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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应当遵循的方向、方针、原则。同时,《决定》提出了“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贯彻实施《决定》,与“积极探索”,是一致的。任何一个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规律,都有待于实践的检验,都必须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充实、修正。实事求是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国有制究竟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依然是一个有待长期探索的必然王国。《决定》标志着领导层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起点,并不意味着实现了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因此,国企改制仍需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本文就当前国企改制问题,谈点看法,作为探索,向学界请教。
一、国家权力机构是否应界入国企改革?
根据宪法,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全体人民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代表全民行使所有者的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人大授权才可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
国企关、停、并、转、改,涉及到所有者权益。此项国有资产处置权应属于人大。人大制定相关法律,作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并对其进行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任何人都无权超越宪法和法律处置国有资产,都必须将自己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在这个问题上,西方有的国家做得比我们好。芬兰很重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它们认为,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私人企业所无法取代的。因此,政府处置任何一家国有企业,即使是小企业,都必须经议会审议批准,政府不得越权。令人费解的是,我们成天嚷嚷“明晰产权”,但是近几年大中小国企纷纷改换门庭,从没有哪级政府问问人大的意见,也没有哪一级人大审议过一家国企改制,结果出现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有者权益缺位的怪事。
二、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待何时?
国企改革并不是完全取消国有经济。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它有适合现代社会化生产力性质这一面,因此它有生存的理由。但是,它又有不适合生产力现状这一面,即不适应生产力的多层次性以及商品-市场经济不可逾越性。因此,改革国有经济,一要收缩分布范围,实现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二要实现社会主义国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接轨。这场生产关系变革的结果是国有资产重新分配,因而,必然引起人们之间利益大改组、大分化,引发种种矛盾和冲突。
为了保证改革平稳、有序地进行,确保改革沿着“共同富裕”的目标推进,仅仅靠中央颁布决定、决议等,是远远不够的。这类文件对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指导人们的行动,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它们不能代替法律。因为,第一,政策、决议,只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向、原则。在实际执行中,不具有刚性,弹性很大,甚至人们的理解有相当的随意性。第二,政策、决议对规范人们的行为仅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行为者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相反,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它具体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违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对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正因为如此,国企改制必须实行法治。
自全国人大正式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法》,迄今经过了三届人大,至今没有出台。据说本届人大仍未将该法列入议程。由于《国资法》长期缺位,这些年国企改革在许多方面偏离了中央的方针,国企改革存在着无序状态。举例来说:
——中央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必须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但是,在乡镇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中,许多地区在“明晰产权”的旗号下,一风吹,玩弄化公为私的把戏,实行全盘私有化。
——说股份制可以试。一声“号令”,各级党政领导争相紧跟,企业纷纷挂上了“股份公司”招牌,一时间掀起了一阵股份热潮席卷南北。但是,这些所谓“股份公司”大多是徒有其名的“翻牌公司”。
——开放证券市场,为公司上市开辟一条直接融资渠道。许多公司置市场风险不顾,争相“跑步(部)前(钱)进”,把上市当作圈钱的捷径,不惜欺骗众多小投资者 。
——企业经营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依法破产,退出市场,这是市场经济通行的法则。但是,这些年破产成风,许多地方当局和企业玩弄假破产、真逃债。 ——外资并购已成气候,但相关法律缺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保护民族经济,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都制定必要的法律加以监管,这是国际惯例。我们大张旗鼓鼓吹外资并购,但反垄断法、防止不正当交易法等,至今没有制定,各地自行其事。
——更有甚者,有些名家将中央的方针路线置于脑后,俨然以权威自居,误导国企改革。他们主张“让国有企业烂下去”,号召“国有企业从所有竞争性领域退出”。他们大肆推销西方企业制度和企业模式,甚至将西方人有疑义的、不成功的经验介绍给公众。
如此等等,不胜枚举。三中全会的《决定》一再强调“依法”改制,《国资法》出台还等待到何时呢?
三、国企改革能否搞运动?
