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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经济迅速增长,能源产业也因此获得充分发展。与此同时,随着市场能源需求增长而带来的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也日益凸显。双碳理论的提出点明了能源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即要在发展能源市场的同时遏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通过植树造林有效抵消产业调整等手段能源产业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为此,应当重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在金融政策上予以支持,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新能源
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产业都是以碳排放高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消耗占到了消耗总量的84%。双碳理论中,碳达峰要求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峰值后便不能增长,而碳中和强调市场必须用节能减排等方式控制自身的二氧化碳排放。综合而言,在未来的市场经济和能源产业发展中,化石能源的占比必须被控制、降低,新能源的占比要大幅度加强。故需探究金融支持背景下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
绿色金融对新能源的支持
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由此清晰了政策上的指导;2016年8月国家着手进行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直到2018年着手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1]。随后我国首部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于2021年正式生效实施。即将出台的新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明确将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类项目移出支持范围,增加气候友好型项目。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彰显出我国减排承诺的担当和决心,以及与时俱进,致力于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决心与态度。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不断丰富,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中国是全球唯一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国家[2]。在国家的大力发展与支持下,近几年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类型进一步丰富,同时在继续发展固定传统业务的前提下逐渐衍生出更多具有创新性的绿色金融产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金融产品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四项。
绿色信贷即在贷款业务活动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把融资行为所形成的环境效益纳入到评估标准之中,倾向于针对有助于生态环保的项目与能源企业发放资金。截至2020年末,绿色贷款余额近12万亿元,存量规模世界第一。
绿色债券是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而推出的创新融资渠道,其发行主体一般来说有市政机构、能源企业以及银行等,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处于前列且表现出较为迅猛的增长势头。2020年末绿色债券存量8,132亿元,居世界第二。
绿色保险是为控制环境风险而推出的产品。我国从2018年正式开始征收环保税以来,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强化了环境风险监督工作,有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同时在实践中将引导保险资金参与绿色投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深入开展等。
绿色信托指信托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通过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方式提供的信托产品及受托服务。随着指引的颁布,绿色信托的实践也逐渐深入,2019年末,绿色信托存续资产规模为3,355亿元。
国内外对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一)国外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现状
国外由于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峻,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较早,以瑞典为例,一直以来,瑞典便始终秉持着“能源节约”和“能源替代”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基于该理念的指导,使得瑞典政府也始终对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利用有著极高的重视度[3]。基于如今这种全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代社会,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仍旧呈现出了每年9%的递减态势,这也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瑞典对地热及废热的利用。作为风能普及与生态村理念的首创国,瑞典在能源控制问题方面有着充分经验,在丹麦制定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了国内到2030年将要达成的能源控制目标。
