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国企改制中利用“低价承包”方式侵占国有资产的面纱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gzi11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核心提示:王美忠、何伟峰共同贪污案是绍兴市人民检察院重建以来所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其涉及到土地建设工程承包、国有企业改制,方方面面关系相当广泛复杂,办案风险和难度系数较大,具体侦查过程中的细节十分繁杂,然而绍兴市检察干警迎难而上,克服重重困难,合理运用风险决策,灵活运用侦查谋略,沉稳应对各种复杂关系,最终将贪污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其中积累的办案经验与谋略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王美忠、何伟峰共同贪污一案,系2008年我院查处王美忠在1999年任职上三高速新昌段指控部兼副总指挥期间,与其弟王维忠共同受贿案中发现的。当时因同谋犯罪嫌疑人何伟峰潜逃,所以王美忠受贿案先行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王因受贿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0年3月。我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何伟峰,4月,已服刑2年的王美忠因共同贪污犯罪被再次立案侦查。2010年10月,王、何共同贪污案侦查终结,并查明王、何共同贪污国有资产1041万元。2010年12月,绍兴市中院判处王美忠贪污罪有期徒刑14年6个月,与前犯受贿罪所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8年;判处何伟峰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所有赃款被追回。一审宣判后,王美忠、何伟峰都服判未上诉。判决生效。
  本案是我市检察机关重建以来所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而且赃款全部追回,为国家挽回特大经济损失,在当地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会效果。同时,本案作案手段十分隐密,是乘国有企业改制之机,利用“低价承包”方式为侵占国有资产披上“形式合法”的外衣,给侦查突破造成较大障碍。但是办案人员迎难而上,克服重重困难,合理运用风险决策,灵活运用侦查谋略,沉稳应对各种复杂关系,最终将贪污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一、立足初查,搁置争议,合理运用风险决策
  
  2008年-2010年,针对王美忠受贿犯罪侦查中所发现的线索,我们对王所在国有公司转制过程中的涉嫌贪污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初查。初查中,调取了与新昌交通实业公司改制前投资房地产相关的书证材料,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商铺平面图、合作协议、记帐凭证、财务凭证、会议记录、经营承包协议、项目进展情况、联建协议、房产登记资料、资产清查、资金核实表、财产损失核销申报审批汇总表、改制前的审计报告等。通过对初查情况的梳理分析,案件基本轮廓比较清楚:
  2001年底至2002年初,七星新区管委会下属的交通实业公司以136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县南明路6-1地块,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与浙江省石化实业开发公司联系合作开发该地块。此后,交通实业公司、省石化公司及省石化公司老总的朋友林某3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按“店中店”商铺设计开发该项目,约定按土地款确定3方投资金额,收益按投资比例分成,并成立了名都商厦项目部。交通实业公司出资460万元,何伟峰个人出资170万元。登记在林某名下。2002年1月,名都商厦项目部陆续接受购房者预订。“店中店”商铺预售形势良好。同年3月,何伟峰个人低价“承包”方式,承包了交通实业公司名下的名都商厦项目(此前,另两个投资人省石化公司和林某在何、王的协商下,分红后退出名都商厦项目)。同年3月7日,王美忠授意七星新区管委会的一名党组成员在经营承包协议书上签字。2003年11月。交通实业公司改制时。何伟峰所承包的名都商厦项目未纳入公司清产核资及审计范围。这部分资产达656万余元。
