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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该条文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完全相同,法律对其根本未作任何区别,导致司法机关在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选择适用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为执法不严格在客观上提供了条件。其实,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是两种限制人身自由程度完全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存在着重大的区别。