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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支农资金项目多,资金量大,可是对于支农资金管理结构还不完善,近年来报道支农资金职位犯罪的也比较多。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全局性漏洞,为了弥补结构性的缺失,提出了弥补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全局性漏洞的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全局性漏洞;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关系到我国亿万百姓的民生问题还有农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完善监管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益,使财政支农资金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
一、当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全局性漏洞
1.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
现实中,支农资金的管理是以层级管理为主要特征。对支农资金有决定权的农业管理单位,将支农资金文件按行政级别层层下发,基层农业管理单位常常是县级,负责从头到尾的项目管理,其中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定等,只是没有最终决定权。县级农业管理单位办理完毕后,筛选符合要求的上报到市级农业管理单位,市级农业管理单位也要从头到尾审查,再筛选符合要求的,如果支农资金来自省级或是中央,还得继续将全套文件上报。这种管理看似层层把关,其实从市级开始,项目建设早已完成,大部分阶段已经丧失了管理时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已无法进行监控。这形成两方面的害处:其一,对于最终决定的单位来说,完全靠书面材料做出最终评定,欠缺时间上的认识过程,欠缺对事实的考察机会,只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定;其二,对于项目申请单位来说,只有到了项目评定阶段,才接触有决定权的单位,所以在项目落实过程中的任何瑕疵,甚至文本上的瑕疵,都失去了纠正机会。
2.当前模式下支农资金管理人员专家组内部无明确分工
各级支农资金管理单位中,具体实施管理职责的一般都是专家组,然而专家组内部没有人员分工,对建设项目的验收以及支农资金的最终评定,都是以专家组集体名义去打分或做决定,看不出每位专家是怎样打分的,也看不出是以什么凭据给予高分或低分。这种验收和评定方式没有说服力,没得到资金的申请人觉得不公平。
二、弥补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全局性漏洞的对策措施
1.提倡财政支农资金阶段性管理
支农资金大多是用来鼓励农业生产单位上一些新项目。支农资金一般配有申报指南,将项目分解为一些阶段性任务,如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定等。将项目分解为阶段性任务是合理的,然而阶段性任务划分必然要求阶段性任务管理,否则不合逻辑。提倡支农资金阶段性管理非常有必要。比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申请单位作出可行性报告,上交给县级管理单位,县级管理单位一方面可以审阅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是否符合该县发展规划等;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可行性报告。县级管理单位将符合要求的可行性报告上报市级,最终上报到有决定权的单位。有决定权的单位如批准了该可行性报告,这份可行性报告就成为支农资金管理人和支农资金申请人之间的合同书。至此可行性研究阶段走完最高层级而结束,项目进入实施阶段,项目的管理重新回归到县级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县级管理单位以可行性报告为依据,对建设进度实施监控,并即时将监控结果上报。这样县级农业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有具体控制,上级农业管理单位对各地方项目进展有大纲性认识。这种阶段管理能真正发挥各管理层级的作用,使得最终决定单位在时间上有认识过程,有信心、有依据地做出决定。对申请单位来说,也可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断纠正错误,更好地完成项目。
2.注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人员的分工
从法律上看,对所有证据的审查都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审查和事实审查。形式审是考察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比如房屋买卖要到房产部门登记过户才生效;事实审是考察事实是否发生,比如买卖房屋于何时交付。同样的材料提交到不同的单位,办事人员审查义务各不相同。比如去公安派出所申请将一代身份证换为二代身份证,派出所有事实审的义务,考察申请人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与户籍登记一致。而凭身份证去电信机构办理手机卡,电信工作人员只有形式审的义务,如果有人以制作良好的假身份证开了户,电信局并没有审查过错。专家组对支农资金申请的审查也包含形式审和事实审两方面,形式方面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事实方面审查申请人是否进行了相关建设以及建设进度。为了防止腐败使审查结论更具说服力,对同一问题的形式审和事实审应该分配不同的人员办理,让形式审人员和事实审人员彼此制约,使资金项目管理人员各人承担不同的审查责任。
3.推动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
(1)招标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有机会互相监督,这种监督很有针对性。各地方政府还有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专业监督。支农资金管理引入招投标程序后,过期补交材料、提交收据等无效材料的行为可望杜绝。
(2)其他社会组织监督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主动纳入社会力量监督也是有益无害。在当今条件下可选面很宽,比如各农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的农业专项学会,各地农业生产单位组织广泛参与的农业专项协会,都可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支农资金评定结束后,一般都有公示程序,在行业协会内公示比在社会媒体上公示更有针对性,效果更好。
三、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支农资金管理有全局性缺陷,如果相关资金管理人员发扬科学精神,理清逻辑关系,借鉴社会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支农资金管理问题有望得到根本解决。解决了支农资金管理的全局性问题后,相关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就可以进一步考察各个工作细节的安排。支农资金管理是个大课题,广大农业管理人员要相互交流,共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邵晓琰.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效对策[J].长春大学学报,2009,03:10-12.
[2]范桂红.浅谈支农资金管理的现状与改进[J].改革与开放,2009,12:122-123.