  初查结果表明。王美忠与其妻弟何伟峰存在相互勾结、侵占国有资产的重大贪污犯罪嫌疑,但是在是否立即以贪污罪立案侦查问题上,侦查人员之间存在一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何伟峰的个人承包名都商厦项目,经过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又签订了承包协议,是贪污犯罪还是合法民事行为呢?房地产投资是存在不确定的风险行为,何在公司建设项目承包时是否形成现有利益,还是预期利益?王美忠作为公司老总,事实上导致国有公司改制过程中巨额资产流失,其行为是预谋还是渎职呢?等等这些争议一度使反贪局陷入重重困惑。最终,院领导在反复研究论证初查材料后认为:本案存在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已经是事实,并有重大犯罪嫌疑,至于案件的具体定性必须将关键人物何伟峰逮捕归案后再作决断。同时,必须查清何伟峰承包名都商厦工程的前因后果。从总体上看,王、何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低价承包行为和隐匿资产不申报行为。前者是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是前提,后者是犯罪行为的完成阶段,是必然结果,两者相互依存。只有查证其“低价承包”属于恶意的非法行为,隐匿资产行为才能成立,如果其前面承包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就无所谓隐匿资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院领导果断作出决策:搁置争议,立案侦查。根据院领导指示。侦查人员迅速展开艰难的抓捕行动。
  启迪之一:反贪侦查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风险决策极为重要,并且被广泛运用。风险决策存在行为难度性和结果不确定性。在使用风险决策时,首先要深入把握案件。风险决策是科学决策。不是盲目决策、意气决策,决策时要将已知的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整合和归纳,用严整的逻辑思维加以分析,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从而其“风险”的程度消化或者降至最低。其次要从严进行风险决策。侦查活动有其客观规律性。每个侦查阶段所做出的决策要牢牢立足于侦查实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否立案、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等都有明确标准,我们要在这些标准的指引下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本案是风险决策的成功典范,其立案决策建立在长达近2年的初查基础上,基础夯实,有备无患。古人曰:“不打无准备之仗”,这是永恒的道理。
  
  二、察微析疑,巧用技侦,抓捕“关键”同谋共犯
  
  何伟峰是本案的关键人物。他身为交通实业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王美忠的妻舅,在本案中扮演了直接策划人和经手人的角色。因此,首先必须抓捕何伟峰归案。然而,抓捕何伟峰不是容易的事。何伟峰在商场滚爬急多年,社会关系复杂,社会经验丰富,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他在2008年王美忠受贿案发时潜逃。潜逃后,其原有的车辆、通讯、身份证、银行关系等都停止使用。我们对何伟峰的搜索一直没有间断。但是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直至王美忠入狱服刑,何还是没有归案。
  虽然多次抓捕失败,但是办案人员没有气馁,坚信何不可能就此人间蒸发,只是他在暗处,我们在明处。在潜逃期间,他一定与家属有联系,说不定还潜回新昌。据此,办案人员改变策略,从其家属人手,运用迂回战术,通过“电话比对”方法进行排查,以便捕捉何的动向。首先调取何伟峰老婆、父母的通信资料,尤其是对其家属利用通信工具对外联系的通话记录进行逐一排查,包括通话时间、对方号码、主叫被叫、通话时长、双方通话所在地、计费等。通过长达半年的比对和排查,最后筛选锁定了几个相对重要的通信号码,然后请求 公安部门协助,对这些可疑号码重点监控与跟踪,同时对高速路口、车站、码头等场所布控。
  工夫不负有心人。2010年3月的一天,监控显示,在湖州市某一个高速路口,可疑目标出现了。我们锁定的重点手机号码(流动号码)正在车辆副驾驶室内使用,打电话的人与何十分相似。监控显示屏清晰地显示了车牌号,可疑车辆正向杭州方向开来。机不可失,我们立即出警,悄悄地前往何的住所蹲点守候。在监控指引下,蹲点人员如愿地将何抓捕。何伟峰看到办案人员突然出现在其面前时,惊愕不已,并气喘地说:“没想到!没想到!”何伟峰被抓捕归案,王、何共同贪污案的立案侦查工作立即全面铺开。