除瑞典外,挪威也是全球开发新能源较早的国家,该国虽有着极高的天然气蕴藏量,但其国内使用量却不到3%,如此低的消耗量并非是因挪威本身无需这些能源,而是该国家对新能源的运用极为重视,而在大量使用风能、生物能的情况下,也便极大减少了该国家对新能源的依赖程度。而世界上第一个将风能与氢气结合起来发电的国家便是挪威。而有关风能与氢气的结合发电,因挪威国内建立了大量的中心沼气厂来提取乙醇及利用城市的垃圾来提取氢气与甲烷,故在两者的往复循环下,也便进一步降低了挪威的非新能源消耗量。除了大力推广风能,丹麦政府也在不断探索更多样化、更加有效的新能源发展模式。其中,秸杆发电、建立中心沼气厂、通过生物发酵提取乙醇、利用城市垃圾提取氢气和甲烷,利用海浪发电等都在丹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
(二)国内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现状
国内对新能源产业的开发和利用较晚,但近些年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视度也大大提高,并且在2006年正式实施了《新能源法》,使得新能源的利用有法可依。同年国家发展委也提出了未来15年内新能源的利用率要争取实现在能源结构中达到16%[4]。我国本身拥有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从理论的层面上来看,若我国能做到对生物能的充分运用,则能节省至少4.6亿吨标准煤的消耗。就目前而言,我国利用生物质能则可抵5210万吨标准煤的消耗,其中,生物质发电约2680万吨,以下分别为生物固体燃料、生物液体燃料、沼气以及生物天然气,分别为750万、460万及1320万。除此之外,因浅层地热、中层地热及干热岩地热利用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对新能源的利用率又上升到了新的层次。而随着舟山第一座洋流能电站的建成,宣誓我国洋流发电的空白也得到了完美填补。
金融支持下的新能源产业发展策略
(一)联合开发实现利益风险共担
扬长避短,结合自身的实际优势进行联合开发,更好地实现风险利益的共同担负。相较于国内的发展规模,新能源企业的规模较小,并且资金优势不明显,开发市场商业模式单一,不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为此,推动联合开发是市场非常重要的举措,联合产业链上下游能源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窗口公司、制造能源企业、施工能源企业、咨询设计能源企业和运维能源企业合作,充分展现自身的优势,将项目信息、资源、资金、技术和产品设备联系起来,多轮驱动,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实现共赢[5]。尤其是利用部分电力市场投融资难度较大的机会,应积极开发PPP模式,让能源企业与政府之间能够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能够为能源企业争取一个长期稳定的收益增长点,并积累丰富的市场经验。在针对境外电力投资绿地项目,新能源企业应当尽快获取银行的政策性认可,并快速落实相关贷款条件,降低资金成本,保证项目运作。 (二)探索外省市场属地化开发模式
积极探索在目标区域成立合资公司或控股当地公司,或通过投资收购的方式拥有控股公司,突破政策和新能源壁垒,进行本土化开发,拓展能源企业的市场开发渠道及营销网络,加速新能源企业自身发展进程[6]。属地化经营能够有效地利用当地资源,形成系统有效的信息来源,也可为项目的开发及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平台,这是新能源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出路之一。属地化经营管理涵盖经营属地化、管理属地化、人员属地化诸多方面,各个方面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为新能源企业独立走出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国内能源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在双碳理论下国内能源正在向高效、清洁、多元化的方向加速转型。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停止向新建燃煤电站项目发放贷款,未来的能源市场中新能源是发展方向,以风电、太阳能发电、燃气发电等为代表的清洁能源发电投资占比将越来越大,风电、太阳能将会是新能源领域开发的重中之重。需注意新能源项目向“大規模”和“小特色”转变的发展趋势,抓紧布局,加大对新能源领域业务的开发。
(三)获取优质资源
在信息为王的时代,能够拥有较强实力的项目代理,对提升国内能源竞争力非常关键。一个好的项目代理能够更好地项目开发期间对多方关系进行综合协调,广泛获取相应的信息资源,为商务和技术等各方面都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帮助能源企业开发国内能源市场有着积极意义。目前,国内能源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不少的项目资源普遍掌握在当地新能源企业的手中,加之当地的政府为了保护当地能源企业,也会优先考虑将项目开发权交给当地公司。代理商可以帮助新能源企业在获得优质项目资源,及时掌握业主的招标信息,处理境外公共事务关系,解决当地分包及当地分成问题,以及解决我国劳工的融入问题。良好地利用代理的角色,可以加快中国新能源企业掌握国内能源市场的速度,提高信息分析能力,最终提高国内能源竞争能力。
(四)加大对新能源企业贷款融资的扶持力度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明确金融支持的重点方面,积极推动银企对接促进信贷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有步骤地健全配套政策,鼓励新能源产业直接融资等途径。可以尝试与市内较为发达的金融市场合作,例如以签署合租协议的方式重点帮助新能源企业更方便获得成本较低的融资。
地方可以尝试设立由政府专门负责的新能源基金进行直接资助,更要重视对新能源产业采取的是多方投资和多种经营的方式,在尊重市场基本规律的前提下,鼓励其他部门和外来资金的投入,例如通过向股权投资行为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来降低金融市场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风险,以此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力度。同时,也可以给予新能源企业更多的融资行为政策支持,允许并鼓励新能源开发项目通过合法集资或合法众筹等方式,私募社会资金,鼓励更多的个人投资行为向新能源产业注入资金,避免新能源企业对政府扶持资金的过度依赖。
