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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以及部分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名称中,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已司空见惯。但笔者对此现象存在诸多疑惑:为何有的法律名称中冠以国名,而有的与之在适用范围、效力等级等方面相同的法律中却不如此?是否应按照某些学者的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名称均冠以国名,还是仅对法律、部分行政法规名称冠以国名?法律名称冠以国名,是否就是为了反映其适用范围?对冠以或不冠以国名的理由和依据又何在?令人遗憾的是,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至今也未见有比够}洋尽的讨论,法律名称冠以或不冠以国名似乎已经不是—个问题。然而,笔者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