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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源於普通法的自然正义原则,旨在为将受不利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提供申辩机会,最初适用於司法过程。後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展,行政机构也开始经常做出限制和剥夺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听证也逐渐扩展至行政过程。在现代社会,不少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也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听证由此成为现代公共治理中支撑公共权力运行合法性的重要程序装置。在美国,听证程序已经在城乡规划、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领域得到普遍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