  启迪之二:新时期信息科技迅速发展,无疑给抓捕犯罪嫌疑人带来诸多困难,但是人毕竟是社会中的人,无论多么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领域、特定的时间必将与特定的人发生联系。在本案中,面对犯罪嫌疑人何伟峰潜逃达近2年之久,侦查部门有限地使用了电话比对、监控等侦查技术,终于将其抓捕。目前侦查技术主要是运用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测谎等秘密或专门技术侦查。相对而言,公安刑事侦查比较多地运用技术侦查。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相对落后。侦查技术运用是一把“双刃剑”。如不能依法科学合理的使用,就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适当使用侦查技术是可行的、必要的,但是要注意:一是一般只能适用于案件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疑难、复杂的犯罪案件,如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的窝案、串案等案件:二是必须是在运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突破案件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侦查技术,不能常态化;三是只能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紧密关联的人或物。其范围应限制在与侦查目的有关的内容上;四是要严格规范审批与使用程序。
  
  三、迎难而上,因案施谋,分析寻找审讯“突破口”
  
  何伟峰被抓捕归案,但是后续的审讯突破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何于2008年出逃时对王美忠受贿罪的情况已全部了解,后又多方咨询律师、研究法律,找人伪造了大量无罪书证,目的是使该案游离于罪与非罪之间。因此,该案审讯工作将是一场硬仗。在院领导的直接指挥下,反贪部门反复研究,对如何审讯突破预先作了比较周密的分工和部署:一是分工配合。以老带新,分为讯问组、调查组,讯问、查证情况每天对接:二是有效计划。对于每次调查、讯问,尤其是讯问必须制作讯问提纲,每次讯问时间严格控制时间,讯问结束必须集中研讨总结。三是注重细节,规范办案。每次讯问按要求严格同步录音录像,对如实供述和欺骗谎占都要固定。果不其然,何的对抗情绪十分恶劣,要么瞎编乱造,要么闭口不言。经过九天的讯问,没有实质性进展。我们从新研究对策,并对何伟峰顽抗的心理重新评估:何是“死脑筋”,个性倔强,自己预先认定的事很难改变,而且对其姐夫王美忠是言听计从,发案时还多次获得王美忠及其律师的教授。同时他们在公司改制过程获得巨额非法收益,一旦如实交待将是人财两空。在这种情况下,何采取以沉默方式对抗审讯就可以理解了。为此,我们立即改变审讯对策,采取迂回战术,先集中兵力审讯王美忠。用审讯王的成果作为炮弹攻击何,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以后的几天,我们重点审讯王美忠,对何采取“冷却策略”。每天派出办案新兵程序性地提审,不同他交流,让他自己去反省,但是要给他一个信号一托的时间愈长他将得到的处罚愈重,以便接下来的“迂回战术”收到更好的效果。
  2010年4月9日,正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的工美忠被我院押回接受审讯。王美忠长期担任县部门领导,社会阅历丰富,而且在前受贿案中与我院侦查人员就有较量,比较熟悉检察办案的套路。同时,他对低价承包问题一开始就幻想钻法律漏洞,而且是自己躲在幕后,利用不易泄露的亲戚关系作案,既隐藏好自己,又掩人耳目;案发时他已多方活动,制造了许多假证对抗侦查,甚至通过律师、亲友已串供,做好了比较充分的反侦查准备。针对这样一个“老对手”,要顺利地审讯突破的确有较大的难度。在前三轮的审讯较量中,我们都派出年轻的侦查新兵上场,但是都无功而返。经过分析,发现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我们审讯人员自身的底气不足,何伟峰拒不交待的阴影在审讯人员心理挥之不去,从而影响审讯效果。因此,局领导强调,所有上场审讯人员一定要有“何已全部交待犯罪事实”的心理状态,不失时机的打出以下几个“炮弹”:一是何潜逃后,多次返回新昌。都在我们的监控之下,之所以现在抓捕主要是看他“表演”一如何造伪证、串供、转移资产等待非法行为;二是何已全部交待利用公司改制之机“低价承包”谋取巨额利润的前因后果;三是王的老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是重要知情者、参与者,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依法抓捕收押;四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王已涉嫌多项罪名,现在我们第二次以贪污罪押回审讯,如果这次不老实配合,以后还可以第三次、第四次以其它剩余罪名押回审讯。五是如前一次一样,王老实交待可以以自首情节处理(在前受贿犯罪中,王获得自首处理)。在这种审讯思路下,几个回合后,王放弃了顽抗态度,如实供述了低价承包及隐匿巨额资产主观原因和行为经过,并有亲笔供词。
