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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续债等类似金融工具发行合同中有关投资者保护条款对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影响rn为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范例公告),该范例公告要求发行人在永续债等类似金融工具发行合同中加入相关投资者保护条款,其基本条款分为“交叉保护条款”“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三大类,其中事先约束条款又分为财务指标承诺和事先约束事项两类.这些条款的加入对市场上发行的永续债等类似金融工具能否被分类为权益有直接的影响.例如,范例公告中对有关交叉保护条款规定,发行主体可以在发行时选择违约主体范围(如是否包括全部或部分子公司)、违约债务种类(是否包括贷款、承兑汇票、资产管理计划融资等)、违反约定金额绝对值或相对值.这些条款选定后,在永续债存续期间,一旦发行主体对事先约定范围内的债务违约,将触发救济和豁免机制,其中包括主承销商在约定时间内召开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