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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济南颁布新规之前,已经有不少地方政府做出过“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然而奇怪的是,之前推出的这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最终似乎都无疾而终,不了了之了。那么夫妻互查财产,究竟难在哪里呢?
事实上,济南并非是“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始作俑者。2007年以来,江苏省和广州市以及青岛市都先后出台过类似法规。然而奇怪的是,之前推出的这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最终似乎都无疾而终,不了了之了。那么夫妻互查财产,究竟难在哪里呢?
结婚并不剥夺隐私权
从法理上说,“财产查询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因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不能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夫妻双方虽然结合为家庭,拥有了共同财产,但这并不代表个人隐私的完全共享。个人财产作为隐私的一部分,若将查对方的财产合法化,等同于将侵犯隐私权合法化。
“虽然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但是夫妻仍旧可能会有一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奎表示,目前夫妻间“个人财产”界定很繁复,但是“一旦属于个人财产,其私密性就必须得到尊重,即使是夫妻,也不允许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均拥有自己的特有财产,即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可被对方占有。另外,如果夫妻并非实行共同财产制,而是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话,那对方的财产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是无权查询的。
地方性法规存操作难题
除了可能侵犯隐私权这一问题外,在法理上,地方性的法规还存在使用范围和法律效用的问题。
上海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立民表示,无论是广州、青岛还是这次济南的相关立法,都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立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本辖区内有效。然而财产权是个流动性很强的权利,比如山东承认这个规定,但是隔壁的省份没有类似地方法,一旦妻子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跑到丈夫工作的外省去查财产状况(或者丈夫有意将资产转移到外省),往往就会四处碰壁。即便是在本省内,比如银行等单位属于央行等金融部门垂直管理,不用对你地方政府负责,到时候人家不认你这个地方法规又该怎么办呢?
另外,地方性法规也不拥有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特权。比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遵循为存款人保密原则,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要求。而按照立法法的逻辑,全国性法律的效率显然高于地方性法规,下位法不能逾越上位法。当然,《商业银行法》中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这一规定一般都是指公检法部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济南新规恐再成一纸空文
在熊律师看来,之前不少类似地方法规最终都不了了之,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住房登记、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不愿意让老百姓获得这种查询权。
“从技术上说,查询个人财产信息没有什么困难的,但这些难以查到财产信息的部门都是朝南坐的,怕查出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本位主义处理这方面的查询需求,而他们拒绝查询个人财产信息的理由总是保护隐私。
因此熊律师认为,此次济南市出台这一法规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个人面对银行等单位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看这个法规中是否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如果明确规定妻子只要提供丈夫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就能帮你查到的话,那这就是对以前规定的重大突破。如果依然只是笼统地说妻子有权查丈夫的财产信息,而相关部门应当受理的话,则还是和以前一样,最后还是什么都查不到。这部法规也只能沦为一纸空文,无法真正保障女方的权益,因为我要查对方隐匿的财产就是因为我不知道对方是不是有其他我不知道的银行账号、房产地址、车子的型号和牌照号等,如果我都已经知道了,还何必费劲去查呢?”
随后记者查阅了《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全文,发现并没有熊律师所说的这些细节性规定。因此很明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样的地方性法规面对商业银行、住房登记等单位和部门依然无可奈何。离婚时,妻子还是很难依靠这部法规来获得丈夫隐匿财产的信息。
防患未然更有效
事实上,如果夫妻一方真正需要主张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时,往往已经是婚姻遇到麻烦甚至是婚姻破裂之际,此时才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无功而返。不但因为一方很难通过个人手段获得另一方的财产信息,而且就算是请求法院协助调查,由于法院事务繁忙,实际上也很少有时间能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退一步说,就算法院能够帮助调查,早在双方产生离婚的迹象之初,有些丈夫就已经着手转移财产了。等妻子起诉后,法院的调查也就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常言道,功夫在诗外。想要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离婚财产分割中不吃亏,关键不在于离婚前亡羊补牢,而是在结婚期间就能防患未然,做个有心人。一方面是不能做甩手掌柜,对对方掌控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像银行卡账号等信息都要有所了解;另一方面,当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就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具体线索。
评论:
忘了“财产查询权”吧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从《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新解释所引起的争议,到富婆第三者开3000万元逼原配离婚,再到此次对夫妻“财产查询权”的质疑,本刊近期已多次聚焦婚姻和财产之间所引发的各种问题。而这一系列问题所折射的正是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同一个社会现实:这年头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了,而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了。
可惜的是,这次济南市政府似乎又好心办坏事了。因为它收获的只是一个“良好的立法初衷”,更糟糕的是,它就像蛇引诱夏娃偷吃禁果一样,会引诱一些夫妻滥用这项权利,在不知不觉间透支了夫妻间的信任,人为给婚姻制造危机。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财产查询权”不但只是个摆设,还是个糟糕的摆设——如果在夫妻关系和睦时,一方使用这个权利的话,说不定就给另一方心里留下了难以消退的“疙瘩”。如果在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使用的话,“财产查询权”有可能就会成为压垮这段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而等到一方铁了心要离婚时再想起这个权利,此时,“财产查询权”恐怕也帮不上你什么忙了。
“婚姻怎么选都是错,长久的婚姻就是将错就错。”在《非诚勿扰2》中,孙红雷扮演的李香山临死前对婚姻作了这番感慨。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婚姻,任何外人艳羡的长久婚姻的背后都充满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宽容和信任,而这种信任绝不可能建立在通过使用“财产查询权”获得对方财产情况的基础上。
所以聪明的你,还是赶快忘了这份“财产查询权”吧。
事实上,济南并非是“允许夫妻互查财产”的始作俑者。2007年以来,江苏省和广州市以及青岛市都先后出台过类似法规。然而奇怪的是,之前推出的这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最终似乎都无疾而终,不了了之了。那么夫妻互查财产,究竟难在哪里呢?
