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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人退役经济补偿制度是为解决军人退役后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体现了国家和军队对退役军人的关怀,完善的军人退役经济补偿制度,对退役军人来说是确实解决好实际遇到的问题,对服役人员来说则是解决了后顾之忧,从而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文章以军人退役经济补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以及现行退役军人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以及存在的一些缺点和问题来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改革完善军人退役经济补偿制度基本设想。
关键词:军人退役 经济补偿制度 改革
军官退役经济补偿是指军官退出现役,转业、复员、退休或离职休养后给予其在经济上必要的补偿的总称。我军军官的退役经济补偿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已经有了很大水平的提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以更好地促进部队的稳定,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一、我军退役军官经济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计发基数低,发放规定不合理
依据我军现行军人退役经济补偿制度,退役费的发放标准一律以该军人退役当月的基本工资和地区津贴为计发基数,与地方不同,基本工资对于地方人员只是他们货币收入的小部分,但是对军人来说却是主要收入,因此,若是继续以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与整个社会相比,对军人来说就会显得很不公平。此外,退役费制度中生活补助费计发月数存在封顶军队中许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而长期服役的干部,为部队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军队干部转业费标准中规定生活补助费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使这些同志的部分劳动付出不能得到相应补偿。
(二)项目设置不全,功能不完整
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济补偿制度只考虑了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差旅费及自主择业干部的自主择业费,对一些隐性的风险可能给军官退役后带来的经济损失没有考虑。随着公务员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多干部在转业时不可能像以前一样,直接被安排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而是在政府的帮助下,被安排入企业。转业到企业的干部不稳定,安置后上不了岗,到不了位,出现隐性失业,企业破产或者效益不好使军官转业后随时面临失业和收入无保障的风险。对军人职业给退役后再就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现行转业费中没有考虑给予补偿问题,也没有设置失业保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项目。
(三)未考虑退役费存在地区差异
现行退役费是以月工资加地区津贴为计算基数的,地区津贴是以服役地的标准来确定的,这就会引起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未考虑退役军官退役前的工作经历,这样就会抹煞军官长期在艰苦地区做出的贡献,是其所作出的牺牲未得到应有的补偿。那些从一般地区转业到经济发达地区的转业军官也将面临经济发达地区物价指数高、房价过高、对军人自身知识结构要求高等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造成了实施中的不严密。为了能在退役时获得更多经济补偿,有些人会有目的地选择退役地点,从无津贴补助地区调到有津贴补助地区,搞暗箱操作,滋长了腐败风气。
二、退役经济补偿制度创新的构想
(一)确立自主择业的主渠道地位
西方发达国家的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自主择业是军官退役安置的主渠道,这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由市场配置是市场经济普遍遵循的规律,而我军现阶段退役安置制度还是以指令性的命令为主,这必将影响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因此,自主择业必然成为安置退役军官的主渠道。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发挥基础作用,这就意味着退役军官安置必须接受市场的调节,根据自身的素质与就业单位的需求寻找合适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工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减少对经济运行的直接干预,变直接行政调控为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控,而借助行政力量安置退役军官必将扭曲市场信号,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军队退役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过程就是他们与地方接受单位共同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要退役补偿合理,维持好市场的秩序,就会实现有效率的安置。通过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退役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选择职业,接收部门也可以根据本部们发展的需要选择相适的人才,这就保证了劳动力素质与生产资料技术水平相适应、劳动力数量与生产率大小相匹配,有利于避免安置不当,提高安置的社会效率。
(二)调整退役费计算标准
一是要增大标准基数。针对退役费基数是由基本工资和地区津贴构成的现状,可以考虑通过提高基本工资来增加基数,在军官退役时就近就高提高一个工资档次,由于每个职务等级的级差大小不一样,提高档次后,对于职务不一样的军官,退役费的总额增加的幅度就不一样,这样才能发挥激励效用,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职业津贴也应纳入退役费基数,退役费作为国家对军人在部队所耗费的精力和青春的一种补偿,职业津贴理应纳入其基数中。二是要合理确定地区津贴补偿标准。基数中以退役时所在地的地区津贴为标准来计算也是不科学的,应把地区津贴从基数中抽出,专门列入退役补偿费中,把军官的整个服役年限按照服役地区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段,依据在艰苦地区实际服役年限分段计发补偿费,可以用加权系数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基数标准:地区津贴补偿费=∑各段地区津贴×(各地区工作年限/退役前军龄)×计发月数。这是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综合考虑,以军官退役前的工作经历为主要依据,考虑军官为部队所作出的贡献的程度。