答案是明确的。不仅运动不能搞,变相搞运动也是有害的;不仅全国不能搞运动,单个企业或地区也不能突击改制。因为,首先,国企改革并不是简单地更换名称,换个招牌,而是改革企业制度和企业模式,是变革生产关系。改制涉及到方方面面关系,牵动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慎之又慎,依照客观条件的许可办事,既考虑到经济承受力,又要顾及职工的心理承受力。不考虑客观可能性,不积极在条件上下工夫,欲速则不达。其次,由于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各不相同,改制必须因事因地因时制宜,区别对待。一刀切、一阵风,一个模式到处套,势必走过场,甚至走向反面。再其次,企业改制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这是项史无前例的创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靠我们自己在实践中探索前进。照搬照抄外国模式,至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所以,企业改制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切忌搞运动。
历史的教训是不应当忘记的。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我国搞过私营工商业改造运动、公社化运动。由于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规律,过早过快地越过新民主主义阶段,用运动方式推行公有化,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90年代,俄罗斯推行“休克疗法”,用行政手段强制突击产权私有化,把国民经济拖入崩溃的深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用搞运动的方式招至改革失败的先例。
近几年,在所有制结构改革中,一些地方和行业盛行变相用运动方式突击企业改制。领导机关或领导人把改制当作政治任务,下达指令,限定时间,规定形式,一步到位,然后作为政绩指标对干部进行考核,决定升迁,根本不考虑由此引起的社会和经济后果。如果我们现在不能从中吸取教训,新一轮国企改革可能继续搞运动。那时,我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现在不是已经有人在为出卖大中型企业大造声势吗?!
四、是继续盲目加快改制步伐,还是在调整、整顿中稳步前进?
继续推进企业改革,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这个目标是不能动摇的。关键在于条件。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我们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但我们决不能超越客观条件的许可为所欲为。俗话说,拔苗助长,欲速则不达。我国是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目标和改革起点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和距离。设想一下,如果在半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市场化、城市化程度很低,即使放开物价管制,开放市场,市场和市场机制也难以对实现优化资源配置起到正面效应。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更应当注重在市场和市场机制籍以发生作用的环境和条件上下工夫,大力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提升经济市场化程度,强化法治。否则,市场和市场机制只能以扭曲的方式发生负面效应。20多年来企业改制中发生的问题,究其原因之一,就是重运行机制转换,轻环境和条件建设,致使企业改革煮了夹生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不可否认90年代以来,国企改革和调整取得了若干进展,但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政治体制改革不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进展,直接和间接的行政干预,使改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企业的法人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股东的权利得不到尊重,企业改制虽换了招牌,但新瓶装的是旧醋。
——工人阶级的主人公地位和权力受到严重挑战。失业和半失业居高不下,再就业率日趋下降。下岗待业,买断工龄,取消公费医疗,终止劳保制度,提租售房,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等,工人阶级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主人公沦为改革的对象,致使干群关系、党群关系日趋紧张,矛盾尖锐,社会稳定面临威胁。
——财政入不敷出,潜伏着严重的危机。社会保障资金存在巨大缺口;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安全线;行政经费开支过高,供养人员过多;国债加上或有债务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财政自身深陷危机,有何力量支持企业改制。
——金融潜伏危机。股市混乱,亟需整顿;银行巨额不良贷款,减了又增,给银行业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远低于安全线,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脆弱,自顾不暇,怎能适应其他行业改革的需要。
——收入分配无章法,单位各显神通自行创收;税收制度亟待改革,偷税逃税十分严重;贫富分化加剧,贫困人口巨增,社会保障不堪重负。
——市场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陷入深刻危机,假冒伪劣肆虐,黑色灰色市场猖獗,久治不愈,已成顽症。
——进出口结构扭曲,外贸依存度过高,加工贸易比重过大,外资企业出口份额过多,外贸效益低下,经济主权面临严峻挑战。
——在这些年改制过程中,暗箱操作,私自授售,一卖了之,行贿受贿,强迫入股,以权谋资,上骗国家,下欺群众等等,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这些行为都打着“改革”的旗号,处理的只占少数。
当前,改革和发展正处在重要时刻,各种矛盾充分显露、相互交织。改革目标和前景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当前形势下,对暴露出的问题,究竟是采取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还是采取治本之策,实行综合治理,我们必须从中作出选择。历史的经验值得汲取。整顿、调整、治理可能是有效的对策。
五、“现代企业制度”应置工人群众于何地?
