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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五”期间,电信服务业的管制体制变革,不是引入“自由化”、“市场化”、“私营化”、“引入竞争”、“政监分离”等术语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对具体管制政策进行微小调整就能解决的,而是应站在更为基础的角度,合理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理念,对电信监管模式进行反思。笔者认为,电信管制应包括两方面的工作,即适当的管制政策与适当的管制治理,包括适合中国电信业发展现状的电信服务业发展政策、竞争政策,组建高效的监管体制,增强监管能力,建立科学的管制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