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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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大举措, 它的实施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剖析了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财政收入、产业转型所产生的影响,并针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为“营改增”的顺利推行,以及各行各业更快的适应全面“营改增”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全面“营改增” 影响 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现如今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它的实施主要是分三个阶段进行的。第一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具体表现为:2012年1月1日对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并在此后一段时间陆续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和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7个省,也就是说此时“营改增”仅在部分地区对部分行业推行;第二个阶段:从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对部分行业推行;第三阶段: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金融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房地產业这四大行业纳入了“营改增”范围,至此,我国实现了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的“营改增”改革,营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增值税也完成了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这是可以说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二、“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
  1.“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给企业税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它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企业具有很大程度的减税效应。但同时它也改变了各种行业的税率,导致不同企业苦乐不均,总体来说,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首先,“营改增”可以解决由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使企业税负降低。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对于餐饮业而言(假设该从事餐饮行业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餐饮业是缴纳营业税的,因此,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从上游购进的一切原材料、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均不能从其最终提供餐饮业务所缴纳的营业税中抵扣,也就是说它最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这样就产生了重复纳税问题。而“营改增”之后,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改为缴纳增值税,因此其在上游缴纳的税款在合法的条件下均可以抵扣,从而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其次,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不同行业的税率也有所变化,从而导致“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税负变化不尽相同。其中,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由原来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税率变化极大;房地产业也由原来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税率变化也比较明显。这就意味着从事这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进项税额抵扣而产生的税额抵减有很大可能不足以抵消由税率上升产生的税负增加,从而导致企业的整体税负不减反升。当然,这只是站在整个行业的角度所看到的税负变化的大致趋势,行业之中也会有不同的税负差别,胡怡建等人也曾以交通运输业为例论述过,从行业细分看,不同的运输方式由于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税负也不尽相同。另外,“营改增”后,由于有的行业的税率变化不大(例如: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仅由原来的5%调整到6%),而相较之前而言,实施“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又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整体税负则会降低。比如说:假设一家餐饮企业在“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采购适用税率为13%的农产品15万元(并取得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采购适用税率为17%的酒水、饮料8万元(8万为不含税价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考虑其他成本,假设该餐饮企业每月营业额为180万元,则该餐饮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每月应缴营业税额为(180×5%)=9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80/(1+6%)×6%-〔15/(1+13%)×13%+8×17%〕]=7.1万元,“营改增”后的应纳税额相比之前降低了〔1-(7.1/9)〕×100%=21%。也就是说“营改增”的实施让这家餐饮企业每个月的税负降低了21%。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税率的略微调升对其税负影响不大,但由于“营改增”后,其在上游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营改增”的实现会使这些企业的税负明显降低。
  2.“营改增”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毋庸置疑,“营改增”从总体上来看是一个减税措施,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也会带来不容小觑的冲击。众所周知,改革之前营业税是构成地方税的三大主体税种之一,而增值税则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如今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营业税这一地方的主体税种“摇身一变”成为了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这就意味着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地方税收收入将不断减少,而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则将不断扩大,这样一来现行的中央和地方的分税格局将难以为继,这也意味着现如今我国迫切需要一场财税体制改革来解决由于“营改增”所带来的中央与地方税收不均的矛盾。另外,南开大学中国财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蔡琛也曾说过:“我国的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相加已超过了我国税收总收入的40%。”这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我国将出现增值税“一税独大”的局面,我国整体的税制结构对增值税的依赖会显著增强,这就意味着一旦增值税出现了问题,那么我国的整体税制结构也会受到很大影响,而税收又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这也会给我国财政收入带来不容忽视的风险。当然“营改增”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所带来的影响也不仅仅只有坏处,它还带来了许多有利影响。首先,两税合一使税收征管工作变得更为简便,减少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而且财政部门也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来进一步完善各种税收法规。