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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对缺陷产品的规定并不一致,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召回制度中缺陷产品的认定应实行单一的不合理危险标准。在采用该标准进行判断时,应当以使用者对产品合理的安全期待来衡量。为完善召回制度中缺陷产品的认定标准,应制定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法,作为召回基本法;关于缺陷产品含义的界定应明确其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唯一属性;对产品法定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要设定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以建立健全对法定标准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