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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28日,通利达公司为向外商购货,向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同时提交与国内购买商安弛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及安弛公司开出的以通利达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八张,要求以该批汇票为质押。经委托他行查询认定汇票的真实性后,银行于1996年1月8日与通利达公司签定质押合同并占管汇票,l月16日开出2917209.6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2月初,银行收到外商传来单据,经核对单证一致,于2月28日按信用证金额对外付款。通利达公司却迟迟不愿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后,银行欲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