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先后有两种表述:即“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两种表述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把产权归属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企业是实现生产和经营的实体,是社会经济的细胞。组成企业的要素有:劳动力、生产资料、管理者,即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企业的经营状况,取决于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种要素的潜能。所谓“产权”,是指物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它体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对企业的经营效益来说,产权是必要的条件,但不是唯一的。除此而外,还有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力,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相互关系问题。这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人是生产力中首要的、能动的、决定性的因素。解放生产力,主要就是把劳动者从束缚他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下解放出来。雇佣劳动代替奴隶劳动,自由择业取代人身依附,就是因为这种制度适应社会化机器工业的需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劳动者在经济上依然依附于资本。所以,马克思把雇佣劳动制称之为雇佣奴隶制。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无须资本介入,雇佣劳动被联合起来的自由劳动所代替,这是生产力的彻底解放。改革不是以工人为“革命对象”,把他们由“主人”、由“自由劳动”沦为“雇佣工人”,而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质构造全民所有制。新企业制度应当给工人以主人翁地位,不能只见物不见人。把“明晰产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和第一要义,却把主人排斥在外,岂非怪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已经沉重地压在工人群众身上。面对这种局面,人们有理由问:这符合改革的性质和目标吗?即使从企业经营角度来说,如果置工人群众的权益不顾,热中于搞股票期权、管理者收购之类锦上添花的玩意,想把企业效益搞上去,恐怕是枉然。
六、国企改制缘由何在?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宗旨,是要实现其与市场经济接轨,使其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市场性质。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要求,从社会化生产力性质来说,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有存在的理由的,但从生产力要素的商品性质来说,它则必须改革。如果离开生产力决定作用的规律来谈论国企改革,就可能因理论误导重蹈历史复辙。
有种说法:“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这一观点颠倒了所有制与产权的主从关系,犯了常识性的错误。马克思早就明确指出:财产权不过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所有制决定产权,而不是相反。离开特定所有制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自在的产权,是不存在的。所谓所有制,是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它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的。究竟采取何种结合方式,人们是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的自由的;也不是所谓“交易成本”决定的。在这里决定的因素是生产力状况。奴隶制在现代人的眼中,不仅“交易成本”高昂,而且极其野蛮。然而,这在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下却是唯一的抉择。所有制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人与物即财产或要素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说过,要了解资本主义所有制,就要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描述一遍。把产权与所有制混为一谈,又把所有制从生产关系中孤立开来,产权便成为不可理解的自在之物。
“产权明晰”,是得到官方首肯的企业改革的首要目标。然而,这一提法在理论上却经不住推敲。首先,“产权明晰”无论内涵或外延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它可以涵盖有史以来任何一种所有制,偏偏与改革的目标无缘。要说产权明晰,莫过于奴隶制和封建主所有制。然而,这种“明晰产权”却排除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国有制的产权归属是明确的。企业改制的目标,是旨在实现社会主义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将市场机制引入国有制,消除权、责、利分离状态。其次,从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发展趋势看,企业的产权关系,一方面权责利的制衡机制趋于强化,另方面产权结构呈现多元化、社会化的态势;所有权与经营权、占有权已经分离,委托代理经营的链条延长。因此,所有权呈现十分明显的淡化趋势。股份制正是适应这种趋势应运而生的。可见,把“产权明晰”定为国企改革的目标,与现代社会化生产力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再其次,“产权明晰”的观点来自科斯的产权理论。科斯所谓的明晰产权,即是强化私有产权。他认为,只要明晰产权,交易成本即为零,就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消除市场失灵。然而,他的观点并没有被西方市场经济的实践所证实。且不说我国国企改革并不是要全面私有化。诺贝尔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批评科斯产权理论是“产权神话”,“这一神话的危害在于,误导了许多转型国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产权问题上,而不去关注更大范围内的一系列问题。”
七、国企改革要不要防范误入全面私有化的歧途?