(五)强化能源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重污染能源企业过去并未树立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为促进能源企业提升社会责任感,应当加强双碳理论的宣传和推广 ,地方政府也应当结合“碳中和”与“碳达峰”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帮助能源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约束和促进能源企业能够主动履行好环保责任,对节能减排能源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及政策优惠。相关单位同时要督促能源企业在内部组织开展低碳环保宣传活动,促进能源企业职工社会责任感的提升。从社会层面来看,应当大力开展环保宣传工作,让能源企业管理者和投资人都能够树立环保意识,充分意识到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产生外部环境压力,促进能源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
尤其是当前,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承受较大的外部环境压力,对于碳减排政策的执行情况越严格,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准越高。因此,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于重污染能源企业的实际监管,能够从事前控制开始,完善事中的监督以及事后的核查,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模式,实现管理方式的集合,这样才能够针对这一类型的能源企业碳排放以及低碳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展开深入全面的检查,同时应当针对重污染能源企业予以合并、股权收购等整合行为;对部分产能落后的重污染能源企业予以淘汰,促进行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结语
虽然新能源在市场经济中利用以及开发目前困难还很多,但是新能源技术在绿色金融中的应用,不但可以有效缓解能源危机,减少环境污染,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能源产业,新能源产业应该积极主动克服各方压力与阻力,借助绿色金融的有效支持,继而通过大力研发新技术、开拓新市场来促使新能源利用效率的再度提升,以此方能达到保护环境与创造更高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双重目的,继而切实促进我国整体的发展繁荣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晓荣,卫坤镕.金融支持甘肃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路径研究[J].时代金融(上旬),2019,000(008):39-40,43.
[2]陈晓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武汉大学,2018.
[3]邓迎春,闫怀艳,吕秉梅.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策略研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9,000(028):96-97.
[4]郑诗情,胡玉敏.中国新能源产业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S2).
[5]雷亦敏.二氧化碳排放,经济增长对新能源产业发展影响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6]刘颖.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新能源产业发展及趋势研究——以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为样本[J].今日财富,2020(11):19-20.
责编/马铭阳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新能源
长期以来,我国能源产业都是以碳排放高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消耗占到了消耗总量的84%。双碳理论中,碳达峰要求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达到峰值后便不能增长,而碳中和强调市场必须用节能减排等方式控制自身的二氧化碳排放。综合而言,在未来的市场经济和能源产业发展中,化石能源的占比必须被控制、降低,新能源的占比要大幅度加强。故需探究金融支持背景下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
绿色金融对新能源的支持
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由此清晰了政策上的指导;2016年8月国家着手进行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直到2018年着手推进绿色金融标准化工作[1]。随后我国首部与绿色金融相关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于2021年正式生效实施。即将出台的新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明确将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消费类项目移出支持范围,增加气候友好型项目。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彰显出我国减排承诺的担当和决心,以及与时俱进,致力于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决心与态度。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不断丰富,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当前,中国是全球唯一设立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国家[2]。在国家的大力发展与支持下,近几年我国绿色金融业务类型进一步丰富,同时在继续发展固定传统业务的前提下逐渐衍生出更多具有创新性的绿色金融产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金融产品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四项。
