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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保工作事关民生、民利,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任重道远。本文分析了环保领域腐败的方式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预防环保领域腐败的几项对策,堵住环保领域引发腐败的漏洞。
【关键词】环保领域;腐败;原因;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而作为环境监管的职能部门--环保局怠于职守,环保领域的腐败现象也日益抬头,近年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美丽护航"专项行动,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集中侦查力量在环保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先后查处了多起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治理了环保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环保领域腐败的表现形式
(一)项目管理。随着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环境监察大队对所管辖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建设项目审批前置,实施"一票否决",项目审批、验收往往是同一科室负责,在机制上就存在漏洞,也就易滋生腐败。导致个别人用这种"特权"借机吃、拿、卡、要,甚至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另外,评估机构即环评公司因为是环保局的下属单位,存在"包办"环评评审、审批等内容,也易滋生腐败的发生。
(二)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环保局行政监察大队对所属辖区的企业排污进行日常监管,新上马的企业要想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转,必须通过环境评审,看企业是否存在污染行为,如有污染行为就必须申报排污,申请排污许可证,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是依据该企业所属辖区的行政监察大队所做出的初步环境监察报告,这样就导致了环保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权力寻租。
(三)环保行政执法。一些小型的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效益,一般不愿意投入资金购买环保设备,存在偷排漏排、白天关门晚上生产的违法排污行为,企业老板为了规避处罚,与环保执法人员打成一片,平时少不了烟酒孝敬,即使在有群众举报后,环保执法人员也是事先与企业老板通气,事后包庇的方式将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业主为了减轻处罚或不受处罚,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致使环保人员对提出的违法处罚案件的处理上不按程序处理,或在处理中有失公平,不按规定随意大幅度降低处罚种类或处罚金额额度。
(五)排污费的征收。市环保局对排污费的征收上采取的是"包干制",即将全市划分为几个区域,对每个区域实施总的排污费的指标,而各个区域内部的企业如何缴纳排污费,则由各个行政执法大队自由掌握,这样就导致了行政执法大队在排污费的征收上自由裁量权很大,哪个企业缴不缴,缴多少都由行政执法大队说了算,企业老板为了降低成本,少缴排污费或不缴纳排污费,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
二、环保领域腐败产生的原因
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样,腐败也有一个过程。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原因,将腐败消灭在萌芽中。我们认为环保领域的腐败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权力缺乏制约。环保领域的腐败显示,环保领域系统内部权力制约缺失,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权力约束不够,监督流于形式,有些方面即使订立了相关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些现象必然导致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权力异化现象。
(二)法制观念淡薄。轻视理论的学习,必然导致不良的后果。环保领域的腐败暴露出环保系统存在片面重视业务学习,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虽然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了学习计划,但是并没有按照学习计划落实,平时即使学习,也是人在学习心不在学习,只是走过场,应付一下检查,相关一线执法人员在被查处后才幡然悔悟。
(三)存有侥幸心理。通过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大多数执法人员在实施受贿犯罪时,也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但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认为自己做的事情没有人知晓,很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甚至错误地认为,社会上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怎么会正好查到自己的头上呢?反腐败总归不会反到自己的身上,给自己寻求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安慰,这种心理促使相关人员一次次伸出贪婪的手,以致越陷越深,最后无法自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环保领域腐败的预防
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国家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为了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建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防控机制,提出如下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健全监督网络,实行公共权力运行的"阳光工程",坚决铲除容易滋生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土壤。尤其是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岗位"的权力制约,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限制和分割权力,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比较科学、合理、可行而且具有较强刚性的工作程序,形成以权力对抗权力、人人有权监督但又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二)加大教育和预防的力度,增强广大执法人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一要加强对全系统人员的监督意识、公开意识教育。使大家切实认识到,开展监督、接受监督是保护自己不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需要。二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并结合行业、职业特点进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教育,使系统人员正确认识和把握地位、权力、利益,形成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负责的良好风尚。三要加强艰苦奋斗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使环保系统人员能够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遵守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是预防和杜绝职务犯罪的有力屏障。要以个案为前车之鉴,认真梳理系统内部管理的漏洞,按照上级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上不折不扣地贯彻好、落实好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环保局是环境监察的职能部门,环保工作事关民生、民利,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任重道远,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群策群力将环保领域可以引发腐败的漏洞堵死。
参考文献
[1]侯觉非;韩龙. 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现状与进展[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02期.
[2]王伟光. 改革开放30年反腐倡廉理论的创新发展[J]. 中国监察,2009年02期.