国企不改革,死路一条;全面私有化,也是死路一条。这已经被俄罗斯改革的实践所证实。从政治凌驾于经济之上、政企合一的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当今国际和国内的背景下 ,推行全面私有化,必然导致资源分配向少数权势阶层集中,必然把改革的代价和成本都转嫁到广大劳动群众头上,必然滋生出一个腐朽的官僚买办垄断资产阶级,必然导致市场经济功能扭曲、形态变异,最终使共同富裕的目标化为泡影。这并非意识形态说教,而是历史发展规律所使然。
防范全面私有化,决非杞人忧天。
实行规范化的股份制,国有股必须投入流通,进入股票交易市场。在这种条件下,对于必须由国家控制的企业,如何确保国家的控股权,防止产权丧失,这是个有待解决的难题。不能排除通过股票流通的途径,中外私人资本逐步蚕食国有资本的可能性。
实行各种名目的以强化激励机制为目的的措施,例如,经营者持大股,股票期权,管理层收购等,即使有完备的法制,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能排除内部人控制,管理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化公为私。
打着改革的旗号,用各种手法侵吞国有资产,变相地搞私有化。例如,暗箱操作,廉价拍卖;玩弄破产把戏,既逃废债务,又伺机零收购;强制职工集资入股,转嫁负担和风险,等。
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各类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行的是生存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现在,一些竞争性行业中已经产生了一批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外国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国有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要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既不能依靠行政权力的支持,也不能指望保持垄断地位。能否保持持续竞争力,这是关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兴亡的重大问题。
总之,《决议》作出来了,但实事求是地说,国企改革似乎还不能说已经破题。
本文就当前国企改制问题,谈点看法,作为探索,向学界请教。
一、国家权力机构是否应界入国企改革?
根据宪法,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全体人民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代表全民行使所有者的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人大授权才可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
国企关、停、并、转、改,涉及到所有者权益。此项国有资产处置权应属于人大。人大制定相关法律,作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并对其进行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任何人都无权超越宪法和法律处置国有资产,都必须将自己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在这个问题上,西方有的国家做得比我们好。芬兰很重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它们认为,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私人企业所无法取代的。因此,政府处置任何一家国有企业,即使是小企业,都必须经议会审议批准,政府不得越权。令人费解的是,我们成天嚷嚷“明晰产权”,但是近几年大中小国企纷纷改换门庭,从没有哪级政府问问人大的意见,也没有哪一级人大审议过一家国企改制,结果出现企业改制过程中所有者权益缺位的怪事。
二、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待何时?