结婚并不剥夺隐私权
从法理上说,“财产查询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本身就值得怀疑,因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不能侵害另一方的隐私权。夫妻双方虽然结合为家庭,拥有了共同财产,但这并不代表个人隐私的完全共享。个人财产作为隐私的一部分,若将查对方的财产合法化,等同于将侵犯隐私权合法化。
“虽然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但是夫妻仍旧可能会有一部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奎表示,目前夫妻间“个人财产”界定很繁复,但是“一旦属于个人财产,其私密性就必须得到尊重,即使是夫妻,也不允许查询对方的财产状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均拥有自己的特有财产,即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可被对方占有。另外,如果夫妻并非实行共同财产制,而是实行约定财产制的话,那对方的财产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是无权查询的。
地方性法规存操作难题
除了可能侵犯隐私权这一问题外,在法理上,地方性的法规还存在使用范围和法律效用的问题。
上海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立民表示,无论是广州、青岛还是这次济南的相关立法,都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立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本辖区内有效。然而财产权是个流动性很强的权利,比如山东承认这个规定,但是隔壁的省份没有类似地方法,一旦妻子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跑到丈夫工作的外省去查财产状况(或者丈夫有意将资产转移到外省),往往就会四处碰壁。即便是在本省内,比如银行等单位属于央行等金融部门垂直管理,不用对你地方政府负责,到时候人家不认你这个地方法规又该怎么办呢?
另外,地方性法规也不拥有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特权。比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应遵循为存款人保密原则,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要求。而按照立法法的逻辑,全国性法律的效率显然高于地方性法规,下位法不能逾越上位法。当然,《商业银行法》中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这一规定一般都是指公检法部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济南新规恐再成一纸空文
在熊律师看来,之前不少类似地方法规最终都不了了之,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住房登记、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不愿意让老百姓获得这种查询权。
“从技术上说,查询个人财产信息没有什么困难的,但这些难以查到财产信息的部门都是朝南坐的,怕查出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本位主义处理这方面的查询需求,而他们拒绝查询个人财产信息的理由总是保护隐私。
因此熊律师认为,此次济南市出台这一法规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个人面对银行等单位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看这个法规中是否有明确的细则规定。“如果明确规定妻子只要提供丈夫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就能帮你查到的话,那这就是对以前规定的重大突破。如果依然只是笼统地说妻子有权查丈夫的财产信息,而相关部门应当受理的话,则还是和以前一样,最后还是什么都查不到。这部法规也只能沦为一纸空文,无法真正保障女方的权益,因为我要查对方隐匿的财产就是因为我不知道对方是不是有其他我不知道的银行账号、房产地址、车子的型号和牌照号等,如果我都已经知道了,还何必费劲去查呢?”
随后记者查阅了《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全文,发现并没有熊律师所说的这些细节性规定。因此很明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样的地方性法规面对商业银行、住房登记等单位和部门依然无可奈何。离婚时,妻子还是很难依靠这部法规来获得丈夫隐匿财产的信息。
防患未然更有效
事实上,如果夫妻一方真正需要主张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时,往往已经是婚姻遇到麻烦甚至是婚姻破裂之际,此时才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无功而返。不但因为一方很难通过个人手段获得另一方的财产信息,而且就算是请求法院协助调查,由于法院事务繁忙,实际上也很少有时间能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退一步说,就算法院能够帮助调查,早在双方产生离婚的迹象之初,有些丈夫就已经着手转移财产了。等妻子起诉后,法院的调查也就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
常言道,功夫在诗外。想要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离婚财产分割中不吃亏,关键不在于离婚前亡羊补牢,而是在结婚期间就能防患未然,做个有心人。一方面是不能做甩手掌柜,对对方掌控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像银行卡账号等信息都要有所了解;另一方面,当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就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具体线索。
评论:
忘了“财产查询权”吧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从《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新解释所引起的争议,到富婆第三者开3000万元逼原配离婚,再到此次对夫妻“财产查询权”的质疑,本刊近期已多次聚焦婚姻和财产之间所引发的各种问题。而这一系列问题所折射的正是当前中国社会存在的同一个社会现实:这年头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了,而离婚时因为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了。
可惜的是,这次济南市政府似乎又好心办坏事了。因为它收获的只是一个“良好的立法初衷”,更糟糕的是,它就像蛇引诱夏娃偷吃禁果一样,会引诱一些夫妻滥用这项权利,在不知不觉间透支了夫妻间的信任,人为给婚姻制造危机。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财产查询权”不但只是个摆设,还是个糟糕的摆设——如果在夫妻关系和睦时,一方使用这个权利的话,说不定就给另一方心里留下了难以消退的“疙瘩”。如果在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使用的话,“财产查询权”有可能就会成为压垮这段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而等到一方铁了心要离婚时再想起这个权利,此时,“财产查询权”恐怕也帮不上你什么忙了。
“婚姻怎么选都是错,长久的婚姻就是将错就错。”在《非诚勿扰2》中,孙红雷扮演的李香山临死前对婚姻作了这番感慨。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婚姻,任何外人艳羡的长久婚姻的背后都充满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宽容和信任,而这种信任绝不可能建立在通过使用“财产查询权”获得对方财产情况的基础上。
所以聪明的你,还是赶快忘了这份“财产查询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