  有了王的亲笔供词,反过来审讯何伟峰就功到自然成了。我们采取“借力打力”战术,首先将王配合审讯的作法高度肯定,并将王的供词在何眼前快速幌了幌,尤其是让他看清楚王的签字。何真的以为王已交待,精神立即崩溃。在办案人员的批评教育下,不到2个小时,他不但承认其与王如何合谋,以低价承包并在改制中隐匿不报的方式,占有本属于交通实业公司对名都商厦项目的投资权益的犯罪事实,而且交待了与王共同欺骗、隐瞒、占有了交通实业公司开发梅园新村工程中部分国有资产433万元的犯罪事实。
  启迪之三:本案审讯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何、王短兵相接的时候,办案人员见机行事,及时运用了兵法上的“迂回战术”,收到良好效果。《孙子兵法》中说:“军事之难事者以迂为直,以患为利。故迂其途,而诱之以利。”意思是说军事战争中最难的是用迂回作直道,变不利为有利。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如果不能用直接的方式去达到目的,那么采用迂回型侦查谋略是比较适宜的。该谋略技巧往往对于侦查初期手中的直接证据不多或者审讯对象正面防守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使用效果比较明显。值得注意的是,侦查谋略的运用需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时而异,随机行事,至于如何捕捉时机。需要办案人员在长期的侦查实战中去理会、思考、研究,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
  综上所述,主要是何、王共同贪污案侦查过程中的几个难点、关键点。本案涉及到土地建设工程承包、国有企业改制,方方面面关系相当广泛复杂,办案风险和难度系数较大,具体侦查过程中的细节十分繁杂,在此不能一一表述。综观全案,还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合理分工,协调推进。市院党组高度重视本案侦查工作,多次专门听取案情汇报,并研究讨论和制订案件侦查方案。根据工作实际成立了专案組,使预审、取证、抓捕、追赃等各项工作彼此互动,同步推进。
  二是办案人员责任心强,具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本案初查时间1年多,正式立案侦查6个月,因抓捕和外围取证的行程总计近万公里,平均每人加班40多日次,共计询问证人50多人次,制作笔录100多份。取回书证300多份,形成案卷材料7卷近千页。
  三是统筹协调各种复杂关系,确保案件顺利查处。在侦查过程中,得到建设规划部门、土地评估中心、房产登记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体改办、审计局、税务局等30多家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尤其是公安部门为抓捕、审讯突破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市院批捕、起诉等部门有效配合,基层院也提供了人力、车辆、场地等方面的帮助。因此,本案是侦查一体化有效运作的成功范例。
  四是严格规范办案,提升办案效果。办案人员始终坚持依法办案、规范办案、文明办案,并确立“由证到供-由供到人-由人追赃-以赃固证-以证促供”的侦查思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遵守办案时效规定、严禁不文明不规范的审讯行为,从而保证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其他文献
2010年10月20日晚,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路边,躺倒着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旁边,一个年轻女子浑身是血,生死不明。  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他们注意到,现场有十分明显的汽车刹车痕迹。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进一步的勘查令人震惊,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惨遭毒手。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遇害者的身份被警方确定。26岁的
期刊
一、问题的提出    就人类行为的形成机理而言,人的任何外在行为,其实都是个体人格特征在特定情境下的具体反映形式。人格,作为个体在成长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独特而稳定的身心组织,包括需要、动机、信念、智力与外形及生理诸方面,既是人们彼此区别成为“自己”的基础,也是决定和预测人们面对环境刺激和影响时如何应对或如何作出反应的内在根据。因此,要探究和明白一个人在具体情境中为何会如此行为,唯有透过其外在的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8日、6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编造谎言,以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名,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两次骗得被害人马某现金270000元,全部挥霍。另查明其还在2010年4月至7月期间以给自己办理工作、给亲戚还钱、帮妻子归还公款、交纳购房款等事项急需用钱为由,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同样手段八次骗得其他四名被害人现金426400元,共计骗得696400元。杨某将其中的