国企改革并不是完全取消国有经济。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它有适合现代社会化生产力性质这一面,因此它有生存的理由。但是,它又有不适合生产力现状这一面,即不适应生产力的多层次性以及商品-市场经济不可逾越性。因此,改革国有经济,一要收缩分布范围,实现所有制形式多样化,二要实现社会主义国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接轨。这场生产关系变革的结果是国有资产重新分配,因而,必然引起人们之间利益大改组、大分化,引发种种矛盾和冲突。
为了保证改革平稳、有序地进行,确保改革沿着“共同富裕”的目标推进,仅仅靠中央颁布决定、决议等,是远远不够的。这类文件对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指导人们的行动,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它们不能代替法律。因为,第一,政策、决议,只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向、原则。在实际执行中,不具有刚性,弹性很大,甚至人们的理解有相当的随意性。第二,政策、决议对规范人们的行为仅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行为者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相反,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它具体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违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对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正因为如此,国企改制必须实行法治。
自全国人大正式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法》,迄今经过了三届人大,至今没有出台。据说本届人大仍未将该法列入议程。由于《国资法》长期缺位,这些年国企改革在许多方面偏离了中央的方针,国企改革存在着无序状态。举例来说:
——中央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必须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但是,在乡镇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中,许多地区在“明晰产权”的旗号下,一风吹,玩弄化公为私的把戏,实行全盘私有化。
——说股份制可以试。一声“号令”,各级党政领导争相紧跟,企业纷纷挂上了“股份公司”招牌,一时间掀起了一阵股份热潮席卷南北。但是,这些所谓“股份公司”大多是徒有其名的“翻牌公司”。
——开放证券市场,为公司上市开辟一条直接融资渠道。许多公司置市场风险不顾,争相“跑步(部)前(钱)进”,把上市当作圈钱的捷径,不惜欺骗众多小投资者 。
——企业经营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依法破产,退出市场,这是市场经济通行的法则。但是,这些年破产成风,许多地方当局和企业玩弄假破产、真逃债。 ——外资并购已成气候,但相关法律缺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保护民族经济,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都制定必要的法律加以监管,这是国际惯例。我们大张旗鼓鼓吹外资并购,但反垄断法、防止不正当交易法等,至今没有制定,各地自行其事。
——更有甚者,有些名家将中央的方针路线置于脑后,俨然以权威自居,误导国企改革。他们主张“让国有企业烂下去”,号召“国有企业从所有竞争性领域退出”。他们大肆推销西方企业制度和企业模式,甚至将西方人有疑义的、不成功的经验介绍给公众。
如此等等,不胜枚举。三中全会的《决定》一再强调“依法”改制,《国资法》出台还等待到何时呢?
三、国企改革能否搞运动?
答案是明确的。不仅运动不能搞,变相搞运动也是有害的;不仅全国不能搞运动,单个企业或地区也不能突击改制。因为,首先,国企改革并不是简单地更换名称,换个招牌,而是改革企业制度和企业模式,是变革生产关系。改制涉及到方方面面关系,牵动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慎之又慎,依照客观条件的许可办事,既考虑到经济承受力,又要顾及职工的心理承受力。不考虑客观可能性,不积极在条件上下工夫,欲速则不达。其次,由于企业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各不相同,改制必须因事因地因时制宜,区别对待。一刀切、一阵风,一个模式到处套,势必走过场,甚至走向反面。再其次,企业改制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这是项史无前例的创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靠我们自己在实践中探索前进。照搬照抄外国模式,至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所以,企业改制必须坚持稳中求进,切忌搞运动。
历史的教训是不应当忘记的。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我国搞过私营工商业改造运动、公社化运动。由于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规律,过早过快地越过新民主主义阶段,用运动方式推行公有化,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90年代,俄罗斯推行“休克疗法”,用行政手段强制突击产权私有化,把国民经济拖入崩溃的深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用搞运动的方式招至改革失败的先例。
近几年,在所有制结构改革中,一些地方和行业盛行变相用运动方式突击企业改制。领导机关或领导人把改制当作政治任务,下达指令,限定时间,规定形式,一步到位,然后作为政绩指标对干部进行考核,决定升迁,根本不考虑由此引起的社会和经济后果。如果我们现在不能从中吸取教训,新一轮国企改革可能继续搞运动。那时,我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现在不是已经有人在为出卖大中型企业大造声势吗?!
四、是继续盲目加快改制步伐,还是在调整、整顿中稳步前进?
