查看信息而是将信息转化为经济效益。因此,只要公民享有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你可以使用,占有,处置和收益的个人信息。除非违反法律,触及公共利益,否则,就算他人再熟悉该信息,也不能更改个人信息4。
注释
1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河北法学》,2005年第6期:P2-3.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0.
3周蕾.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2.
4丛珊、李盖.浅析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