(三)增设职业转换补偿费用
目前,军队退役年龄在30-45岁的干部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政府机构精简人员,提倡让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企业也在减少人员,增加效率,就业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军队干部环境的特殊性和相对封闭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役干部再就业时与地方人员的竞争力。为了使退役干部获得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尽快与地方接轨,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应当考虑在经济补偿中建立职业转换基金制度,发放就业培训教育费,加强对退役干部转业前半年间的现役培训,为职业转换做准备。根据军龄越长,就业越困难的实际情况,可按服役年限确定就业补助标准。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也应为军队退役干部制定一些优先就业上岗的规定,具体措施有:减免职业介绍和再培训费。军队干部退役到地方后,无论不同行业有多少重不同的工资套改标准,都应该根据国家和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参照同等条件地方干部工资标准来进行退役干部工资地方套改。
(四)重视现役军官的职业培训
西方发达国家不仅在军人退役时有比较完善的就业培训机构,在他们服现役时就很重视第二技能培训,我军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因为仅仅靠退役后的培训和发放补偿费不能够满足再就业的需要。具体可分为服役期间的培训和退役前的培训,在服役期间可以开办“第二课堂”,主要给现役军人传授一些能够军民通用的知识技能,加强第二专业的培训;退役前的培训主要是再就业指导,这些费用昂贵,都应由军方负责,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一种经济补偿。
(五)建立地区经济补偿机制
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经济政策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军官转业到地方安置地的社会居民消费水平,安置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变动指数,建立退役费地区补偿机制。因为固定额的补助方式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变化的客观规律,不能满足军官退役后在安置地的生活稳定,所以从考虑安置地物价变动的角度,拟订地区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地区经济补偿=基本工资×地区补助率×(1+物价上涨指数),对于补助率的确定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95820部队43分队军需股)
【参考文献】
1、张炳银,李汉兴.军人退役安置保障制度改革设想[J].军事经济研究,2005(3).
2、方改田,同广明等.完善军人退役就业保障机制之我见[J].军队财务,2002(3).
3、熊友存.军费管理学[M].海潮出版社,2004.
4、胡磊等.国家经济补偿与军转干部行为选择之博弈[J].军事经济研究,2005(3).
关键词:军人退役 经济补偿制度 改革
军官退役经济补偿是指军官退出现役,转业、复员、退休或离职休养后给予其在经济上必要的补偿的总称。我军军官的退役经济补偿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已经有了很大水平的提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以更好地促进部队的稳定,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一、我军退役军官经济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计发基数低,发放规定不合理
依据我军现行军人退役经济补偿制度,退役费的发放标准一律以该军人退役当月的基本工资和地区津贴为计发基数,与地方不同,基本工资对于地方人员只是他们货币收入的小部分,但是对军人来说却是主要收入,因此,若是继续以基本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与整个社会相比,对军人来说就会显得很不公平。此外,退役费制度中生活补助费计发月数存在封顶军队中许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而长期服役的干部,为部队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军队干部转业费标准中规定生活补助费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使这些同志的部分劳动付出不能得到相应补偿。
(二)项目设置不全,功能不完整
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济补偿制度只考虑了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差旅费及自主择业干部的自主择业费,对一些隐性的风险可能给军官退役后带来的经济损失没有考虑。随着公务员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很多干部在转业时不可能像以前一样,直接被安排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而是在政府的帮助下,被安排入企业。转业到企业的干部不稳定,安置后上不了岗,到不了位,出现隐性失业,企业破产或者效益不好使军官转业后随时面临失业和收入无保障的风险。对军人职业给退役后再就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现行转业费中没有考虑给予补偿问题,也没有设置失业保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项目。
(三)未考虑退役费存在地区差异
现行退役费是以月工资加地区津贴为计算基数的,地区津贴是以服役地的标准来确定的,这就会引起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未考虑退役军官退役前的工作经历,这样就会抹煞军官长期在艰苦地区做出的贡献,是其所作出的牺牲未得到应有的补偿。那些从一般地区转业到经济发达地区的转业军官也将面临经济发达地区物价指数高、房价过高、对军人自身知识结构要求高等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造成了实施中的不严密。为了能在退役时获得更多经济补偿,有些人会有目的地选择退役地点,从无津贴补助地区调到有津贴补助地区,搞暗箱操作,滋长了腐败风气。