继续推进企业改革,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这个目标是不能动摇的。关键在于条件。在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我们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但我们决不能超越客观条件的许可为所欲为。俗话说,拔苗助长,欲速则不达。我国是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目标和改革起点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和距离。设想一下,如果在半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市场化、城市化程度很低,即使放开物价管制,开放市场,市场和市场机制也难以对实现优化资源配置起到正面效应。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更应当注重在市场和市场机制籍以发生作用的环境和条件上下工夫,大力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提升经济市场化程度,强化法治。否则,市场和市场机制只能以扭曲的方式发生负面效应。20多年来企业改制中发生的问题,究其原因之一,就是重运行机制转换,轻环境和条件建设,致使企业改革煮了夹生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不可否认90年代以来,国企改革和调整取得了若干进展,但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
——政治体制改革不适应经济市场化的进展,直接和间接的行政干预,使改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企业的法人权益常常受到侵害,股东的权利得不到尊重,企业改制虽换了招牌,但新瓶装的是旧醋。
——工人阶级的主人公地位和权力受到严重挑战。失业和半失业居高不下,再就业率日趋下降。下岗待业,买断工龄,取消公费医疗,终止劳保制度,提租售房,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等,工人阶级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主人公沦为改革的对象,致使干群关系、党群关系日趋紧张,矛盾尖锐,社会稳定面临威胁。
——财政入不敷出,潜伏着严重的危机。社会保障资金存在巨大缺口;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安全线;行政经费开支过高,供养人员过多;国债加上或有债务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财政自身深陷危机,有何力量支持企业改制。
——金融潜伏危机。股市混乱,亟需整顿;银行巨额不良贷款,减了又增,给银行业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远低于安全线,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脆弱,自顾不暇,怎能适应其他行业改革的需要。
——收入分配无章法,单位各显神通自行创收;税收制度亟待改革,偷税逃税十分严重;贫富分化加剧,贫困人口巨增,社会保障不堪重负。
——市场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陷入深刻危机,假冒伪劣肆虐,黑色灰色市场猖獗,久治不愈,已成顽症。
——进出口结构扭曲,外贸依存度过高,加工贸易比重过大,外资企业出口份额过多,外贸效益低下,经济主权面临严峻挑战。
——在这些年改制过程中,暗箱操作,私自授售,一卖了之,行贿受贿,强迫入股,以权谋资,上骗国家,下欺群众等等,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这些行为都打着“改革”的旗号,处理的只占少数。
当前,改革和发展正处在重要时刻,各种矛盾充分显露、相互交织。改革目标和前景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当前形势下,对暴露出的问题,究竟是采取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还是采取治本之策,实行综合治理,我们必须从中作出选择。历史的经验值得汲取。整顿、调整、治理可能是有效的对策。
五、“现代企业制度”应置工人群众于何地?
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先后有两种表述:即“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这两种表述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把产权归属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企业是实现生产和经营的实体,是社会经济的细胞。组成企业的要素有:劳动力、生产资料、管理者,即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企业的经营状况,取决于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种要素的潜能。所谓“产权”,是指物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它体现的是人与物的关系。对企业的经营效益来说,产权是必要的条件,但不是唯一的。除此而外,还有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力,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相互关系问题。这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人是生产力中首要的、能动的、决定性的因素。解放生产力,主要就是把劳动者从束缚他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下解放出来。雇佣劳动代替奴隶劳动,自由择业取代人身依附,就是因为这种制度适应社会化机器工业的需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劳动者在经济上依然依附于资本。所以,马克思把雇佣劳动制称之为雇佣奴隶制。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无须资本介入,雇佣劳动被联合起来的自由劳动所代替,这是生产力的彻底解放。改革不是以工人为“革命对象”,把他们由“主人”、由“自由劳动”沦为“雇佣工人”,而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按照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质构造全民所有制。新企业制度应当给工人以主人翁地位,不能只见物不见人。把“明晰产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和第一要义,却把主人排斥在外,岂非怪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已经沉重地压在工人群众身上。面对这种局面,人们有理由问:这符合改革的性质和目标吗?即使从企业经营角度来说,如果置工人群众的权益不顾,热中于搞股票期权、管理者收购之类锦上添花的玩意,想把企业效益搞上去,恐怕是枉然。
