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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妇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诸如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不睦;丈夫移乡编管,妻子缺乏必要的生存来源;夫妻感情未破裂,但受到女方父母干预等情形。在父权家长制的社会背景和夫权至上的婚姻关系中,妇女即便提出离婚,但最终的决定权仍掌握在父母和丈夫手里,父母决定女儿的婚姻归属,丈夫的决定权则通过放妻书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