期刊
本文案例启示:威胁下的帮助行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但也可能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虽然刑法并不因为一个人性格懦弱而免除他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在对其适用刑罚处罚的时候也必须予以考虑。    [基本案情]2011年5月20日新华网以“坐视少女车内遭强暴温州‘冷漠的哥’被判强奸罪获刑”为题报道了一起强奸案件。报称,2009年12月31日凌晨。李某凯驾驶已承载同村人
期刊
这是一起令人叹嘘的司法腐败大案。公安局长给负案在逃的犯罪团伙老大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罪责;看守所长和法官为庇护罪犯使尽招数,公然执法枉法,甚至弄虚作假;监狱长见钱眼开,鲸口大张,收受百万巨款。在权势、金钱、人情攻势下,演绎了一幕人间丑剧。虽然邪恶一时占居了上风,但终究邪不压正,无视法律的人最终落入法网,以权亵法的司法官员最终走上了审判台。    争矿引发命案    在河北省西北部,有一座历史名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对冼某说:“我们俩现骑车到外面逛逛寻找目标。看能不能弄点钱来花花。”于是彭某和冼某俩人就骑车在街上瞎逛,但由于怕被警察抓获,所以不敢下手,就各自回家吃饭。当晚19时许,彭某携带一支仿制手枪和四发子弹、冼某随身携带一把刀具一起骑车来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高登西街一间茶店喝茶,彭某还打电话叫来王某一起喝茶。在喝茶聊天时,彭某就问王某认不认识什
期刊
[案情]刘某伙同肖某预谋后骑摩托车窜至x县县城欲实施抢夺。当晚8时许,二人尾随被害人张某至首山浴池附近时,刘某将张某的一对金耳环抢走。后,刘某和肖某骑摩托车逃跑时,被张桌的丈夫崔某拦下。刘某为让肖某摆脱崔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向崔某,被崔某躲开后,尖刀扎中肖某胸部,致肖某死亡。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行为的定性。  [速解]本文认为,刘某的行为仅构成抢劫罪。  首先,刘某为伤害崔某而误伤同伙肖某
期刊
本文案例虽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点:“诽谤”的对象都是公职人员,而这些人又有把“诽谤罪”当成打击报复的丁具之嫌,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公职人员的诽谤案件时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无法真正从证据上来审查是否应该立案或逮捕。实践中,对于何种言沦是诽谤,特别是对公职人员和政府的评价是否可认定为诽谤,则没有统一的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
期刊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案实践中,始终坚持把对被害人的损害补偿放在重要位置,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着眼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有效手段教育挽救犯罪人为落脚点,努力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实现案结事了。由此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具体做法如下:    一、实行公开审查,注重答疑说理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
期刊
[案情]王某虚构和李某做生意的事实,以验证费信为名,要求李某开一个新账户。后王某将李某的存折要去看了一下,并当场还给了李某,催促李某在新开的账户上存些款,后李某发现账户上的谊钱不翼而飞。经查:李某存入的现金井未汇入自己的账户。而是汇入了另一个账户,谊账户是王某事先持假身份征用李某的名字在银行办理的,然后以查看李某存折为名进行了调包。李某在没有察觉的情况下将钱存入了王某控制下的账户。  本案争议的焦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