六、国企改制缘由何在?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改革的宗旨,是要实现其与市场经济接轨,使其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市场性质。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要求,从社会化生产力性质来说,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有存在的理由的,但从生产力要素的商品性质来说,它则必须改革。如果离开生产力决定作用的规律来谈论国企改革,就可能因理论误导重蹈历史复辙。
有种说法:“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这一观点颠倒了所有制与产权的主从关系,犯了常识性的错误。马克思早就明确指出:财产权不过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所有制决定产权,而不是相反。离开特定所有制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自在的产权,是不存在的。所谓所有制,是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它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的。究竟采取何种结合方式,人们是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的自由的;也不是所谓“交易成本”决定的。在这里决定的因素是生产力状况。奴隶制在现代人的眼中,不仅“交易成本”高昂,而且极其野蛮。然而,这在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下却是唯一的抉择。所有制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人与物即财产或要素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说过,要了解资本主义所有制,就要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描述一遍。把产权与所有制混为一谈,又把所有制从生产关系中孤立开来,产权便成为不可理解的自在之物。
“产权明晰”,是得到官方首肯的企业改革的首要目标。然而,这一提法在理论上却经不住推敲。首先,“产权明晰”无论内涵或外延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它可以涵盖有史以来任何一种所有制,偏偏与改革的目标无缘。要说产权明晰,莫过于奴隶制和封建主所有制。然而,这种“明晰产权”却排除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国有制的产权归属是明确的。企业改制的目标,是旨在实现社会主义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将市场机制引入国有制,消除权、责、利分离状态。其次,从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发展趋势看,企业的产权关系,一方面权责利的制衡机制趋于强化,另方面产权结构呈现多元化、社会化的态势;所有权与经营权、占有权已经分离,委托代理经营的链条延长。因此,所有权呈现十分明显的淡化趋势。股份制正是适应这种趋势应运而生的。可见,把“产权明晰”定为国企改革的目标,与现代社会化生产力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再其次,“产权明晰”的观点来自科斯的产权理论。科斯所谓的明晰产权,即是强化私有产权。他认为,只要明晰产权,交易成本即为零,就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消除市场失灵。然而,他的观点并没有被西方市场经济的实践所证实。且不说我国国企改革并不是要全面私有化。诺贝尔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批评科斯产权理论是“产权神话”,“这一神话的危害在于,误导了许多转型国家把注意力集中在产权问题上,而不去关注更大范围内的一系列问题。”
七、国企改革要不要防范误入全面私有化的歧途?
国企不改革,死路一条;全面私有化,也是死路一条。这已经被俄罗斯改革的实践所证实。从政治凌驾于经济之上、政企合一的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当今国际和国内的背景下 ,推行全面私有化,必然导致资源分配向少数权势阶层集中,必然把改革的代价和成本都转嫁到广大劳动群众头上,必然滋生出一个腐朽的官僚买办垄断资产阶级,必然导致市场经济功能扭曲、形态变异,最终使共同富裕的目标化为泡影。这并非意识形态说教,而是历史发展规律所使然。
防范全面私有化,决非杞人忧天。
实行规范化的股份制,国有股必须投入流通,进入股票交易市场。在这种条件下,对于必须由国家控制的企业,如何确保国家的控股权,防止产权丧失,这是个有待解决的难题。不能排除通过股票流通的途径,中外私人资本逐步蚕食国有资本的可能性。
实行各种名目的以强化激励机制为目的的措施,例如,经营者持大股,股票期权,管理层收购等,即使有完备的法制,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能排除内部人控制,管理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化公为私。
打着改革的旗号,用各种手法侵吞国有资产,变相地搞私有化。例如,暗箱操作,廉价拍卖;玩弄破产把戏,既逃废债务,又伺机零收购;强制职工集资入股,转嫁负担和风险,等。
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各类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行的是生存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现在,一些竞争性行业中已经产生了一批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外国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国有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要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既不能依靠行政权力的支持,也不能指望保持垄断地位。能否保持持续竞争力,这是关系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兴亡的重大问题。
总之,《决议》作出来了,但实事求是地说,国企改革似乎还不能说已经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