二、退役经济补偿制度创新的构想
(一)确立自主择业的主渠道地位
西方发达国家的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自主择业是军官退役安置的主渠道,这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由市场配置是市场经济普遍遵循的规律,而我军现阶段退役安置制度还是以指令性的命令为主,这必将影响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因此,自主择业必然成为安置退役军官的主渠道。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发挥基础作用,这就意味着退役军官安置必须接受市场的调节,根据自身的素质与就业单位的需求寻找合适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工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减少对经济运行的直接干预,变直接行政调控为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控,而借助行政力量安置退役军官必将扭曲市场信号,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军队退役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过程就是他们与地方接受单位共同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只要退役补偿合理,维持好市场的秩序,就会实现有效率的安置。通过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退役干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选择职业,接收部门也可以根据本部们发展的需要选择相适的人才,这就保证了劳动力素质与生产资料技术水平相适应、劳动力数量与生产率大小相匹配,有利于避免安置不当,提高安置的社会效率。
(二)调整退役费计算标准
一是要增大标准基数。针对退役费基数是由基本工资和地区津贴构成的现状,可以考虑通过提高基本工资来增加基数,在军官退役时就近就高提高一个工资档次,由于每个职务等级的级差大小不一样,提高档次后,对于职务不一样的军官,退役费的总额增加的幅度就不一样,这样才能发挥激励效用,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职业津贴也应纳入退役费基数,退役费作为国家对军人在部队所耗费的精力和青春的一种补偿,职业津贴理应纳入其基数中。二是要合理确定地区津贴补偿标准。基数中以退役时所在地的地区津贴为标准来计算也是不科学的,应把地区津贴从基数中抽出,专门列入退役补偿费中,把军官的整个服役年限按照服役地区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段,依据在艰苦地区实际服役年限分段计发补偿费,可以用加权系数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基数标准:地区津贴补偿费=∑各段地区津贴×(各地区工作年限/退役前军龄)×计发月数。这是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综合考虑,以军官退役前的工作经历为主要依据,考虑军官为部队所作出的贡献的程度。
(三)增设职业转换补偿费用
目前,军队退役年龄在30-45岁的干部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政府机构精简人员,提倡让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企业也在减少人员,增加效率,就业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军队干部环境的特殊性和相对封闭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役干部再就业时与地方人员的竞争力。为了使退役干部获得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尽快与地方接轨,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应当考虑在经济补偿中建立职业转换基金制度,发放就业培训教育费,加强对退役干部转业前半年间的现役培训,为职业转换做准备。根据军龄越长,就业越困难的实际情况,可按服役年限确定就业补助标准。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也应为军队退役干部制定一些优先就业上岗的规定,具体措施有:减免职业介绍和再培训费。军队干部退役到地方后,无论不同行业有多少重不同的工资套改标准,都应该根据国家和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参照同等条件地方干部工资标准来进行退役干部工资地方套改。
(四)重视现役军官的职业培训
西方发达国家不仅在军人退役时有比较完善的就业培训机构,在他们服现役时就很重视第二技能培训,我军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因为仅仅靠退役后的培训和发放补偿费不能够满足再就业的需要。具体可分为服役期间的培训和退役前的培训,在服役期间可以开办“第二课堂”,主要给现役军人传授一些能够军民通用的知识技能,加强第二专业的培训;退役前的培训主要是再就业指导,这些费用昂贵,都应由军方负责,从另一角度来说也是一种经济补偿。
(五)建立地区经济补偿机制
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经济政策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军官转业到地方安置地的社会居民消费水平,安置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变动指数,建立退役费地区补偿机制。因为固定额的补助方式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变化的客观规律,不能满足军官退役后在安置地的生活稳定,所以从考虑安置地物价变动的角度,拟订地区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地区经济补偿=基本工资×地区补助率×(1+物价上涨指数),对于补助率的确定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95820部队43分队军需股)
【参考文献】
1、张炳银,李汉兴.军人退役安置保障制度改革设想[J].军事经济研究,2005(3).
2、方改田,同广明等.完善军人退役就业保障机制之我见[J].军队财务,2002(3).
3、熊友存.军费管理学[M].海潮出版社,2004.
4、胡磊等.国家经济补偿与军转干部行为选择之博弈[J].军事经济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