绿色信贷即在贷款业务活动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把融资行为所形成的环境效益纳入到评估标准之中,倾向于针对有助于生态环保的项目与能源企业发放资金。截至2020年末,绿色贷款余额近12万亿元,存量规模世界第一。
绿色债券是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而推出的创新融资渠道,其发行主体一般来说有市政机构、能源企业以及银行等,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处于前列且表现出较为迅猛的增长势头。2020年末绿色债券存量8,132亿元,居世界第二。
绿色保险是为控制环境风险而推出的产品。我国从2018年正式开始征收环保税以来,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强化了环境风险监督工作,有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同时在实践中将引导保险资金参与绿色投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深入开展等。
绿色信托指信托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通过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方式提供的信托产品及受托服务。随着指引的颁布,绿色信托的实践也逐渐深入,2019年末,绿色信托存续资产规模为3,355亿元。
国内外对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一)国外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现状
国外由于环境污染问题较为严峻,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较早,以瑞典为例,一直以来,瑞典便始终秉持着“能源节约”和“能源替代”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基于该理念的指导,使得瑞典政府也始终对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及利用有著极高的重视度[3]。基于如今这种全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代社会,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仍旧呈现出了每年9%的递减态势,这也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瑞典对地热及废热的利用。作为风能普及与生态村理念的首创国,瑞典在能源控制问题方面有着充分经验,在丹麦制定的最新能源计划中,明确提出了国内到2030年将要达成的能源控制目标。
除瑞典外,挪威也是全球开发新能源较早的国家,该国虽有着极高的天然气蕴藏量,但其国内使用量却不到3%,如此低的消耗量并非是因挪威本身无需这些能源,而是该国家对新能源的运用极为重视,而在大量使用风能、生物能的情况下,也便极大减少了该国家对新能源的依赖程度。而世界上第一个将风能与氢气结合起来发电的国家便是挪威。而有关风能与氢气的结合发电,因挪威国内建立了大量的中心沼气厂来提取乙醇及利用城市的垃圾来提取氢气与甲烷,故在两者的往复循环下,也便进一步降低了挪威的非新能源消耗量。除了大力推广风能,丹麦政府也在不断探索更多样化、更加有效的新能源发展模式。其中,秸杆发电、建立中心沼气厂、通过生物发酵提取乙醇、利用城市垃圾提取氢气和甲烷,利用海浪发电等都在丹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
(二)国内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现状
国内对新能源产业的开发和利用较晚,但近些年政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视度也大大提高,并且在2006年正式实施了《新能源法》,使得新能源的利用有法可依。同年国家发展委也提出了未来15年内新能源的利用率要争取实现在能源结构中达到16%[4]。我国本身拥有极其丰富的生物资源,从理论的层面上来看,若我国能做到对生物能的充分运用,则能节省至少4.6亿吨标准煤的消耗。就目前而言,我国利用生物质能则可抵5210万吨标准煤的消耗,其中,生物质发电约2680万吨,以下分别为生物固体燃料、生物液体燃料、沼气以及生物天然气,分别为750万、460万及1320万。除此之外,因浅层地热、中层地热及干热岩地热利用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对新能源的利用率又上升到了新的层次。而随着舟山第一座洋流能电站的建成,宣誓我国洋流发电的空白也得到了完美填补。
金融支持下的新能源产业发展策略
(一)联合开发实现利益风险共担
扬长避短,结合自身的实际优势进行联合开发,更好地实现风险利益的共同担负。相较于国内的发展规模,新能源企业的规模较小,并且资金优势不明显,开发市场商业模式单一,不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为此,推动联合开发是市场非常重要的举措,联合产业链上下游能源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窗口公司、制造能源企业、施工能源企业、咨询设计能源企业和运维能源企业合作,充分展现自身的优势,将项目信息、资源、资金、技术和产品设备联系起来,多轮驱动,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实现共赢[5]。尤其是利用部分电力市场投融资难度较大的机会,应积极开发PPP模式,让能源企业与政府之间能够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能够为能源企业争取一个长期稳定的收益增长点,并积累丰富的市场经验。在针对境外电力投资绿地项目,新能源企业应当尽快获取银行的政策性认可,并快速落实相关贷款条件,降低资金成本,保证项目运作。 (二)探索外省市场属地化开发模式
积极探索在目标区域成立合资公司或控股当地公司,或通过投资收购的方式拥有控股公司,突破政策和新能源壁垒,进行本土化开发,拓展能源企业的市场开发渠道及营销网络,加速新能源企业自身发展进程[6]。属地化经营能够有效地利用当地资源,形成系统有效的信息来源,也可为项目的开发及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平台,这是新能源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出路之一。属地化经营管理涵盖经营属地化、管理属地化、人员属地化诸多方面,各个方面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为新能源企业独立走出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国内能源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在双碳理论下国内能源正在向高效、清洁、多元化的方向加速转型。近年来,部分金融机构停止向新建燃煤电站项目发放贷款,未来的能源市场中新能源是发展方向,以风电、太阳能发电、燃气发电等为代表的清洁能源发电投资占比将越来越大,风电、太阳能将会是新能源领域开发的重中之重。需注意新能源项目向“大規模”和“小特色”转变的发展趋势,抓紧布局,加大对新能源领域业务的开发。
