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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 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 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 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国办函[2002]93 号,见附件1)对目前执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 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 发[1997]25号,见附件2)的相关内容作了部分调整。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