【关键词】环保领域;腐败;原因;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而作为环境监管的职能部门--环保局怠于职守,环保领域的腐败现象也日益抬头,近年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美丽护航"专项行动,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集中侦查力量在环保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先后查处了多起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治理了环保领域违法乱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环保领域腐败的表现形式
(一)项目管理。随着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加大,环境监察大队对所管辖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建设项目审批前置,实施"一票否决",项目审批、验收往往是同一科室负责,在机制上就存在漏洞,也就易滋生腐败。导致个别人用这种"特权"借机吃、拿、卡、要,甚至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另外,评估机构即环评公司因为是环保局的下属单位,存在"包办"环评评审、审批等内容,也易滋生腐败的发生。
(二)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环保局行政监察大队对所属辖区的企业排污进行日常监管,新上马的企业要想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转,必须通过环境评审,看企业是否存在污染行为,如有污染行为就必须申报排污,申请排污许可证,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是依据该企业所属辖区的行政监察大队所做出的初步环境监察报告,这样就导致了环保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权力寻租。
(三)环保行政执法。一些小型的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增加效益,一般不愿意投入资金购买环保设备,存在偷排漏排、白天关门晚上生产的违法排污行为,企业老板为了规避处罚,与环保执法人员打成一片,平时少不了烟酒孝敬,即使在有群众举报后,环保执法人员也是事先与企业老板通气,事后包庇的方式将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业主为了减轻处罚或不受处罚,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致使环保人员对提出的违法处罚案件的处理上不按程序处理,或在处理中有失公平,不按规定随意大幅度降低处罚种类或处罚金额额度。
(五)排污费的征收。市环保局对排污费的征收上采取的是"包干制",即将全市划分为几个区域,对每个区域实施总的排污费的指标,而各个区域内部的企业如何缴纳排污费,则由各个行政执法大队自由掌握,这样就导致了行政执法大队在排污费的征收上自由裁量权很大,哪个企业缴不缴,缴多少都由行政执法大队说了算,企业老板为了降低成本,少缴排污费或不缴纳排污费,向环保工作人员行贿。
二、环保领域腐败产生的原因
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样,腐败也有一个过程。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原因,将腐败消灭在萌芽中。我们认为环保领域的腐败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权力缺乏制约。环保领域的腐败显示,环保领域系统内部权力制约缺失,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权力约束不够,监督流于形式,有些方面即使订立了相关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些现象必然导致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权力异化现象。
(二)法制观念淡薄。轻视理论的学习,必然导致不良的后果。环保领域的腐败暴露出环保系统存在片面重视业务学习,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虽然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了学习计划,但是并没有按照学习计划落实,平时即使学习,也是人在学习心不在学习,只是走过场,应付一下检查,相关一线执法人员在被查处后才幡然悔悟。
(三)存有侥幸心理。通过相关案件,我们发现,大多数执法人员在实施受贿犯罪时,也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但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认为自己做的事情没有人知晓,很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甚至错误地认为,社会上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怎么会正好查到自己的头上呢?反腐败总归不会反到自己的身上,给自己寻求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安慰,这种心理促使相关人员一次次伸出贪婪的手,以致越陷越深,最后无法自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环保领域腐败的预防
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国家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为了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建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防控机制,提出如下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健全监督网络,实行公共权力运行的"阳光工程",坚决铲除容易滋生群体性职务犯罪的土壤。尤其是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岗位"的权力制约,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限制和分割权力,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比较科学、合理、可行而且具有较强刚性的工作程序,形成以权力对抗权力、人人有权监督但又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二)加大教育和预防的力度,增强广大执法人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一要加强对全系统人员的监督意识、公开意识教育。使大家切实认识到,开展监督、接受监督是保护自己不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需要。二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并结合行业、职业特点进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教育,使系统人员正确认识和把握地位、权力、利益,形成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负责的良好风尚。三要加强艰苦奋斗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使环保系统人员能够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遵守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办事,是预防和杜绝职务犯罪的有力屏障。要以个案为前车之鉴,认真梳理系统内部管理的漏洞,按照上级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上不折不扣地贯彻好、落实好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环保局是环境监察的职能部门,环保工作事关民生、民利,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任重道远,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群策群力将环保领域可以引发腐败的漏洞堵死。
参考文献
[1]侯觉非;韩龙. 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现状与进展[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02期.
[2]王伟光. 改革开放30年反腐倡廉理论的创新发展[J]. 中国监察,2009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