[3]趙林,张鹏.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10,05:22-23.
关键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全局性漏洞;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关系到我国亿万百姓的民生问题还有农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完善监管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益,使财政支农资金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
一、当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全局性漏洞
1.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
现实中,支农资金的管理是以层级管理为主要特征。对支农资金有决定权的农业管理单位,将支农资金文件按行政级别层层下发,基层农业管理单位常常是县级,负责从头到尾的项目管理,其中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定等,只是没有最终决定权。县级农业管理单位办理完毕后,筛选符合要求的上报到市级农业管理单位,市级农业管理单位也要从头到尾审查,再筛选符合要求的,如果支农资金来自省级或是中央,还得继续将全套文件上报。这种管理看似层层把关,其实从市级开始,项目建设早已完成,大部分阶段已经丧失了管理时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已无法进行监控。这形成两方面的害处:其一,对于最终决定的单位来说,完全靠书面材料做出最终评定,欠缺时间上的认识过程,欠缺对事实的考察机会,只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做出最终决定;其二,对于项目申请单位来说,只有到了项目评定阶段,才接触有决定权的单位,所以在项目落实过程中的任何瑕疵,甚至文本上的瑕疵,都失去了纠正机会。
2.当前模式下支农资金管理人员专家组内部无明确分工
各级支农资金管理单位中,具体实施管理职责的一般都是专家组,然而专家组内部没有人员分工,对建设项目的验收以及支农资金的最终评定,都是以专家组集体名义去打分或做决定,看不出每位专家是怎样打分的,也看不出是以什么凭据给予高分或低分。这种验收和评定方式没有说服力,没得到资金的申请人觉得不公平。
二、弥补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全局性漏洞的对策措施
1.提倡财政支农资金阶段性管理
支农资金大多是用来鼓励农业生产单位上一些新项目。支农资金一般配有申报指南,将项目分解为一些阶段性任务,如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评定等。将项目分解为阶段性任务是合理的,然而阶段性任务划分必然要求阶段性任务管理,否则不合逻辑。提倡支农资金阶段性管理非常有必要。比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申请单位作出可行性报告,上交给县级管理单位,县级管理单位一方面可以审阅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是否符合该县发展规划等;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申请单位修改完善可行性报告。县级管理单位将符合要求的可行性报告上报市级,最终上报到有决定权的单位。有决定权的单位如批准了该可行性报告,这份可行性报告就成为支农资金管理人和支农资金申请人之间的合同书。至此可行性研究阶段走完最高层级而结束,项目进入实施阶段,项目的管理重新回归到县级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县级管理单位以可行性报告为依据,对建设进度实施监控,并即时将监控结果上报。这样县级农业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有具体控制,上级农业管理单位对各地方项目进展有大纲性认识。这种阶段管理能真正发挥各管理层级的作用,使得最终决定单位在时间上有认识过程,有信心、有依据地做出决定。对申请单位来说,也可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断纠正错误,更好地完成项目。
2.注重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人员的分工
从法律上看,对所有证据的审查都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审查和事实审查。形式审是考察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比如房屋买卖要到房产部门登记过户才生效;事实审是考察事实是否发生,比如买卖房屋于何时交付。同样的材料提交到不同的单位,办事人员审查义务各不相同。比如去公安派出所申请将一代身份证换为二代身份证,派出所有事实审的义务,考察申请人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与户籍登记一致。而凭身份证去电信机构办理手机卡,电信工作人员只有形式审的义务,如果有人以制作良好的假身份证开了户,电信局并没有审查过错。专家组对支农资金申请的审查也包含形式审和事实审两方面,形式方面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事实方面审查申请人是否进行了相关建设以及建设进度。为了防止腐败使审查结论更具说服力,对同一问题的形式审和事实审应该分配不同的人员办理,让形式审人员和事实审人员彼此制约,使资金项目管理人员各人承担不同的审查责任。
3.推动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
(1)招标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有机会互相监督,这种监督很有针对性。各地方政府还有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专业监督。支农资金管理引入招投标程序后,过期补交材料、提交收据等无效材料的行为可望杜绝。
(2)其他社会组织监督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主动纳入社会力量监督也是有益无害。在当今条件下可选面很宽,比如各农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的农业专项学会,各地农业生产单位组织广泛参与的农业专项协会,都可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支农资金评定结束后,一般都有公示程序,在行业协会内公示比在社会媒体上公示更有针对性,效果更好。
三、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支农资金管理有全局性缺陷,如果相关资金管理人员发扬科学精神,理清逻辑关系,借鉴社会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支农资金管理问题有望得到根本解决。解决了支农资金管理的全局性问题后,相关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就可以进一步考察各个工作细节的安排。支农资金管理是个大课题,广大农业管理人员要相互交流,共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邵晓琰.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效对策[J].长春大学学报,2009,03:10-12.
[2]范桂红.浅谈支农资金管理的现状与改进[J].改革与开放,2009,12:122-123.
[3]趙林,张鹏.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农业会计,2010,05: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