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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官园批发市场被判侵权深圳某电器公司通过公证方式于2007年12月11日从顾某经营摊位上购买了带有“HIGHSTAR”、“HSD11OB”标识的时钟5个,支付货款125元,并当场取得商铺销售人员为其开具收据一张,并依此证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将北京官园批发市场及商户顾某告上了北京西城法院。原告称其购买的商品上印有“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并标有HIGHSTAR商标,该商标为该电器公司于工商局合法注册,而被告销售的是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假冒时钟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