其次,从长远来看,“营改增”的实施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使企业更具有生机与活力,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能够为未来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后,“营改增”的实施也能为其他税种的增税提供空间,由于“营改增”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可以从其他税种上得到弥补,有利于推动结构性减税的进程。   3.“营改增”对产业转型的影响。“营改增”不仅能为企业减负,更有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产业转型升级是产业从价值链的中低端向中高端的上升过程,是产业竞争力全面提升和经济迈上新台阶的关键,而为了做好产业转型升级必须大力推动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之前我国的营业税主要是面对服务业所征收的,而“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意味着营业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从前文可知这一重大变化让服务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从而有利于推动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加快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总的来说“营改增”对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所做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而言“营改增”后服务业开始征收增值税,部分服务成本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得到抵扣,所以此时兼有服务和生产功能的企业选择将服务业外包的方式经营更为合算,因此许多企业开始将服务业务转为外包,从而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使企业的核心产业能够利用较全面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发展,起辅助作用的服务业也能够独立经营,扩大规模,逐步做大做强,进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而言,从税收负担上来看,“营改增”后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优势要大于消费性服务业,而生产性服务业既注重生产又注重服务,从而有利于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加快产业转型。胡怡建曾在文章中论证过:相比较而言,对于生产性服务业,“营改增”后下游企业缴纳的税款由不能抵扣变为了可以抵扣,所以从上下游合计来看,生产性服务业减税更多,更具有发展优势。因此,“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联动发展,有利于加快产业转型,加速经济结构调整。钟实也曾在文章中用数据说明了,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由2012年的45.5%增长到了2015年的50.5%,已占据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所以,我们可以说“营改增”是加速我国产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1.企业方面。首先,企业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以经营利润为评价标准,合理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因为同等情况下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所要缴纳的税款是不同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税率比较低,仅为3%,而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相对来说税率也有所提高,并且不同行业的税率也不尽相同。所以企业应针对自己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合理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其次,在合作商的选择方面企业也应斟酌再三。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则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只有当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商的报价低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合作商的报价(不含税价格)时,才能考虑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若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要选择一家广告公司推广产品,此时它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与一般纳税人A合作,另一种是与小规模纳税人B合作。假设一般纳税人A所报含税价为106万元,此时若企业选择与一般纳税人A合作,则该会产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实际付出的成本仅为106/(1+6%)=100万元,因此,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B的报价比100万元低时,该企业选择与B合作才更加合算,所缴纳的增值税才会更少,才能保证利润的最大化。另外,企业还要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尤其是发票的管理。因为增值税一般都是凭票抵扣,只有出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企业对发票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总的来说,企业应当正视“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对员工进行税务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在不触犯法规的情况下利用相关政策措施来为自己减少税收,节约成本,争取获得更大的利润。
  2.税务机关方面。“营改增”所带来的中央及地方税收分配比例的变化,打破了20世纪末所建立的老一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矛盾,这些问题不容忽视,也迫切的需要得到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税务机关可以适当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提高地方对于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以缓解地方政府财权与物权不相符的状况,弥补短期内地方税收的空缺。(2)税务机关不改变增值税的分享比例,但将其他税种调为地方税以均衡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如税务机关可以将消费税由中央税调整为地方税,从而使地方财政收入不会因为“营改增”的实行而大幅度减少。(3)税务机关提高其他地方税的税率,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采取这种方法则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理念,即各个税种有增有减,有利于满足国家发展的需要。(4)税务机关不对税收进行调整,但是以其他方式向地方拨款,来填补地方的资金短缺。这种方法虽然解决了短期内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矛盾,但是从长期来看它并不利于我国结构性减税的推行。税务机关还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强风险防范和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收质量,严惩偷税漏税的行为。另外,税务机关也应大力宣传“营改增”政策,让更多的居民、企业充分理解“营改增”政策从而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胡怡建、田志伟,《我国“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税务研究》,2014年1月,P38~43.
  [2]胡健,《南开大学中国财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蔡琛:營改增收官倒逼央地财政关系构》,《每日经济新闻》,2015年12月31日[06]版.
  [3]牛俊梅 ,《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生活晨报》,2014.12.12.
  [4]胡怡建,《如何发挥好“营改增”的功能效应》,《国际税收》,2015年6期P22~24.
  [5]钟实,《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经济》,2016年12期,P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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