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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财税字[1997]14号文《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九条规定: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和对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将委托方开给代理方的该批代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缴注销。作为购货方的代理企业将抵扣联交由退税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