(三)获取优质资源
在信息为王的时代,能够拥有较强实力的项目代理,对提升国内能源竞争力非常关键。一个好的项目代理能够更好地项目开发期间对多方关系进行综合协调,广泛获取相应的信息资源,为商务和技术等各方面都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帮助能源企业开发国内能源市场有着积极意义。目前,国内能源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不少的项目资源普遍掌握在当地新能源企业的手中,加之当地的政府为了保护当地能源企业,也会优先考虑将项目开发权交给当地公司。代理商可以帮助新能源企业在获得优质项目资源,及时掌握业主的招标信息,处理境外公共事务关系,解决当地分包及当地分成问题,以及解决我国劳工的融入问题。良好地利用代理的角色,可以加快中国新能源企业掌握国内能源市场的速度,提高信息分析能力,最终提高国内能源竞争能力。
(四)加大对新能源企业贷款融资的扶持力度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明确金融支持的重点方面,积极推动银企对接促进信贷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有步骤地健全配套政策,鼓励新能源产业直接融资等途径。可以尝试与市内较为发达的金融市场合作,例如以签署合租协议的方式重点帮助新能源企业更方便获得成本较低的融资。
地方可以尝试设立由政府专门负责的新能源基金进行直接资助,更要重视对新能源产业采取的是多方投资和多种经营的方式,在尊重市场基本规律的前提下,鼓励其他部门和外来资金的投入,例如通过向股权投资行为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来降低金融市场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风险,以此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力度。同时,也可以给予新能源企业更多的融资行为政策支持,允许并鼓励新能源开发项目通过合法集资或合法众筹等方式,私募社会资金,鼓励更多的个人投资行为向新能源产业注入资金,避免新能源企业对政府扶持资金的过度依赖。
(五)强化能源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重污染能源企业过去并未树立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为促进能源企业提升社会责任感,应当加强双碳理论的宣传和推广 ,地方政府也应当结合“碳中和”与“碳达峰”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帮助能源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约束和促进能源企业能够主动履行好环保责任,对节能减排能源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以及政策优惠。相关单位同时要督促能源企业在内部组织开展低碳环保宣传活动,促进能源企业职工社会责任感的提升。从社会层面来看,应当大力开展环保宣传工作,让能源企业管理者和投资人都能够树立环保意识,充分意识到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产生外部环境压力,促进能源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
尤其是当前,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承受较大的外部环境压力,对于碳减排政策的执行情况越严格,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准越高。因此,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于重污染能源企业的实际监管,能够从事前控制开始,完善事中的监督以及事后的核查,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抽查模式,实现管理方式的集合,这样才能够针对这一类型的能源企业碳排放以及低碳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展开深入全面的检查,同时应当针对重污染能源企业予以合并、股权收购等整合行为;对部分产能落后的重污染能源企业予以淘汰,促进行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结语
虽然新能源在市场经济中利用以及开发目前困难还很多,但是新能源技术在绿色金融中的应用,不但可以有效缓解能源危机,减少环境污染,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能源产业,新能源产业应该积极主动克服各方压力与阻力,借助绿色金融的有效支持,继而通过大力研发新技术、开拓新市场来促使新能源利用效率的再度提升,以此方能达到保护环境与创造更高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双重目的,继而切实促进我国整体的发展繁荣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晓荣,卫坤镕.金融支持甘肃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路径研究[J].时代金融(上旬),2019,000(008):39-40,43.
[2]陈晓虹.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D].武汉大学,2018.
[3]邓迎春,闫怀艳,吕秉梅.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策略研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9,000(028):96-97.
[4]郑诗情,胡玉敏.中国新能源产业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S2).
[5]雷亦敏.二氧化碳排放,经济增长对新能源产业发展影响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6]刘颖.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新能源产业发展及趋势研究——以张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区为样本[J].今日财富,2020(11):19-20.
责编/马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